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中的舆论审判及其影响
   来源:现代交际     2017年08月19日 08:12

刘凯

摘要: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向来密切又复杂。司法活动因具有特殊的新闻价值历来受到媒体的关注,媒体以及民众舆论的影响力又使得司法机关不能不重视起来。媒体的新闻报道作为舆论表达和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在社会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成为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近几年的一些司法案件中出现了媒体和舆论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案件提前下结论甚至影响和左右司法进程的情况,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不小的威胁。本文以2011年的药家鑫案为例,在理清“舆论审判”“媒介审判”等基本概念后,重新梳理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舆论审判现象,并试图分析其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关键词:药家鑫案 舆论审判 媒介审判 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5-0072-01

2011年6月7日,当时的西安在校大学生药家鑫因为深夜驾车撞人后连捅对方数刀致其死亡,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此案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却引起国内舆论一片沸腾,成为当年热门话题和焦点事件。药家鑫真的该死吗?对于他的审判是否真的做到了客观公正?网民和媒体的言论有没有影响到最终的审判结果?

通过梳理药家鑫案中的媒体报道和网民的言论不难发现,此案的判决自始至终伴随着舆论的审判,甚至出现网民一边倒地呼吁处死药家鑫的狂欢式行为。也有人认为这是舆论监督的胜利。本文的观点认为,此案中舆论审判是存在的,而且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十分负面的影响,药家鑫最终极有可能受到了舆论审判的影响而被重判。

一、什么是舆论审判

(一)舆论审判和媒介审判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最突出的特征是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司法权力和诉讼当事人人权的双重侵犯,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1]由此推及,“舆论审判”就可以理解为是舆论抢在司法程序之前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近年来一些司法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轨迹:

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媒介审判”已经不仅仅表现为新闻媒体的报道抢先预设“审判”结果,而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媒介背后公众“舆论的审判”。因此本文中统一用“舆论审判”这一概念。

(二)舆论审判和舆论监督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正确的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虽然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并非所有的舆论都是理性的,我们强调要将司法审判置于舆论监督之下的同时,也应防止舆论干扰司法独立的现象发生。

二、药家鑫案中的舆论审判

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央视《新闻1+1》栏目中从专业角度分析了药家鑫犯罪的心理和行为,她的“钢琴杀人”一说被网友的口水淹没。

本案中舆论反响最为强烈、争议最大的言论无疑是针对药家鑫的量刑问题。张显是死者张妙的代理人。他在微博陆续发布“故意杀人有被判死缓的,但药家鑫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必须判死刑,这才能平民愤!正国法!”“我们坚决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法律是穷人的生命线!让我们一起守护好它!”[2]等言论,句句透露出希望法院能够判药家鑫死刑的目的。

三、药家鑫案出现舆论审判的原因

首先,在群体情绪感染下,网民很容易出现集群行为倾向。网络平台,特别是微博为网民发表言论、评论和转发提供了最为便捷的渠道,在一些社会焦点话题在微博上出现时,网民有充分的自由和时间参与信息的传播。在群体情绪的感染下,网民很容易出现集群行为倾向。另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是“沉默的螺旋”。当网民发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意见时,会倾向于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相反当发现自己的言论处于“劣势”时,则迫于压力而转向“沉默”或附和。另外,当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尤其是城乡矛盾、官民冲突、贫富矛盾等是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当形式上正当的渠道无法走通时,势必会通过另一种方式去实现自身的话语权。不幸的是,法院作为政治架构中较为弱小的一环成为公民表达话语权的重要突破口。[3]

四、总结

民意介入司法并非坏事,正确的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学者刘斌教授认为:“媒体必须介入司法活动。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这对于加快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难以替代的、积极的、重要的意义”。[4]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时永才,高一飞.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关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J].当代传播,2011(5):45-48.

[4]刘斌.媒体必须介入司法活动[EB/OL].人民网,2005-10-09.

責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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