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首个针对映前广告的诉讼正式判决。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卢米埃”构成对原告戴女士知情权的侵犯,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书面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南京这起映前广告判决案例,不仅在南京绝无仅有,就是放眼全国也极为罕见,具有破冰价值和标本意义。事实上,这起案例不仅有醍醐灌顶的普法效用,而且折射了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实在是一个可喜的推动。
尽管映前广告十分普遍,但像南京戴女士那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请诉讼,与影院对簿公堂的却凤毛麟角。在戴女士观影的前几天,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就报道了南京多家影院,最长片头广告居然多达19条,时长12分钟的消息。这说明映前广告是一个“现象级”的存在,即便观众十分反感,也只能硬着头皮接受广告的狂轰滥炸,很少有人为之较真,更别说诉诸法律了。
映前强行插播广告,确实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映前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单方受益,消费者白贴时间。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再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广告又多以盈利为目的,增加了观者的负担,违背了观者的意愿。显然这种交易,就是不公平的。
这次戴女士胜诉,也是因为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卢米埃”侵犯了戴女士的知情权,影院得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所以这个案例,不啻就是普法的鲜活教材。卢女士对电影院不顾消费者感受、滥放映前广告的做法较真,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公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值得点赞的行为。
需要关注的是,戴女士的胜诉并不意味被告就心悦诚服接受裁决。虽然法院8月23日已经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戴女士进行书面道歉,可是至今,卢米埃影城既没有上诉,也没有道歉。对于这种近乎老赖的做法,法律也不能袖手旁观。否则,法律权威就会黯然失色,映前广告还会继续存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判决重在落实,法治需要推动。看看如今依然我行我素的映前广告现象,看看案例发生地南京如今只有卢米埃影城南京绿地店播放商业广告数量控制在个位数且准时播放影片,其余四家均因广告推迟了票面上时间的调查结果,就知道依法办事还需要强力推动。所以除了判例,相关部门还要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映前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不如此,鼓楼法院的判决,就有流于形式的危险。(特约评论员 雷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