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空一鹤排云上”
   来源:时代风采     2020年12月28日 21:27

陈昌云

“为工会立一部有前瞻性的良法”

2014年12月11日上午9时。

俟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主席张百如坐定后,一脸和蔼的江普生作为会议主持人环视会场一圈,说:“今天咱们这个会,既是《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立法论证会,也是立法启动会。”

江普生是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这天的会议是省人大专门为论证和启动云南省总工会推动的《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立法工作而召开的,与会的有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省总等单位领导。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怎样监督好已有的法律实施,是贯彻四中全会的出发点。”作为曾经资深的警务执法者,江普生对这部法律的迫切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建议2015年1月底就要出初稿,2月内部研究讨论,9月基本完成立法前期工作,11月递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张百如是作为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出席会议的,但他一开始的发言用词谦逊谨慎,明显感觉到此时的他是作为省总工会主席角色发言的,“要特别感谢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制委的同志这些年为工会立法工作所作出的贡献,云南工会立法工作能走在全国的前列,你们功不可没。”

随后,张百如要求将《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立为一部有前瞻性的、高质量的良法。

其实,云南省总早在近20年前就积极推动工会立法工作,探索工会工作“依法理性,源头参与”的途径。

“从1995年1月13日施行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算起,20年来,云南省省市两级三个总工会已经推动地方人大通过了9部地方性工会法律。”云南省总法律保障部副部长陈欣韬介绍,“如果《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能在一年后如期诞生,则我们就将有10部工会法律,全省各级工会做工作就有了很好的法律基础。”

法律助威:开展工会工作“依法、科学、理性”

陈欣韬介绍的目前已经施行的9部地方性法律是:省总推动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昆明市总推动的《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红河州总推动的《红河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这9部法律都涉及维护职工或工会权益,反映了我们在维权问题上的核心价值观,这就是依法、科学、理性,坚决维护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从源头参与,从源头维护。”省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惠萍说。

她认为,工会工作的一大重要内容就是依法维权,维权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就是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主体的几部相关上位法,“但这些法律只是提供了基本原则,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还必须有适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加以‘辅佐,才能使法律得到很好的施行。刚刚闭幕的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这要求工会工作的思路也要随之变化,比如维权、建会、经费使用等多项工作,也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开展。”

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出台,昆明市总是全省的“头羊”。

早在2004年5月1日,《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就经省市两级人大批准付诸施行。

“工会法律监督职能是工会作为群团组织所具有的一项基本职责,工会如何履行这一职责长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昆明市针对工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选取工会法律监督的重点方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了地方立法,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使工会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具有了法律依据。”昆明市总常务副主席赵涤群说,“在执行这一法律的基础上,昆明市总工会近年进一步创新推行了《工会维权意见书》、《工会维权建议书》制度,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工会法律监督工作,把工会维权工作引向深入。”

省市工会主席:工会立法“急先锋”

记者在采访中深深感到,各级工会主要领导是推动工会立法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核心因素,省市级9部法律得以通过,省市总各级工会的主要领导作出了他们十分独特的贡献。

省总从前任的江巴吉才主席、卢正国常务副主席到现任的张百如主席、王惠萍常务副主席,都是十分重视推动工会立法工作,省市工会领导堪称工会立法的“急先锋”。

这其中,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总原主席杨丽推动立法的故事颇具特色。

2001年初,杨丽当选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立即积极推动工会工作立法,她针对昆明市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实际,推动出台了《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杨丽说:“这两部法律出台前,劳动部门因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意见不小,甚至不愿意通过它们。”

进入新世纪,工资拖欠问题愈演愈烈,杨丽着急,“我们同情这些工人,但工会没有执法权,当时劳动保障部门又苦于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好下手,劳动法太空泛太原则,不好执行,必须有地方性劳动法律以弥补劳动法的不足。”

知道杨丽的打算后,有人声称立保护工人的法会影响“投资环境”,认为“招商引资比什么都重要”,要求把“工人的事儿往后放一放”,杨丽则“抵死坚决要立”,讨论会上经常出现她“舌战群儒”为工人说话的场面。

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艰难地到了交付表决的关口,2004年3月30日那天,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要表决通过这个条例,“投票时我看着赞成票在一票一票地上升,心悬在嗓子眼儿,”杨丽回忆说,“讨论时争议太激烈了,我担心出意外过不了,直到超过了法定票数,心才放下来。”

从此,昆明市结束了没有保护工人权益的地方性法律的历史。

昆明市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贵红说:“《条例》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制度、‘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赋予了执法部门‘暂扣财物等执法强制措施,极具操作性的地方立法有效理顺了企业工资支付关系,遏制了影响劳动关系稳定、侵害职工权益等问题的产生。”

“红河理念:资本与劳动者并重” 红河州的国企改革进行得较早,州属国企已经全部改制为民营企业,企业所有制属性发生变化后,工会工作不同程度受到了影响,给州总提出了新的难题。原州委常委、州总主席陈燕华敏锐感到,随着州属企业这一重大变化,不通过立法的方式,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工作很难开展。到宁波福建这些非公企业发达的地方考察后,州总觉得有必要也有信心搞一部专门的非公有制工会工作条例,为在这类企业开展工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这个法律的降生过程同样是艰苦的。在州总机关工作人员不足10人的情况下,州总确定了原副主席蒋云鹏和原民管部长汤维扬专门抓这个工作,2005年一年,两人的精力基本都投在这个工作上。

“我们这个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13易其稿,”蒋云鹏说,“初稿出来后到县市总征求意见,然后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主,然后是基层工会干部,然后是职工代表,在这些征求意见基础上就修改了4稿。此后,分别请人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省总、政法口专家等提出修改意见,每听取一次意见,就改一次,一共改了13次。”蒋云鹏认为,由于招商引资的“硬道理”影响,以及人们普遍的权利意识高涨,这个条例草案中最早涉及的职工董事、监事等问题使得一些利益方感到太敏感,不能不广泛征求听取修改意见,争取使这个法律能够顺利过关,“但涉及工会和职工基本权益这一块是我们立法的目的和底线,这个我们不能变。”

作为法规草案的起草人之一,汤维扬全程参加了所有的讨论和征求意见,州委、州人大领导非常理解和支持该法规的出台,“在具体的细节问题上,我们和不同利益方的代表经常争得面红耳赤,”汤维扬说,“某次讨论我说了一个政治经济学常识——企业发展的好坏,一靠投资,二靠劳动者,在资本投入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效益的好坏取决于劳动者的技术素质、精神状态,甚至心情,结果当场有人驳我说这个观点已经过时。”

州总从劳动力权益的角度坚持认为,不能“重资轻劳”,即只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利益,仅看到投资者的作用,忽视劳动者的贡献,不可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2006年12月,经过漫长的对话交流和修改,这个法规的文本被正式提交州人大,并于2007年2月获得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于同年5月23日审议通过,同年7月1日施行。

工会立场:工人是“主人翁”不是“放牛娃”

工会推动立法总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蛋糕”。

2004年底《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被列入了省人大的立法计划,有人得知后,有针对地组织一些代表联署动议,要求立法对企业主进行保护,有人问:“立法保护了职工的权益,那企业家的权益怎么保障?”

在《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立法过程中,还有人对原职代会的几个权利不理解,“企业老板是出资人,凭什么你职代会要来监督我?”政府某高官甚至把工人比喻成“放牛娃”,他声称“放牛娃不要管东家的事”,认为职工应当无条件服从企业主。

省总领导不认同这种说法,“我们认为职工是国家的主人翁,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省总面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做了大量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一方面拿出了上位法的法律依据和大量扎实的调研依据,摆事实讲道理,去感动委员、代表,争取他们的理解和同情支持,“但在原则问题上则决不妥协。”

从省总到昆明市总,再到红河州总,法律出台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几乎一模一样,“这里面既有对工会、职工不了解,情况不熟悉,甚至缺乏感情的原因,也有从各自立场出发,利益博弈的原因,”刘贵红认为,“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并不罕见。”

刘贵红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博弈的社会,出现不同的声音和立场很正常,基于这个原因,工会的立场注定要为广大职工谋利益,争取立法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工作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工会的立场就是维护国家的总体利益,我举个例子给你看,”杨丽说,“我们坚持出台两条例,最早的阻力之一就有劳动部门的,但这两个法律出台执行后,劳动部门却非常高兴,他们因此有了具体的执法手段和依据,执法容易了。”

后来杨丽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身份去检查工作时,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纷纷夸这两部法律帮了他们的大忙,此时杨丽故意问:“当初你们不是还有一堆意见吗?”

劳动部门的干部“嘿嘿”笑了:“当时我们哪知道它们有这么好使。”

云南工会力推的10部工会法律及出台时间

2001年,《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2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5年,《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2007年,《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1年,《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2年,《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04年,《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04年,《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7年,《红河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预计2015年,《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工会 法律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