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保障民生的又一福音
   来源:时代风采     2021年01月05日 23:17

戴先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在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长期以来,“大病致贫”是众多国人生活中的痛楚。一名家庭成员不幸生了一场大病,一个家庭的两三代人甚至都要过上苦日子。家庭条件好的,或许可以应付,家庭条件一般的,可能会为此背负巨额的债务。

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建立了医保制度,而且医改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即便进入医保,在报销比例上总是不能让患者完全满意,患者和家庭负担的部分也不断呈现上涨趋势;而且,我国医保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只保小病,许多真正需要花大钱的大病,却并没有列入医保目录,以至于“大病致贫”成为了国人生活中的梦魇。

而今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群众大病致贫返贫的问题。

以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是尊重客观现实的政策调整。在以往,纳入大病医保的疾病有明确的界定,虽然也基本涵盖了一些常见的大病,但一些罕见病或是常年性的慢性病,治疗难度高,治疗费用贵,却并不是大病医保的病种。让患者徒叹奈何。只有尽量减少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报销比例,实现大病医保的全覆盖,才能更好地保障民生。

当然,大病医保也不可能做到全部报销,仍有部分费用不能报销,50%的报销比例远远不能让公众高枕无忧,因此,大病医保还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提高报销比例,真正使大病可保、大病能保,这才是民生保障的终极之道。在目前的情况下,大病医保起到了托底保障作用,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而落实大病医保,关键在于不同保障机制之间须实现无缝对接。除却基本医保、大病医保等保障体系之外,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也能对患病群众进行保障。

经过各类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群体,除社保部门外,民政、工会等群众团体、群众自治组织都需发挥各自的作用,对他们进行帮扶。只有建立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衔接机制,健全跨区域结算报销机制,以及分级诊疗体系,以实现不同地区社保、医疗之间顺利对接,也是相关部门需要考虑的。

自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后,目前大病保险已经覆盖7亿国人,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各地都陆续总结出一些有效经验。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施行过程中,如果能实现不同地域、不同机构、不同保障体系之间的有效衔接,通过发挥不同保障机制之间的互补作用,实现应保尽保,那么,困扰国人已久的“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终将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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