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来源:时代风采     2021年01月10日 23:20

加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助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化,更有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云南省红河州工会结合州情实际,立足企业、依托职工,全力推进“两个普遍”,通过大力组建工会组织、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社会管理的新实践中取得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新成效。但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协商前,思想认识不足,存在畏难心理。首先,部分企业老板有抵触情绪,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对自己权威的极大挑战,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意味着提高职工工资,增加企业负担,一旦签订专项协议,将会束缚企业发展,导致推进工作一拖再拖。其次,大多数企业工会干部存在畏难心理,对谈判缺乏信心,觉得受雇于企业,怕被老板炒了“鱿鱼”,呈现出主观上退缩、胆怯,处于进退两难,致使工作开展被动。再次,企业职工认识不到位,常常只是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的谈判,没有真正代表职工的意愿,许多职工对于这一制度并不知情,更谈不上参与。个别企业协商条件的提出,事先不征求职工的意见,未经过职工的充分讨论,因此协商结果得不到职工的认可,职工不满意易引发职工队伍新的不稳定因素。

协商中,信息掌握失衡,协商缺乏公平。工会与企业在工资协商中应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但二者实际地位有一定差距。更直白地说,企业工会必须服从于老板的需要,这就是潜在的不公平性。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信息的掌握程度要求非常高,双方必须深入细致了解协商涉及的内容诸如本地、本行业、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然而,企业工会目前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根本无法保证做到这一点。企业工会干部几乎都是兼职,在目前如此繁重的生产条件下,根本无法抽出时间去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企业经营者也不可能给工会提供内外部经营状况等信息。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在协商时职工方处于弱势,十分被动。

协商后,执行落实难,面临诸多挑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迈出第一步后,如何执行和落实又是一个问题。一是执行面临挑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终产物——工资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能一如既往贯彻执行,是否落实到位缺乏有效监督,倘若企业未执行该合同,将会受到何种处罚,怎样进行制裁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企业“违约”成本很低。二是协作面临挑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前几乎是工会单兵作战,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视程度不够,支持力度不够。三是资方和劳方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想法,比如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搞形式主义、协商就是走过场、盲目协商不联系实际、协商就是涨工资等。

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

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是建立起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通过劳资双方充分协商决定企业工资水平,通过协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要明确工资集体协商不是涨工资,在协商过程中不但要注重协商的结果,更要注重建立正常的协商机制,在国家的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提出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使职工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同步。

(二)要注重协商的内容和质量,找准协商的切入点。

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分类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针对不同企业经营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协商内容,将工资增减幅度、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将协商的重点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放在职工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对于现阶段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出现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要着重体现工资协商的共决机制,既要保障劳方的权益,也要保证资方利益,积极鼓励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共谋发展。

(三)注重協商的程序和合同文本的合法性。

严格按照《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协商工作。严格履行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启动要约、正式协商、审议通过、报送备案、进行公示等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定必经环节,保证集体协商过程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避免协商程序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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