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维度: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随着村集体提留的取消,集体所有权的经济体现不复存在;随着承包期内新出生、新嫁入等集体成员的增加,新增集体成员的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实现;随着部分集体成员去世、迁出,其已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缺乏退出的通道。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的必然要求。沿着这个维度深化农村改革,一要讲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继续存在的经济逻辑、体现形式,发挥其在处理土地撂荒方面的监督作用、在平整和改良土地方面的主导作用、在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桥梁作用。二要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三要有条件地赋予继承权,在继续定居农村、有务农劳动力的条件下,允许承包权单子继承,避免土地进一步细碎化。四要鼓励探索市场化退出机制,对长期举家外出,又没有劳动力返乡务农的农户,在自愿前提下,引导其有偿退出承包地。五要鼓励创新承包权的实现方式,在农民非农就业比重很高、人均土地面积很小的地方,“确权确利不确地”就是一种较好的承包权实现方式。
第二个维度:承包权与经营权。随着就业和收入来源非农化程度提高,部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成员不再务农,但他们又对未来的离农生活缺乏稳定的预期,不愿退出集体成员身份和土地承包权。为在尊重集体成员意愿和促进土地流转集中、提高使用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有必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沿着这个维度深化农村改革,一要抓好承包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对承包权适度赋权。二要保护务农者经营权。三要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