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离婚现象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18年09月28日 10:04

假离婚现象严重

刘天宇

[摘 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假离婚现象未加规定,然而这一现象在婚姻关系中有独特影响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婚姻当事人利用登记离婚的方便快捷进行假离婚,以谋取不当利益或规避责任,而我国法律对假离婚行为的规制又存在着很大的空白。由此亟需完善法律,通过事前预防堵塞离婚登记方面的漏洞,以杜绝假离婚现象,维护婚姻的神圣性。

[关键词]假离婚;假离婚的目的;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假离婚的事前预防

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1-0260-01

一、问题的由来

登记离婚是自愿离婚的婚姻当事人双方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登记离婚不问当事人离婚的具体事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完全交由当事人决定。只要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即可经由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可以说,登记离婚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在结束婚姻问题上的自由与自治,但这样的自由却给当事人假离婚制造了机会。假离婚有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两种情形。

二、假离婚行为的常见情形

近年来,随着整个社会的转型与发展,人们婚姻价值观发生改变,假离婚现象层出不穷。除了上述为逃避计划生育与规避楼市调控政策假离婚两种情况外,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情形还有以下几种:

1.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

夫妻一方因生意亏损、炒股失败等原因对外欠下巨额债务,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讨,与配偶合意假离婚。协议将大部分财产或所有财产归为配偶所有,自己则承担一切债务,试图以没有偿还能力来逃避债务。

2.为出国而假离婚

由于有不少国家允许外国人与当地公民结婚后即可移民该国,为了能顺利出国挣钱或移居海外,夫妻协议假离婚,然后其中一方通过中介介绍与外籍人士假结婚得以移居该外籍人士所在国,待日后在国外站稳脚跟,再与外籍人士离婚而与原配偶复婚。

3.为骗取拆迁安置补偿而假离婚

在我国,拆迁补偿往往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许多拆迁户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而假离婚,如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道路建设拆迁就引发了全村村民大规模假离婚。根据当地拆迁登记材料显示,该村半数以上的村民处于离异状态,这一切缘于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

三、假离婚的危害

《宪法》规定公民广泛地享有婚姻自由,同时《婚姻法》对夫妻协议离婚规定了相当简便的程序,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婚姻自由的保障。然而权利的行使须W不违反法律为前提,假离婚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部分地区严重扭曲了社会群体对婚姻的正常价值观。

1.有损法律尊严

法律赋予我们结婚自由的同时也赋予我们离婚自由。从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思角度出发可以把离婚分为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合意离婚即我们说的协议离婚。一些地区为了突击办理房屋拆迁补偿手续,竟然出现排队离婚的现象,甚至出现上午结婚下午离婚的"闪婚闪离"的现象。这种频繁、迅速的离婚结婚把法律程序作为一种非法牟利的手段,严重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

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国家制定政策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但是有人利用政策的漏洞谋取一己之私,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比如W假离婚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或者用假离婚分户的方法骗取多余安置面积,不仅扰乱了国家的财政补贴计划,而且破坏了社会和谐。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则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债权人对簿公堂胜诉后也存在执行困难的问题,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3.危及家庭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导致"弄假成真"的例子屡见不鲜,有些夫妻用假离婚获取非法利益,但最终落得人财两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假离婚后夫妻一方见异思迁、拒绝复婚从而导致夫妻矛盾激化的现象,这些形形色色的假离婚都是家庭的不稳定隐患。

四、假离婚的事前预防

假离婚在我国已不再是个别现象,这其中除了与部分人诚信道德缺失,相关政策自身存在漏洞等原因相关外,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不无关系。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也表示很无奈:“作为行政机关,只要手续齐全、合法且双方自愿,不管是真离还是假离,我们都要依程序办理。”遏制假离婚行为,亟需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

1.实行实质审查原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l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婚姻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后,只需对双方所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即可。婚姻登记机关只要查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对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就要当场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这实质上是将申请、审查和登记这三阶段予以一次性完成。另外,工作人员还应明确详细告知当事人离婚带来的法律后果,以使当事人就是否离婚做出理性选择。

2.设立离婚证人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证离婚确实是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笔者建议在我国登记离婚中,要求婚姻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时,应提供两名无利害关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人。证明人由双方当事人各提供一名,主要证明离婚当事人的身份和离婚意愿的真实性。这样可一定程度上防止假离婚现象,同时也可一定程度上防止实践中当事人被他人冒名頂替离婚或在一方当事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对方哄骗离婚的情形。

3.设立离婚公示制度

假离婚是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离婚,而这种目的有可能会损到害第三人的利益,如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也有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如通过假离婚逃避计划生育。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关利益人的利益,有必要对离婚予以公示。一个月满后,若没有人提出异议,离婚生效,通知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若期间有人提出异议,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审核。经审核异议成立的,作出拒绝颁发离婚证的决定。对该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在保障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导致实践中假离婚现象层出不穷。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尊严,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由此有必要在法律上通过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对假离婚这一行为进行规制,堵塞离婚登记方面的漏洞,以维护婚姻的神圣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李章雨.当代假离婚现象[J].新东方,2007(11):40-42.

文章 当事人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