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无因管理的相关案例分析研究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2月18日 02:22

王鹤凝

[摘要]《民法通则》对于无因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表述,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的或者相类似的实际情况,民法中已经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为使读者充分了解这一法律事实,文章中对于无因管理进行了概述,分析研究了无因管理构成的要件,最后对无因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了相关分析。

[关键词]无因管理 管理义务 天然孳息 管理人 义举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5-0022-01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无因管理是人民在现实生活中会经常遇到的民事法律事实,无因管理这一概念来源于古代法中行为人对于遗失物拾得之后如何进行对遗失进行相应处分这一具体事件而做出的相应的法律规定这一事实。从现实生活发展的角度来看,无因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因此,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

一、无因管理概述

从世界法律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无因管理起源于古罗马法,在这部法律中对于无因管理赋予了两种诉讼权利:其中之一是无因管理在法律上的正面诉讼权,这方面后来也被称之为无因管理的直接诉讼权,也就是本人对于无因管理人的诉讼权;另一方面是无因管理的相反方面的诉讼权,这方面后来也被称之为无因管理的反对诉讼权,也就是说无因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讼权。发展到现在,民法中对于无因管理的概念进一步表述为:在管理人对于没有法定义务进行管理或者没有相关的约定而进行的管理,但是又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的一种管理行为或者服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比如说收留遗失的宠物,对于村民丢失的马匹进行管理饲养,在风雨交加的夜晚为出门的邻居抢修房屋或者照看小孩子,等等,都属于无因管理之列。因此说在民法上,无因管理是一种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相关的要件。

(一)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

民法中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与生活有关的事项,既可能是纯财产意义上的事项,也可能是与财产利益毫不相关的事项。管理是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它不仅包括看管、保管、保养等一般管理行为,而且还包括提供服务等行为。

(二)无因管理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思想

管理人确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避免损失的动机,从无因管理的动机上看,管理人应当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动因。而从无因管理的效果上来看,管理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本人享有。

(三)无因管理必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在民法中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有法定义务或者有约定的义务,就当然不存在无因管理的问题。

(四)无因管理的相关案例分析

某甲在上班路上被某乙骑自行车撞倒摔伤,某乙跑掉,某丙恰好路过,见状立即将某甲送往医院治疗,某丙交付给医院各种费用总计共有1000元。某甲经过治疗清醒之后,某丙让某甲还给其垫付的款项,某甲向某丙表示十分感谢,但提出自己困难,没有钱返还给某丙,某丙应向某乙要钱,因该费用是某乙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某丙万般无奈之下,诉讼至法院,请求甲偿还其所垫付的1000元人民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某丙的诉讼有效,并支持某丙的诉讼请求。

三、无因管理相应的案例分析研究

无因管理在现实生活中,在民法中对于其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分析,并给予了相关的规定,对此,本文在此进一步地对其进行研究。

(一)无因管理的具体事实

在民法中,无因管理人中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利于本人或者受益人进行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并且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与一般债务人负有同等的注意义务。

(二)相关的无因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现年16岁,是某中学初中三年级的一名学生。有一天,王某于晚自习后放学回家途中,见到一个小孩子(5岁儿童)在路边因迷路不能回家而正在哭泣,王某问清情况后,随即乘一辆出租汽车将这名5岁的儿童送回家,花去打车费用40元人民币。王某向这个孩子的父亲张某提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打车费用40元人民币,同时还要求付给其返还家的打车费40元人民币。

对案例一我们进行分析研究,此案例虽然简单,但实际上,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已经具备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是王某确实是在管理他人事务;二是王某确实是存在着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是王某确实没有法定或者说约定俗成的义务为这个儿童寻找住所。具备了这三个基本的要件,就构成了无因管理之债。关于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是,王某享有返还车费的权利,儿童的父亲张某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案例二:某村村民李某,承包村里的几亩鱼塘进行经营,然而就在鱼即将出塘上市之际,李某却在一次事故中不幸溺水而亡,李某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短期内没法照管鱼塘。此时李某的好友张某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后来鱼塘经过其经营,出售后获得收益4万元,除向村里上缴承包费1万元之外,打捞费及其劳务费等共计花费2000元,余下款为2.8万元。但张某要求将李某的2.8万元款项进行平分。

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无因管理及其效力的案例。张某的行为确实属于无因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此其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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