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汶原
[摘 要]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首要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其作为部门法安身立命的根本。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就存异议,焦点是从法律部门标准上看,它是否具有自身独特的调整对象,即是否产生了传统部门法所不能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及其理论生成递嬗的历史审视,以及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政府间相互作用的性质和范围的剖析,结合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最后揭示出经济法调整对象之特殊性,进而明确界定经济法概念。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活动;干预调控;利益保障;监管管理
中图分类号:TD3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258-02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产生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其他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无法保障的部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于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健全法律模式,真正发挥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效力与作用。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1.适度干预原则
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等特点,仅仅靠市场自治或者是仅仅靠国家公权力干预,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都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两者是辩证关系,相辅相成。经济自由与经济集中是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相互调整所形成的,政府可以在市场自治难以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市场经济关系有失衡危险的时候进行干预,也可以引导市场向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如果市场仅仅靠政府干预,则会形成市场僵化,竞争力减弱,竞争活力减弱的情况,同样,如果政府干预的程度过弱,则会起不到控制和引导的作用,也降低了公信力,所以,需要经济法对干预行为进行确认、纠正、限制、禁止等等。因而,现下的市场经济是受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双向调控、平衡、和发展的,为了平衡和更适当的运用这两种力量,就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中关于市场管理的诸多法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引导和干预,这些法律规范代表国家来限制政府行为,限制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经济往来安全,完善产业结构,而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应当尊重市场客观的发展规律,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顺应市场经济中各方面条件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还适当的对市场进行有利的调节、引导,也就是进行适当干预。这种适当干预要求经济法将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把大局和细节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2.有效公平竞争原则
有市场就有竞争,而竞争中最基本的基础就是公平,在市场经济中,国家要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形成一种长期的、均衡的竞争模式,以来保持经济中的竞争活力以及市场经济的规模。关于公平竞争,有一下几种含义:第一,公正竞争,即在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各方的竞争手段应当是正当的、公开的,而不是欺诈的、恶意串通的;第二,平等竞争,即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应当给予竞争各方在平等的平台上竞争的机会,平等的竞争机会包括平等的市场准入,平等的退出机制,平等的交易关系,竞争各方在经济法上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负担义务,但是平等不代表同等,这点需要注意;第三,有序竞争,即市场经济中,无论是竞争各方还是政府,都应当遵守经济法及相关制度,从而保障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平等竞争,达到促进两性竞争、遏制恶性竞争的目的。
3.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兼顾是指,经济法原则要兼顾平衡在市场经济中各项互为辩证关系的各个主体和要件,比如,国家和国内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与竞争者中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与竞争者中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竞争者中企业与竞争者中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竞争者中企业与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以及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原则不仅仅在于保障经济利益,同时也要保障中小型企业的竞争权利,企业中劳动者经济及人身权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等,以干预市场经济的形式,来维护市场经济,保障各方利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例如网上购物网上看病,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因此,在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同时,如何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课题,这就要我们秉持着利益兼顾的原则去处理问题。
4.可持续发展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有时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资源的过度开发,人口膨胀,环境的破坏,日益制约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因而,经济法原则就需要有宏观的、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干预市场经济。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
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这里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为与企业等组织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相区别,可称之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现代国家都有着(也必须有)一定的组织经济的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它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以及与它绝大多数企业组织和劳动者根本利益一致的人民性质,决定了它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力量,合理配置资源,部署生产建设,实现经济战略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与众多组织发生经济管理关系。这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管理关系,其范围、性质、机制功能等,都是任何剥削阶级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政府领导和组织经济的职能存在着片面的不正确的认识,没有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权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分开;没有把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分开。因而造成过度集中,政企不分,企业缺乏活力,经济缺乏生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在政企职能分开、两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下,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即使国家保证有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和宏观调控的管理权,又使企业充分享有经济管理自主权。
2.经营协调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这一概念与经济协作关系概念不同,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经营协作关系的参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因此这一领域是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的范围。二者可以作基本的划分,但很难绝对地截然分清,交叉调整和相互配合的调整不仅是难免的,也往往是必要的。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作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1)经济联合关系。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全国性的或跨区域、跨部门的企业集团、大型公司等在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联合关系。对一般的企业联合关系,多由民法调整,但经济法也应予以指导。(2)经济协作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们彼此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平等地进行交往,不发生组织上的合并关系。(3)经济竞争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各组织之间首先和主要的应是相互协作、相互支援的关系,但这并不排除竞争,有商品经济就有竞争,否则,价值规律和经济杠杆都无法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不同经济形式的企业之间有竞争,即使在同一经济实体之间也必然存在着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各组织之间经济行为的冲突和物质利益的对立。这类冲突、对立的关系历来为经济法所调整。资本主义经济法更是以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规为自己的基本核心内容。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经济法是经营管理法,应该调整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对这一部分被历来任何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不及的关系,经济法理所当然也应当承担起调整的责任。特别在当前,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除改革外部条件外,也需改革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当前,企业内部关系主要还是由它们的内部章程调整。但是,各组织的一些具有共性的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予以规定和调整,这将更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当然,国家不应过多干涉,对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必须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不可滥施行政干预。
4.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因其所在领域特殊,且有国家专门的涉外法规调整,故单独列出,把他列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与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其实国家绝对主权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大的制度前提。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条件下,无原则无计划地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与被动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必然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
5.市场监管关系
当前,鲜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到对经济调整对象,本文有如下考虑: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以金融监管为列,现代虚拟经济的发达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流动性、高泡沫性、高投机性与高风险性,在投机商的恶意抄作等外部条件下,金融市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被极度放大。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令人心惊胆颤,现代经济的核心将从产业经济向金融经济过渡,而金融市场监管将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经济职能。
参考文献
[1] 蒋昇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回顾、总结与前瞻[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5年(1).
[2] 李激汉.结构分析: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新方法[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2年(1).
[3] 肖江平.侧重于经济法调整对象[J].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5).
[4] 罗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探析[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