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17年11月15日 01:01

CCTV报道网络虚拟财产界定魔兽玩家可能面临被删号

王瑾

[摘 要]近年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学习、购物、娱乐的最普遍方式之一,由网络而滋生出来的各类问题和纠纷也应运而生。2008年,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盗窃他人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人民币98250元的于海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后于海斌上诉,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逐步进入了司法的视野,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信息迅猛发展下的产物,究竟其是不是财产?是什么财产?其法律属性是什么?对于实践中其产生的纠纷应该如何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本文笔者通过诠释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分析研究法学理论和归纳总结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以及借鉴分析外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来为其界定。

[关键词]网络 虚拟财产 属性 无形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5-0106-0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

自1994年4月20日,世界银行贷款重点学科项目NCFC(National Computing and Networking Facility of China)工程的64K國际专线开通,我国实现了最早的互联网技术应用,从这一天起,中国进入了中国互联网的接入时期,中国也进入互联网的商业化时代。①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一切承载于网络及电子数据之上的无形财产,从服务器终端到网络所传播的数据(以及数据所表现出来的电子虚拟物质)再到传播电子数据的网络传输系统。即在网络空间中,将人类活动的文明成果以二进制的形式加以描述、存储和传输的财产,统称为网络虚拟财产。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外在具体形态,是一种建立在网络中,由网络数字化格式规制而成的只存在于网络上的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ID等。它不能独立于网络独自形成一个物,也不能不借助于网络而以自身的价值进行交换,例如网络游戏中的道具、电子邮件、网络通讯设备的Q币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也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但这类虚拟财产却可以通过其在网络中的价值兑换成现实的货币。

笔者认为,基于目前法律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权威性定义。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因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计算机、计算机之间传递数据的各种连线以及运营于网络的各种软件共同营造了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这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是一种虚拟财产,如黑客对网站的攻击造成网站的访问障碍,就是对权利人虚拟财产权的一种侵害。从外延上来讲,虚拟财产包含虚拟网络,又不限于虚拟网络,也包括存在于虚拟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是现实世界中人类劳动和财富的异化,这种异化主要特征是数字化。虚拟财产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数字化,无论是网络本身,还是网络游戏中的高级“武器装备”、“稀世珍宝”,还是一些论坛上的分值很高的高级账户,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

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在价值上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衡量。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使用上与现实世界具有一定的隔离性,即只能在虚拟世界中才能够体现其使用价值,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体现了人类劳动和金钱的付出,所以其价值也可以用现有的度标准来衡量。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干网络上的具有现实对价的有价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且属于法律保护范畴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其特点归结为:虚拟性、现实性、合法性、价值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虚拟性

又称无形性。虚拟财产其本质是存在于服务器中并流通于网络间的电子数据信息,是一种电磁纪录。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其依托于特定网络空间并外化为各种各样的角色、武器和货币等具象。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

其次,因为网络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所以其又延伸出来了另一种特性,即技术限制性。它在物理概念上是存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上通过游戏编程程序呈现的数据,那么它就必然具有技术限制性。也正是这种技术限制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会因此产生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及纠纷。

(二)现实性

即指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客观的联系,具有社会属性。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基于虚拟财产上的社会关系的存在,法律介入调整才有意义,仅仅发生在游戏空间里的虚拟财产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衡量这种联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该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②虚拟财产交易的存在使之具有了现实性的特征。

(三)合法性

这里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取得方式合法,因为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客体范围并没有禁止性规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宪法》第13条、《民法通则》第75条所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按照我国学理界普遍认同的“合法”解释,即(1)取得对象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止;(2)财产取得方式合法或不违法。只要虚拟财产能够符合这两条标准,那么就具有合法性,合法的东西当然要受到法律保护。首先,虚拟财产本身必须合法。只有合法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才可能是合法财产。被法律所禁止的网络游戏,如反动游戏,色情游戏等游戏内所存在的虚拟物品就是不合法的。其次,那些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虚拟财产,比如通过使用“私服”、“外挂”等手段而得到的虚拟财产,是不具有合法性的。③endprint

(四)价值性

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價值与交换价值。由于玩家的时间、智力、资金等的投入使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事物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一,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玩家对虚拟财产的获得通常有两种方式,或者通过自己不断地练级完成任务从运营商处获得,或者从其他玩家那里通过支付对价而获得。其实这两种方式没有区别,因为后者也是对方通过练级所得,也要为此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费用与情感,那么这么多无形的付出奠定了虚拟财产具有其价值性;④其二,虚拟财产的有用性。虚拟财产的获得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能够给人们带来网络游戏中娱乐的快感和精神上的享受,同时也满足游戏运营商赚钱的需要。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独特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同于物权中物的属性,也有别于债权中债的属性,更有别于知识产权中智力成果的属性。虽然都有些相似和相近的地方,但是不能完全等同。这也就表明,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需要再认知,重新构建。在构建的过程中,我们不妨参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在对于“财产”这一概念的理论研究过程,来总结归纳地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一)不同法系的观点引鉴

说到网络虚拟财产,就不得不提到“财产”这一概念,在两大法系中,均共同使用。而财产的虚拟化,只是结合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才形成了网络上虚拟的财产,所以,笔者将就“财产”一概念先做简要的分析。

1、大陆法系中的“财产权”概念

罗马法中,最早的财产概念是familia(主要指奴隶)和pecunia(主要指羊群等财产)⑤。在罗马法中,“一个物不是意味着物质客体,而是一种‘财产,即能够在表明个人财产状况的财产清单(actif, aktive清单)中反映出来的任何物,以及他的对世权和从债中产生的对人权。死者的遗留物(遗产)也包括在财产之中,遗产构成了一个权利和义务的复杂的集合体,但为了许多目的,遗产是作为单一的财产来对待(universitas概括继承)的。”⑥

在有关财产权的理论上,大陆法学者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形成了关于财产权的两种概念。其一,是广义的财产权概念——此种观点为大多数大陆法学者所采纳。毕克休斯(Beekhuis)等认为,财产权“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使用,当然是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即能够产生部分个人财产的任何权利”。⑦广义的财产权不一定具有财产价格,只要体现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就可以称为财产权。其二,是狭义的财产权概念——对有体物的支配的权利。从狭义上理解财产权概念,实际上是将财产权等同于物权,这种观点由于将物权以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排除在财产权之外,并将使财产权与物权的概念产生雷同,因此未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2、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概念

19世纪以前,“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提出了绝对财产权概念,即“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换气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的情况下,对时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⑧但是随着对无体财产保护的扩大,加之财产权内容的扩展的创新,19世纪以来,逐渐形成了“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综述,现代普通的财产概念已经具有了一下三个特点:第一,财产权利包括的类型发生了惊人的扩大,不仅包括有体物的权利,还包括了各种无体物和利益的权利。第二,财产权并不是人对物之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各种财产权都是从各种法律关系中产生出来的请求权和利益,并不是必须与一定的实物联系在一起。第三,财产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它是受限制的权利和利益。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有关法规、规章都适用了产权、财产权等概念,可见,我国法律采纳大陆法的财产权概念。

(二)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界定

英国学者詹克斯曾经提出,“由于工业的逐渐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更大的发展,终于创造了另外一种和最初形态完全不同的动产;这种动产的价值并不取决于它的自然性质,而是取决于它的法律性质,也就是取决于法学对这个概念所赋予的内容。如果把一张一百生丁(即一法郎)的票据看做是一个自然界中的对象,那么它可能值不上什么;如果把它看做是某个有钱人的付款保证,那么它就可能值一百法郎”。⑨又如A.L. Corbin所指出的,“我们的财产概念已经改变,它已不再被视为物(res)或作为某种客体,而已经变成了单纯的法律关系的集束——权利、特权俄义务免除。”⑩

从以上论断笔者受到启迪。如何定性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对其属性的界定上,也有颇多争议,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属性上的理论构建,第一种是在现有财产法体系内,通过扩管现有财产体系的空间,从而为网络虚拟财产找到一个落脚点,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并对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第二种是在现有财产法体系内,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并对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第三种是突破现有财产法体系,把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按照物权法的规则对其加以规制。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归属于无形财产,其属于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一种新型财产类型,不能用传统的财产权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但是可以借用有些传统法律对有形财产的规定来定义其权属问题。

财产权内容的扩展需要经历时间的阶段性发展,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财产已经不能仅仅定义在最初的有体物上,这是区别于物权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网络的发展提供了虚拟空间的土壤,使得在其之上衍生出来的有价值“物”,即网络虚拟财产,变为一种新型财产而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也变成法律所需考量的一种法律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标志了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也启示了法学人士必须将眼光放大在更为扩大化的财产权内容上。其次,网络虚拟财产亦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对象加以研究和探讨,因为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而这种关系又是区别于债权而独立成形的法律关系形式。借助于网络上虚拟的财产,人们之间建立起了实际的经济互易关系,通过网络虚拟财产这样的虚拟对象,来实现人们现实中已经在实践了上千年的经济活动。从这个角度上讲,网络虚拟财产更多地体现了人们之间以虚拟财产为纽带的契约关系。例如买卖网站准入账户,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完全没有价值的账户,在网络搭建的虚拟平台上,就是的买受人可以通过该账户登录到特定网站以获取更多价值的“物”,而买卖契约的建立完全属于现实生活中的买卖合同行为,只是标的为无形财产,区别于买卖合同之债中的有形财产。endprint

总而言之,网络虚拟财产是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是有价值的,只是不同于以往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这种价值需要重新被认定,不同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而单独存在的一种新型财产权。是新时代发展下的新型财产权。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规范整个市场的秩序。

在网络日益繁荣的今天,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未来的基本生活环境,我们要以道德为约束,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维护好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促进网络产业健康发展。本文仅是就网络虚拟财产界定的初步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立法者和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关注。

参考文献

[1] 于志刚:《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申超明:《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载《科学与管理》,2009年1期.

[4] 石杰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载《政法论丛》,2005年4期.

[5] 陈旭琴:《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载《浙江学刊》,2004年5期.

[6] 参加石佳友著:《民法典与法官裁量权》,法律出版社,2007(6)版.

[7] 高云:《中国网络经典案例法律透视》,羊城晚报出版社,2002版.

[8] 吴莉等:《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侵害》,载《甘肃科技纵横》,2006年1期.

[9] 赵哲锋:《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载《河北企业》2005年4期.

[10] 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1] 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注释

① 崔长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初探》,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6期,第20-23页。

② 程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浅探》,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0期,第79-82页。

③ 唐曼丽:《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法律保护》,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期。

④ 申超明:《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载《科学与管理》?2009年1期。

⑤ See Gyorgy Diosdi, Ownership in Ancient and Preclassical Roman Law. P. 21

⑥ 中國人民大学法律系编:《外国民法论文选》,178页内部资料,1986.

⑦ J.H. Beekhuis, F.H. Lawson, In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Property and Trust, Structural Variations in Property Law, p. 5. H.C.B MOHR (paul siebeck), 1975.

⑧ 【英】布莱克斯通:《英国法注释》,第2卷,转引自【德】海因克茨等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18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⑨ 【英】詹克斯:《英国法》,转引自【俄】弗莱西茨:《为垄断资本主义服务的资产阶级民法》,4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⑩ A.L.Corbin, Comment. Taention of Seats On the Stock Exchange, 31 Yale L.J.429 (199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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