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纵买相如赋:技术升级与法律职业的未来
   来源:法律读库     2020年05月09日 18:51

作者作者|五花马

狄更斯的《双城记》这样开端: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是一个智慧的年代,这是一个愚蠢的年代;这是一个光明的季节,这是一个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应有尽有,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踏上天堂之路,人们正走向地狱之门。————据说这是对工业革命的评价,《双城记》成书于1859年,故事背景为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

风起云涌,一百好几十年过去了,一个更风起云涌的时代澎湃而来......

法律机器人惊艳业内上下,“智慧法院”、“智慧检务”踊跃刷屏。新技术、云数据、强集合、大链接,司法精英的高智商与信息技术的高智能在信息网络化的审判生态中交集融汇,“阳光司法,让公正看得见”,一切美好的仿佛一触即发…!

不由得,向这样的改变致敬,为这样的智慧点赞!

天下大势,浩浩汤汤,眼瞅着这一两年“互联网+”席卷全行业:硬件改造、软件升级、系统协同优化、人工智能开发、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司法大数据急遽变现、新兴网络法律服务形式不断涌现,讲真,一个技术驱动法律的全盛时代真的来临了吗?

长期致力于全球法律服务市场观察的英国学者理查德萨斯坎德教授断言(下称教授),法律职业已经到了天翻地覆的边缘。他在《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一书中,讨论了影响变革的要素力量,引起业内关注思考。三言两语说个梗概:

新变化。信息数据、网络技术、在线协作分享,将成为影响,甚至主导法律职业的新变化。用具体法律条文实现服务标准化与规范化;将复杂的法律工作进行解剖,实现不同部分中的工作分配;将助理等工作外包,减少人工成本;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法律服务系统化。

新职业。在此基础上,将出现法律业务的拆解分包、跨学科的管理咨询、在线纠纷解决等增强型实务人才岗位需求。

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原因在于:1. 经济不景气,纠纷增加,开支缩减,事多钱少;2..律师执业垄断受到冲击,法律服务不必须由律师来提供,纠纷裁决也不一定由法院来承担,即,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多了;3.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法律服务日趋流程化、自动化,为工作模式变革提供了契机。

事实上,这些预测,一部分已经在现实中得到运用,基于信息技术、数据采集和网络传播的发展,尤其是更进步的人工智能法律技术的应用,必将深刻改变法律职业的工作方式和盈利模式,世易时移,这些变化当属水到渠成,并不难理解。

给我启发的倒是教授对于英国法律职业群体的状态描摹,以及掺杂其间的一些微词。比如:

1.计时收费与反向激励

律师行业从1970年代开始的计时收费模式,是对效率的反向激励,粗略,无效,奖励那些为完成任务花费更多时间的律师,也就等于惩罚那些高效办事的律师。另外,大型商业律所的主导文化是让律师尽可能多得产出计费时间,其理论和实践的前提是行业生存金字塔结构,顶端是分红合伙人,底部是初级律师,底部越宽,顶端获利越多。客户逐渐看破这一点,律所花费的时间和带来的价值没什么关系。

“事多钱少”时代来临,对律所的冲击,最难的不是营业额的减少,而是拿到工作的难易程度,客户心甘情愿的付费额度,以及人力耗费程度。所以,大部分律所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了,除非锐意改革。

2.技术落后与正义危机

英国法院技术落后,效率低下。过去20年,英国在电子工作和法院管理方面进步寥寥。法院的大部分工作依然靠劳动力密集、繁琐、纸面的形式开展,全国各地的法官都抱怨系统陈旧、工作方式落后、效率低,时常出错和延误。每年约有100万件民事案件不能得到解决。案件当事人身受其累,司法声誉受损。伍尔夫大法官在1990年代中期《获得正义》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提升司法系统计算机化的建议,几乎没有几条得以实现。英国的法院系统已经陈旧不堪,民众甚至开始怀疑在这里是否还能获得正义。

所以,你看,后发制人,硬件上我们走在了世界前面,语音输入、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华丽丽智慧法院....天哪!我们的司法系统才像NASA啊!

3.新变革与旧藩篱

金字塔顶端的人总是趋于守旧,阻碍变化。职业群体的领导层和体制使得问题久悬不决,而他们本身恰恰是制造问题的关节所在。萧伯纳说“所有的职业都是对普通人的阴谋”,就法律工作的价值观而言,法律界存在善良管理员,也存在狭隘的守门人,前者认同其职责为完善法律,使社会成员能够负担得起并易于接受。后者则想要给法律业务围起藩篱,成为他们的保留地,不管某些行为是不是真的需要律师经验,也不管这种准保护主义会不会使法律变得常人无法负担,高不可攀。在美国,律师们抗议旨在帮助公民的在线法律服务系统,号称抗议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实际上他们很多人关心的只是他们自己,以及对他们收入和自尊心的威胁。

4.传统教学与时代未来

全世界各地的大学法学院都应该被批评,招生过多,录取人数远超法律职业所能容纳的就业数量。在美国,一部分法学毕业生认为学费高额的法学教育产业是一场骗局,把他们逼进可怕的财务窘境之中。教学过程乏善可陈,以职业资格考试为形式的法学教育学习,与需要花费更长时间、课程更艰巨的医学、建筑学、兽医学等比较起来,法学显轻松容易。法学学术与实务简直像存在于两个世界,在有的国家,甚至还存在着不健康的互不尊重的态度。法学院的教学方式和1970年代没有什么区别,教授们对正在改变的法律市场没什么见解,也不感兴趣。在英国法学院的课堂上,经常出现教授们言语不清,照本宣科,这既浪费资源,又不足以教诲学生。法学教育的课堂,是否考虑为未来留下一席之地?拓展法学边界,融入跨学科的知识学习,思维训练,技能模拟。

(此处又是一把辛酸泪,大家可以去看看北大葛云松教授的《法学教育的理想》,一篇雄文!)

5.法律是什么职业

因为有法律,律师才能讨生活,正如因为有疾病,医生才能维持生计,但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养活律师,律师的存在是为了帮助社会满足对法律的需求。

教授关于法律职业的未来结束在对年轻人的寄语希望上。他说,你们应该为了社会公益而不是律师律师而从事法律工作,你应该为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法律服务而感到高兴,用你的创造力和创业精神去追寻其他工作方式,使你的知识和经验为需要的人带去独特价值。法律是我们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我力荐你们去开辟新的道路。

你看,作为英国首席大法官的技术顾问,计算机专业出身的教授,盛赞技术进步,力陈颠覆影响,诟病旧例之弊后,对法律行业的希望,还是落到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上。

我们最大的敌人和最常遇到的敌人,就在我们的心里,偏见来源于内心。比如,对于新技术的出现,法律界的反应是这样式的:

有人嗤之以鼻。“一家网站、一个应用会抢走我的饭碗?我入律师这一行以来人们就一直在谈论这个,只有等亲眼看见我才会相信。”

有人如临大敌。大数据会消灭律师吗?人工智能会代替律师吗?律师行业正在进入“优步时刻”吗?(恐怕,机器人还没出现,他自己先吓死了...)

有人狂热推崇,拜科技教。开口互联网+,闭口大数据云计算,科技浪潮,行业颠覆,传统改变,彷佛旦夕之间,唾手可得,明天一觉醒来,足不出户,手握wifei密码,坐拥法律帝国。

...........唉,何必呢?人该省事,不该怕事。人该脱俗,不可矫俗。人该顺时,不可趋时。

诚然,中国最重要、最核心的社会法律问题从来不是纯法条、法律、法理甚或法治的问题,也就不是搜索引擎、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所能完全代替的。

但,新技术的出现,新工具的使用,效率提高的同时,职业生态,也必然会因生产要素的变动而调整。故,善用传统智慧,乐见新兴事物,眼界与思考,是我们存在的坐标——“他沉沦,他跌倒,你们一再嘲笑,须知,他跌倒在高于你们的上方, 他乐极生悲,可他的强光紧接你们的黑暗。”

“千金纵买相如赋....”

首先来界定一下概念。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那,你能否告诉我眼下大热的信息网络化、人工智能化到底是科学还是技术?好,我知道你大概和我一样不知所谓,习惯了满口似是而非的口号化语言。

事实上,科技对法律的影响,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工作的形式上,如影随形,从未缺席。

上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就曾经说过,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而不是属于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韦伯也曾预言,未来的法官会以自动售货机的方式处理案件。

如今,尽管各种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和重要性都在日益增大,然而,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无法全盘依赖科学技术来解决现代社会的问题,甚至无法乐观地看到这种前景。

苏力老师早在1998年撰文《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说到:首先,这是由于我们对于自然、对社会的了解注定是不可能穷尽的。如果科学技术发展是一个没有终结的过程,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我们的科学技术以及由此获得的信息总是具有某种不可靠性和不完全性,因此,我们不可能相信有那么一天,科技的发展可以完全替代法律在未来社会中起决定作用。其次,科学技术是一种工具理性,是达成某一目的所应用的手段。然而,人类社会活动并不只是对自然律的服从,人类总是试图超越并且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人自身的限度,追求着或追求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的。而科学技术一般说来只关心手段,它无法证明目的的正当性,无法证明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不应当的。至少到目前为止,在许多问题上,道德选择仍然是我们无法逃脱的。

然而,指出科技的局限,强调法律的道德维度,并不应导致另一个极端:法律放弃对科技发展的关注,拒绝对科学成果的吸纳,仅仅考虑所谓的法律的“价值理性”,必需看到,目前有许多法律问题之所以始终局限在没有结果的思辨性论证,常常是与缺乏可靠的经验性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一些所谓的“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之间的分歧恰恰是因为科技之不足而发生的。

目前法律中的科学技术的因素不是太多了,而是远远不够。如果不改变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会永远停留在原则的争论,永远无法推进我们对法律的了解,无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这一点,在缺乏科学技术传统并因此历来容易将社会的政治法律问题道德化、不关注法律的操作性的中国,格外应当引起警惕。

我们甚至应当反省我们自身:法学界、法律界作为一个职业集团,是否会因为自己知识的优势和缺陷,有意无意地为了维护我们的职业利益,抬高我们所熟悉的那些道德化的概念或将自己熟悉的国内外某些现行法律制度或原则永恒化,而以一种鸵鸟政策对待科学和技术,对待大量的经验性实证研究?

所以,还是要回到法律人本身。

燃灯者邹碧华说:“每个人都是历史,如果能让自己完美一点,历史也会完美一点。”

邹君生前对“智慧法院”情有独钟,探索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如今多项首创成果正在各地法院投入使用,改变着诉讼的效率。斯人已逝,独角兽却仍然行走在大地上。再宏大的命题,都需要从琐屑、细微、自身做起,于“术”,勤思善学,于“道”,择高处立,于平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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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来瞅一眼别人家的“智慧法院”-----2016年9月,英国发布司法体制改革报告《Transforming Our Justice System》称: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新技术爆炸,我们的时代遇到了根本变革的机会。传统的工作方式正在改变,不仅在司法领域是如此,在所有领域都是如此。因此,为确保和加强司法体制的全球声誉,我们要迅速从根本上对这些改变做出反应,包括对法院有诉求和期待的人们做出反应。

完美 双城记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