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这样认定对方身份,不用担心要不回来了
   来源:银川王律师     2020年04月17日 01:57

编者按: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像普通民众认为的那样理所当然,因微信不是实名制,故微信的使用人是不是实际纠纷的当事人,这是需要证据认定的事实。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则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证据也不能发挥当事人所期望的证明作用。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看怎么确定微信的使用人是不是实际纠纷的当事人。

【案例】

翠花与刘英是闺密,某日翠花说做生意急需用钱,提出向刘英借信用卡使用,刘英很放心地将额度为10万元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借给了翠花。两人说好翠花要按银行的时限要求及时还款且每月支付刘英500元费用作为报酬。双方因为很熟悉,就没有写借条。刚开始,翠花刷的几次信用卡都能按时归还。但其在2015年2月用信用卡刷走99300元后并未按期归还。刘英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发现已联系不到翠花,且翠花已举家搬迁不知去向。刘英无奈之下只能起诉到法院。因没有签写借条,刘英想到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了翠花的相关信息,以及两人在聊天时翠花向刘英问过信用卡的密码。

【法院观点】

翠花虽然未向刘英出具借条,但从刘英提交的微信记录来看,与翠花微信对话一方的照片为小美的头像,聊天对象微信相册中有翠花一家的照片,微信内容显示刘英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由小美持有,且翠花有使用信用卡向刘英借钱,与刘英陈述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翠花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刘英借款的事实,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刘英要求翠花还钱的诉求。

【律师解析】

本文的开头说到:微信使用人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那么究竟如何确定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呢?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建议大家在实际运用中根据自己的切身情况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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