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好友同名同姓转错钱说没就没?别急着自责,你还能这么做~
   来源:都市晨报     2020年05月21日 04:43

原标题:微信好友同名同姓转错钱说没就没?别急着自责,你还能这么做~

近年来,

随着网络的普及,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转账。

然而,

有时候手一快,

就会出现失误——转错账了!!!

想要和对方要回来的时候,

人家却把你拉黑了,

这样的事儿并不少见!

看看下面这些人的经历就知道了!

尤其是转错一大笔数目时,

真是急死人了都!!!

那么通过微信等方式转账时,

有哪些注意事项?

怎样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听听律师的专业解答和建议。

案例一 公司会计把3894元货款错转给他人

昨天上午,张女士致电晨报反映,她是市区一家公司的会计,公司对外货款的支付,她都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的。前天上午11点多,公司经理通知她,将应付给供货商赵某的一笔3894元货款打给对方。上午11点42分,张女士在电脑上打开网上银行,将3894元货款打给了对方,而且是实时到账。

不想下午经理又找到她,说是对方没收到货款,张女士赶紧打开电脑查看。细查之下,才发现原来自己将货款打错人了。原来是单位有两个叫赵某的供货商,名字一字不差,只不过一个是徐州本地的,一个是深圳的,之前都打过款项,所以两个人的名字都在系统里,张女士没有细看,把本来应该打给徐州赵某的这笔货款竟然错打给深圳的赵某。

张女士很担心,只和深圳的赵某有过一次业务往来,很久都没有联系了,也不知道对方的电话,如果找不到深圳的赵某要回货款,就只能她自掏腰包垫付了。

律师 可以要求客户返还不当得利

张女士错打的这笔货款还能要回吗?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张玉龙律师称,张女士的这笔款项应该可以要回来,因为收到货款的是单位的客户,在发生交易时,双方一般都有书面合同,合同上有客户的具体信息,比如姓名、地址、银行账户、联系电话等。发生错误后,应当及时想办法联系客户(如果单位没有电话,可以报警,由警方出具证明,由银行协助查找对方的联系方式),告诉款项打错了,一般说来,钱会退回来。如果不退,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催要,如果还是不愿退还,就提起诉讼,要求客户返还不当得利。当然,如果张女士的单位也有到期货款没有支付,客户也可能要求抵销。

案例二 银行转账5万,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介绍说,一周前,市民季先生向他咨询,说是一个朋友跟他借了5万元钱,因为很熟,当时没有让朋友打借条,季先生是通过银行转账,把这笔钱转到朋友银行卡里的。“说好半年还钱,现在已经快一年了,朋友不仅没还钱,现在人也找不到了。”

季先生的这个朋友在市区有房产,名下还有一辆车,季先生想到法院起诉这个朋友,通过法院执行来追要借款,但是手里只有给朋友转账的凭证和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显示了这个朋友曾向季先生借款的事实,季先生把这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保存下来。季先生想咨询,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借款证据起诉使用?

律师 作为定案证据需要满足多个条件 王伟律师表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者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王律师说,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要满足以下条件:

1、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2、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3、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

4、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案例三 微信转账借给朋友2万,朋友失联了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魏中超律师正代理一起因微信借款引发的官司,魏律师向记者介绍了基本案情。张先生和李先生是好朋友,最近一年多的时间里,李先生多次以手头紧为由,向张先生借钱。“两人都是微信好友,张先生每次都是通过微信将借款转给李先生,前前后后转了多次,大概有2万元钱。”因为是好友,碍于情面,张先生也没让李先生写借条,只是保留了微信转款、收款、聊天的截图。

每次借钱时,李先生都称尽快还,可是都过去一年了,也不见李先生还过一分钱。张先生多次索要,没想到对方竟然不承认此事,后来又从单位辞了职,现在处于失联状态。“我代理这个案件后了解得知,李先生的微信根本不是用个人真实信息登记注册的,头像也不是他本人,现在他已把张先生拉黑,给张先生的维权带来不小的麻烦,主要是难以证明2万元借款的当事人是李先生。”

律师 微信用户名并非债务人真名 造成维权困难 魏律师说, 对于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如何认定其真实性,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首先要确认微信使用人是否就是本案当事人。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目前,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

“由于该案件中李先生的微信并非通过自己的手机号码、QQ号码绑定登录而是采用其他方式登录,且微信用户名并非其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因此张先生要想胜诉,只有根据其微信与李先生微信转账的时间、数额与双方绑定银行账号的交易对账单中体现交易时间、数额是否一致,并通过银行交易对账单体现交易方名称为李先生,结合相关证据,推定李先生所用的微信号就是李先生本人,这样才能有胜诉的机会。”

律师提醒

微信等方式转账借款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转账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对方信息,避免转错,可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等形式核实;如果是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钱款的性质,还可以在沟通中再次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

2、不要盲目相信陌生人的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3、网上转账后应及时补借条,同时转账附言要写好;

4、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借贷。另外,一旦发生错误或者被骗,及时报警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及时搜集证据维权。

都市晨报全媒体记者 孟丽

编辑: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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