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于某是一民办演艺公司的合同制职员,因多次、长时间吸毒被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现已住在戒毒所呆了近一年,因长时间不能来公司工作,单位准备与其终结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把吸毒和被“强制隔离戒毒”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于某因多次、长时间吸毒,在社区戒毒期间,仍吸食、注射毒品,导致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其已在戒毒所近一年,长时间不能来公司工作,无法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