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情形“最低工资”都是“必须”的吗?
   来源:时代风采     2020年12月27日 07:15

案例:某供电公司巡线工老胡整日风餐露宿,前几天因腰疼在家休息治疗了两个月。回去上班后,去领工资时他发现这两个月的工资比其它月份少了很多,比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还低。他觉得,生病请假没干活,工资可以少发,但起码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请问是不是无论何种情形单位支付的工资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说法: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是,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是有条件的,一般是以提供正常劳动为前提的,不是无论何种情形都是必须的。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下岗待业,由单位依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补助(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单位支付给你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你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去折算。(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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