农业产业链稳定机制研究
王媛
[摘 要]煤炭市场飘红时,电企不堪重负连喊亏损。煤市持续下行时,煤企生存艰难。不论是煤炭被称为“黑金”的黄金十年还是“卖一吨煤连瓶饮料都买不起”,再到挖一吨赔100多元的落魄的时刻,企业和政府始终在试图找破解煤电矛盾的良方。
中图分类号:TM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7-0167-01
一、煤电产业链不稳定的问题悬而未决
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通知提出重点支持煤炭、电力企业联合重组。在政策的引导下,各地加快了煤电一体化的步伐。从推动煤电一体化的主体看,有政府主导,也有市场行为。“煤电一体化”发展不仅能够协调煤炭与电力产业链的平衡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也有重要的贡献。从煤电一体化的形式看,有煤企和电企相互控股、相互参股及合资共建新企业三种形式。但从实施效果看,不论哪个主体推动,哪种模式运营,都还没有彻底解决煤炭价格波动时,合作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当煤炭价格上涨时,产业链内部的煤企倾向于多卖煤,少卖电,煤企对电厂的供煤数量和供煤质量都可能下降,电厂利益受损;当煤炭价格下降时,产业链内部的电厂会觉得自行向外部市场购买煤炭,比向内部煤炭企业购买更为有利,煤炭企业利益不保。长期以往,煤电产业链会有断裂的风险。当前,在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需做长期努力的背景下,煤电一体化无疑是破解煤电矛盾最现实的手段。因此,纵向一体化背景下煤电产业链的稳定性机制,对于煤电产业链,推进煤电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纵向一体化是解决煤电产业链不稳定难症的一剂良方
遵从产业组织理论文献的习惯,如果所讨论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其所在的纵向结构中所做出的全部决策,我们就说该企业是纵向一体的,或者说该企业完全纵向控制了该产业链。依据理论定义,煤企和电企相互控股、相互参股及合资共建新企业都不能被称作一体化的煤电纵向关系,因为在每一种制度安排中都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即没有企业能够控制煤电合作的全部决策。我们经常提及的煤电一体化,实际内涵是煤电部分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又称为完全一体化)与部分一体化的区别在于产权不同。产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力。纵向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中,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人,这个所有权人完全拥有对所有财产的支配权,决策时考虑纵向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在部分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中,财产有多个所有人,拥有绝对控制权的所有人依据自身利益最大化支配共有财产,如果这个行为与其他所有人的利益有冲突,其他所有人会相机抉择,选择机会主义行为。以煤企和电企合资建立新企业为例,煤炭企业作为控股方,所作出的决策都是以煤炭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依据的,因此在煤炭滞销时,为了减少该企业煤炭库存会倾向增加电力供给,而电厂一方由于不拥有控制权,在新企业的煤炭供应数量、供应价格和发电量等方面没有话语权,如果被动接受高于市场价格的电煤,利润受到负面影响。电力企业不仅在新企业中利润受损,原企业由于市场电力总供给增加,销售也受到负面影响。特别是在电力政府定价的情况下,原企业虽然具有购进市场煤的成本优势,但不能因此而调低电力价格夺得市场份额,成本优势沦为空谈。在困境中,电力企业在新企业中产生消极生产、消极销售的倾向,煤方和电方利益冲突浮出水面。这种冲突,在电力企业控股的形况下也会出现,此时被控制的煤炭企业有不履约供煤或者降低供煤质量的倾向,煤电纵向合作也岌岌可危。这些冲突起因是产权分散,解决起来也必须从分散的产权入手,通过将产权集中给一个所有者,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保障煤电一体化产业链的稳定性。因此,煤企和电企相互控股、相互参股及合资共建新企业这三种形式的煤电一体化,只有演化为煤炭企业所有或者电力企业所有,煤电一体化的产业链才能稳定发展。煤电完全一体化产业链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阻力较大。首先,我国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都是各省的重要纳税单位,如果实施完全纵向一体化,必定有一方企业的资产归为另一方,这意味着前者所在地的税收会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当地政府定会出面干预,予以阻止。第二,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都是资本和资金密集型的,收购需要较大的资金实力,这对任何一方企业来说都是不小得挑战。
三、有效的电煤长期合同是解决煤电产业链稳定问题的又一思路
煤电完全一体化产业链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但在实践中却较难实现。因此,为了保障煤电产业链的稳定性,煤企和电企的长期合同契约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思路。国家有关部门近日或召集数家大型中央煤炭企业、电力企业,就《关于中央企业煤电企业长期稳定合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就是为了实现煤电产业链的稳定发展,保证电煤长期合同交易的执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坚持市场化导向,遵循市场化定价机制,引导煤电企业逐步建立中长期供需协议,巩固和提升煤电企业间的电煤供应市场份额。在年度合同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综合煤电央企双方提出的意见,按照国际惯例和成功经验,电力和煤炭企业双方商定合同数量,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方式,逐步稳定供需关系。签订3-5年中长期供需协议。煤电央企间结合各企业实际、在保持原有合同数量的基础上,对接达成分年度供应量,力争逐年增加长协合同数量。争取达成季度定价等更趋稳定的长协定价模式。合同兑现量方面偏差尽量控制在合同量的10%范围内。《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在于促成煤电企业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稳定供需关系。
结语
根据我国煤炭分布不平衡、电煤运输瓶颈等问题,本着维护国家能源安全、资源高效充分利用、多方利益平衡以及煤电企业协调发展等原则,产业链是可以稳定运行并不断发展壮大的。以“煤电一体化”突破口,推动高碳资源低碳发展、黑色煤炭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就地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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