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的思考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2月16日 10:25

民事公益诉讼理论问题研究

刘静然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环境的破坏也在不断加剧,这就产生了许多关于环境的法律诉讼。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随着近年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有关部门也在积极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坚持做到有法可依。然而现在对环境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在社会上存在不同的态度和观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借鉴民事诉讼的宝贵经验.系统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的特殊性,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定义重新进行阐述。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

关键词: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理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大量的污水、废气和废弃物随意排放的问题。导致我们生活的环境越来越差,许多城市看不到蓝天白云。雾霾严重。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在这样的背景下,必然会延伸出许多关于环境的案件阐述,出现许多关于环境的纠纷或者是诉讼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就需要我们有一个处理案件的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初步建立起来。这一制度涉及多个有关的法律,包括《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条文,环境民事诉讼需要依附于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按照处理的程序来看,可以看做是处理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依然与传统的民事诉讼是相互依存的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当事人、证据和程序构造等基本制度问题上。需要借鉴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制度,再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护环境不被污染,保护的对象有时摸不着看不见。公共利益是实体的利益,不再简单地局限于程序上的具体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基本上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共同体,民事诉讼保护的范围是较小一些的个别利益,有时可能保护的就是一个人的小利益,是比较单一的程序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利益共同体,是非常广泛,但是不夠具体的内容权益。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然不是保护私权。就不应该用权利之说来保护环境。案件中缺少实体的环境存在或者是申诉,当然环境也不能对其进行诠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需要借助其他的事物对其进行陈述。在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要时刻把握诉讼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在案件的审理上也更加强调公共环境的利益对于整个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虽然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存在缺陷。与保护环境的实际不相符。但是经过不断实践,一定会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构造问题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构造问题上。是诉权和审判权的划分。比较注重于诉讼保护的诉讼构造。注重发挥审判权在程序中的作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环境的目的下,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对象是公共环境利益,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更加严格,又强化了审判的管理。诉讼人不能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和撤销,这些都严格受到审判的管理。由于诉讼的构造不同,法院在接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要积极地引导程序的管理,法院此时应该是司法和行政的角色,在程序上侧重职权,诉讼的程序不能是一个行政听证程序,法院是问题的裁决者。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问题

由于传统保护的是私有的利益,对诉讼标的有了明确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改变传统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诉讼标的延伸出的问题。是在传统私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没有规定诉讼标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的处理也相当的模糊。因此,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应该以事实作为诉讼标的。如果以保护环境作为研究,那么诉讼标的就是在环境中的利益侵害的请求,所以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诉讼标的定义也是不同的。但是司法机关应该用私法来保护我们公有的利益,这就需要有一个当事人在私法上的利益保护。我国应该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标的问题。

五、结语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对其进行合理性的解释说明。来不断地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有所不同。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上(诉权、诉讼构造和目的)进行了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整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今后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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