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1号,中消协与各地消费者协会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这些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大多集中在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签收等问题上。8月29日,江苏省和南京市消协联合介绍了相关情况。
市民王女士快递一台笔记本电脑,结果丢失了,而快递公司只愿意赔75元,王女士欲哭无泪。这反映了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对于运送贵重物品的保价,现在很多快递公司避而不谈。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一个是贵重物品的保价,这在投诉中占比还是比较大的。快递员在揽件过程中没有主动提示消费者“你要不要保价”,然后消费者只是支付了邮费。一旦这个商品发生丢失或损坏,赔偿问题就很头疼,因为如果只是按邮政部门自己的规定,只是赔邮费的三倍。这个跟实际差价太大。我们提醒的是,快递员在揽件过程中,应主动告诉消费者,对贵重物品进行报价,要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条例》中规定,“对于保价的物件,明确了可以适用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但是一些消协维权人士认为,这仍不完善。江苏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张昊舒:“这个条款,也有一个需要修改的地方就是说了,它规定了“延误也要赔偿”,但是他并没对快递的时效做出要求。如果不对快递时效做出要求,你怎么去判断他是否延误了呢?也就是说他对“延误”的概念还缺乏一个衡量标准。”快递签收问题也是消费者诟病较多的。有没有好的办法?张昊舒:“现在很多的快件不是本人签收的,是通过门卫啊签收的,这样就会造成因为没有及时验货造成纠纷。因为现在有很多快递员图省事,导致发生物品丢失,这种情况很扯皮。因为他是在送达了以后丢失的,而不是在运输中丢失的、损毁的。我们觉得,在签收这块,应当进行更细的细化。”
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是消费者关心的一个焦点。不少消费者建议,《条例》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张昊舒:“《条例》对个人信息这块对保存、泄露、销毁都有详细的处罚。但美中不足的是,我们虽然有相应的罚则,但它只是一种行政上处罚,但对于因为快递泄露信息而造成的消费这个人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赔偿条款。我们也建议,泄露个人信息,除了给予行政处罚外,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依照相应的民事法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