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尾消费贷“变味”监管应各个击破
   来源:搜狐     2020年02月26日 21:27

(图片提供: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何飞/文2014年,当电商平台如火如荼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时,市面上开始出现一大批分期平台,后者以惊人的速度实现了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在电商平台与分期平台的相互竞争中,“互联网消费金融”变成了通俗的“互联网消费贷”,不久之后,“互联网消费贷”又衍变为“现金贷”。

更名易姓的背后,意味着长尾消费贷开始“变味”。无论是近两年出现的校园贷裸条事件,还是暴力催收导致的人命案,无不说明,“变味”的长尾消费贷已严重偏离消费金融的发展初心。

那么,长尾消费贷究竟是如何一步步“变味”的?“变味”的长尾消费贷又会带来哪些影响?

“变味”

笔者认为,可以从客户、风控、资金以及场景因素作出解释。

首先,互联网巨头的流量输出,为很多消费贷平台解决了获客问题,使得原本面临客户困境的平台“敢于”做大规模。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流量变现成为互联网巨头盈利的重要手段时,“流量费”也成为消费贷平台的巨大支出,并很可能转化为高利率及高手续费,附加于消费者身上。与此同时,消费贷平台还通过广泛开展合作解决场景困境,其背后存在的“利益承诺”则不为人知。

其次,部分个人征信试点机构的信用评分,“似乎”为消费贷平台解决了风控问题,使得后者号称运用了大数据评分技术。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八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尚未获得牌照,其对外输出信用评分的行为,本身就“名不够正、言不够顺”。与此同时,大部分个人征信试点机构既当“裁判员”(开展个人信用评级),又当“运动员”(开展放贷业务),由此很可能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除此以外,各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所依赖的征信数据不同,由此造成“同人不同分”的滑稽评分结果。

再次,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力度的加大,诸多互金平台急于转型“上岸”,消费贷成为不法平台谋求短期暴利的重点目标。在此过程中,消费贷平台的资金困境“似乎”也得到解决。以P2P平台为例,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参与消费贷:一种是自建消费贷平台,并通过已有P2P平台为消费贷募资。另一种是为其他消费贷平台提供资金,并通过收取高昂的中介费获取收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种方式均存在违规嫌疑。

如果说,从“互联网消费金融”到“互联网消费贷”,是长尾消费贷“发霉”的标识,那么,从“互联网消费贷”到“现金贷”,则是长尾消费贷“腐烂”的标志。很显然,脱离“消费”的现金贷,改变了消费贷的本质:

首先,现金贷没有指定消费场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且无需告知贷款用途。其次,现金贷平台可以通过设定超高利率及高手续费,实现“收益覆盖风险”,即通过收取正常还款用户的高利息及违约用户的高滞纳金来填补坏账。这也意味着,现金贷平台可以完全不用考虑风控有效性。

更为巧妙的是,由于借款期限较短,即使面对超高的年化利率,用户也毫无察觉。与此同时,第三方暴力催收机构,可以帮助现金贷平台收回部分坏账资金,从而解决了平台的“后顾之忧”。由此可见,对于现金贷来说,消费金融中的客户、风控以及场景困境都不复存在。在此意义上,只要平台有稳定的放贷资金,现金贷模式就能持续开展下去并迅速获得盈利。

事实上,当前很多现金贷平台的放贷资金来源不清,而被曝光的“多头借贷”,则暗示了平台之间的资金流动可能相当频繁。“多头借贷”的出现,不仅反映出长尾群体极不理性的消费观,也反映出不健全征信体系带来的严重弊端。与此同时,很多平台私下鼓励“借旧还新”,这不仅给非理性消费人群造成巨大伤害,而且加速了行业风险累积,一旦集聚爆发,后果不堪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无论是何种消费贷模式,只要解决好“客户、风控、资金、场景”困境,就能够获得快速发展。而在实际运营中,不同模式应对困境的手段各不相同。“变味”的长尾消费贷,则通过“耍小聪明”钻了五个空子:一是钻了“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的空子,二是钻了“国家鼓励政策先行但监管及立法滞后”的空子,三是钻了“持牌金融机构受到强监管”的空子,四是钻了“长尾人群消费需求旺盛但不够理性”的空子,五是钻了“技术创新噱头高但底子薄”的空子。在钻空子的基础上,再经过巧妙的流程包装,“变味”的长尾消费贷粉墨登场,乱象丛生。

多措并举实施监管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防控风险、深化改革”三大任务,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事实上,消费金融既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也有利于金融改革深化和市场体系完善,还有利于长尾人群获得普惠金融发展红利。前提则是,必须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防控消费金融风险。

当前,“变味”的长尾消费贷,已成为捆绑在长尾人群身上的“枷锁”,迫切需要监管出手消除。笔者认为,对于消费贷乱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首先,要针对消费贷各个环节中存在的不法行为,采用各个击破的监管思路。一方面,要对单个平台的获客方式、风险控制、资金来源以及场景拓展进行深入排查,尤其要对平台放贷资金来源进行重点监测。另一方面,要对消费贷生态链中的各个主体,包括消费贷平台本身、互联网巨头等导流平台、个人征信试点机构、第三方催收机构、第三方数据提供商等进行合法性排查,严厉打击利益勾结及非法利益输送。

其次,要统一监管标准,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之所以市场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正是因为当前针对各类从业主体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大量不受监管的互联网消费贷平台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此意义上,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对所有从业主体实施穿透式监管,不给任何非法平台留空子。与此同时,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包括准入监管与过程管理、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联合监管与协调监管、以及直接监管等。尤其要严控消费贷平台准入,严防以“信息科技之名”行“金融业务之实”的平台获得注册。对于已经注册通过的相关平台,要坚决予以取缔。

再次,要借鉴国外监管经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当前我国消费贷发展中出现的“高利率、多重债务、暴力催收”现象,在日本也曾造成严重危害。彼时,日本通过发布《贷金业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消费贷监管,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严格市场准入、设立借款人最高融资限额、设立贷款最高利率(包含手续费)等。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监管经验,通过立法实现长治久安。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建议着重考虑准入标准、持牌经营、利率上限(含手续费)设定、贷款用途限定、平台退出方式等。

除此以外,从长远来看,要加快诚信社会建设与个人征信体系完善。当前,我国的诚信社会建设虽然已取得显著成绩,但距离支撑信用社会发展还有很长距离。与此同时,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长期落后于信贷发展,导致用户日益增长的消费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给不法平台留了空隙、钻了空子。在此意义上,监管层要联合公共部门、正规金融机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大型互联网平台、个人征信试点机构、大型数据公司等,共同推动数据信息共享及市场化征信体系建设,以支撑消费信贷业务开展。

最后,要做好消费者教育,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要合理引导“长尾人群去杠杆”,有效约束消费贷款用途。毕竟,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是全体消费者实实在在的健康消费,而不是长尾人群加杠杆的过度消费。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消费金融已成为满足长尾人群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消费金融发展既不够平衡也不够充分。因此,唯有通过市场和监管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与满足长尾人群美好生活需要的双重目标。

(作者系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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