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初创靠右行 闹市跑马要重罚
   来源:人民周刊     2020年12月02日 17:43

杨昌平

古代的“飙车”就是跑马。《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关系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还得把坐骑赔给伤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三年,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其坐骑则被官府没收。

作为文明古国之一,我国目前的交通规则与古代社会制定的交通礼仪是一脉相承的。“仪制令”兴起于唐代,不过当时只是出现于文书中。到了宋代,朝廷下令京都开封及各州城内主要交通路口悬挂木牌或放置石碑,上书“仪制令”作为交通规则。

靠右行:唐朝初创的行进原则

唐朝重视驿站管理,传递信息迅速。紧急时,驿马每昼夜可行500里以上。“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就是唐朝利用驿马运送荔枝的描述。

因为交通发达,人口众多,城市里就会出现一些交通状况,唐太宗时的中书令马周就提出了右侧通行的规定。之所以制定“右侧通行”规则,缘于守城士兵要在城门或街道关口上检查行人及过往车辆,而过往行人和车辆无左右之分,显得杂乱无章,检查起来很不便利。

仪制令:兴起于唐 宋代刻在石碑上

我国的交通法规兴于唐,盛于宋,仪制是朝廷官府颁布的法规礼节,即社会奉行的礼仪制度。贞观十一年(637年),唐太宗颁发了《唐律·仪制令》,其中有一条内容是:“凡行路巷街,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古装剧里经常有“鸣锣开道”的场景。有人趣解“鸣锣开道”,比如县令上街,差役鸣锣七下,意思是“军民人等齐闪开”;州府官员上街,鸣锣九下,意思是“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省一级官员则鸣锣十一下,意思是“文武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如果是中央一级的官员,就要鸣锣十三下,意思是“大小文武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

“仪制令”中的“贱避贵”意思就是平民百姓要给达官贵人让路。除了“贱避贵”之外,其他三条规定均有积极意义。“少避长”指年纪小的人为年纪大的人让路;“轻避重”指负担轻的人为负担重的人让路,“去避来”的来者为客人,去者指离开家庭或乡里未远行者,相对来者,去者仍是主人,主人应为客人让路。这些规定一方面反映出古人礼让的风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道路通行规则自古以来就要求尊敬老人、谦虚克己、为他人着想。

“飙车”:闹市跑马要受重罚

古代的“飙车”就是跑马。和现代一样,古代对“飙车”也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唐代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内高速行驶,否则属违法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唐律》,在闹市或人多之处跑车马,就要就要用竹板或荆条拷打脊背或臀腿五十下,唐太宗后来改打屁股。如果出现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就要对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理。唐朝时期,封建五刑已经定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刑罚体系。如果犯杀人罪减一等处理,那就要处以流放三千里的处罚。唐代大诗人李白就曾被判流放夜朗,而到了宋朝,《水浒传》里面的宋江、林冲和武松都被流放过。在现代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而在古代,则要被流放到三千里的“化外之地”去受苦。

宋朝的一件奏折专门提到京师开淘渠堑时,因无遮蔽物,可能对行人造成危险,建议水井无栏木、泥坑无物遮拦的,由“地主”设置保护栏,免伤民众性命。《宋刑统》中,也有“不得在街市走马”“不得在人众中走马”的规定。到了清朝,《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关系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还得把坐骑赔给伤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三年,另外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其坐骑则被官府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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