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主刑的几点思考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2月19日 20:56

矫捷+于海洋

[摘要]对于犯人的刑法主要有死刑、自由刑和管制三种,我国法律对于死刑的具体实行方法的确定尚无具体的界定范围;对于自由行和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的认识和分析,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规范和完善主刑的具体界定,以及更好地完成对于主刑的执行效果。

[关键词]死刑 自由刑 管制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5-0017-02一、关于死刑

死刑的历史极其悠久,死刑是刑法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死刑的惩罚是以剥夺罪犯的生存作为惩罚手段的。

死刑是以剥夺犯人生命为惩罚手段,因此死刑对于人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最为巨大,在中国古代也成为帝王加强统治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在《尚书》中就已经有了对于死刑的详细记载。中国历朝历代对于死刑的具体执行方式众多,例如:斩首、腰斩、绞刑、车裂、凌迟等。同时,古代对于犯人的惩罚不但是个体的惩罚,往往帝王认为罪刑严重的还有连坐、株连亲族的刑罚。由于死刑的巨大威慑力,成为古代统治者统治下的最为强力的律法,为世界各国的统治者所喜爱。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各国虽然在死刑的运用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一部分国家取消了死刑,一部分国家却仍然保留着。但是传统的一人犯罪众人连坐的处罚方式已经杜绝。另外,对于死刑的实施方式上也相对人性化,主要以绞刑、枪决、注射死亡和电型等集中方式存在。

我国对于死刑的执行主要是枪决和注射两种。这两种方式在本质上都是对于犯人结束生命为主要的惩罚方式。但是这两种方法对于犯人自身及家属造成的心理压力和心理影响却存在很大的差异,简单的理解如同古代的死刑方式中绞刑和凌迟,虽然都是以结束犯人的生命为惩罚方式,但是在犯人和家属的心理上却有巨大的差异。而我国目前现行法律下对于枪决和注射死刑的执行没有明确的规定,何种情况适用注射方式何种情况适用枪决方式,法律并没有具体说明适用范围。

其次,我国规定可应用死刑的犯罪大约有70种,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这体现了我国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决心。但实际效果怎么样呢?拿有些财产类的犯罪来说吧,数额在XX以上就可以判死刑,而现实中却很少有这样的案例。所以说,成效不明显,反而会徒增立法成本,削弱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

对于死刑的作用一方面是惩戒作用,另一方面是威慑作用。古代的帝王主要通过死刑的威慑作用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对于刑罚的宽严自古就是对于刑罚设立讨论的焦点问题。孔子提出律法应该严宽相济。每个时代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不同,对于法律的设置观点也存在差异。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笔者认为现代法律中的死刑更应该突出惩戒的作用,而缩小威慑的作用。违法现象的杜绝应该重点放在法律的宣传和对于人的教育上。如同治水,疏导的作用远胜于堵塞的作用。

其次,可以从我国的立法技术上进行改进。我国的死刑条款颇多,强奸罪、抢劫罪都可以适用死刑,但实际上这些犯罪之所以规定最高刑是死刑,主要是这些犯罪有了故意杀人或故意重伤的内容,完全可以以数罪并罚来解决,而没必要把其作为加重的情节或结果,这样既可以减少死刑的数量,又不至于放纵犯罪,还可以使犯罪构成理论在立法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最后,对于死刑的相关用语应该进行明确。在死刑的界定上很多用语存在模糊性、非客观性的问题。法律自身应该是以客观事实为主。但是在死刑的用语上,例如“罪大恶极”,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罪大恶极,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罪大恶极,在客观上很难有评判的标准,很难将其量化,在实际的判决中往往是依靠法官的经验,主观因素对于最后结果的影响较大。

二、关于自由刑

自由刑是以限制犯人的自由为惩罚方式。在中国古代就有画地为牢的故事,画地为牢就是以限制犯人的自由为惩罚方式的刑罚。在自由刑罚的具体执行中,由于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改造犯人,刑罚最为重要的并不是为了处罚本身,而是为了更好地改造犯人,实现犯人的最终回归社会进行正常的生活。我国现行刑罚即使是无期徒刑,犯人通过努力改造进行减刑最终也要回归社会。犯人在改造过程中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但是并不是人权的全面限制,因此在改造过程中对于犯人的人文关怀尤为重要。

其次,除管制之外,其他自由刑都把犯罪人关押于特定的场所,这就带来了自由刑不可避免的缺陷。1.感染性。自由刑把犯罪人关押在一定场所,除实现绝对的独居制之外,犯人之间难免进行感情上的交流。如果监狱管理不善,监狱不仅不能成为改造犯罪人的场所,却可能形成为传播犯罪技术的场所。2.封闭性。犯罪人在几乎完全与世隔绝的场所生活,对社会的变化知之甚少。这就导致犯罪人落后于社会,使其回归社会后难以社会化,增加了再犯可能。3.盲从性。自由刑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在狱中,犯罪人必须服从管教人员,长此以往,犯罪人的进取心丧失殆尽。4.过剩性。刑法过剩在自由刑中也常常发生。尤其是无期徒刑和长期自由刑,虽然在量定的时候就会考虑到人身危险性,但人身危险性毕竟是一种再犯可能,是建立在推定与预测的基础上的,其可靠性不得不打折扣,所以有刑期没有到期而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的现象,导致刑期过剩。5.不及性。刑罚不及和过剩相反,在自由刑中往往有刑期已满而犯罪人主观恶性未消现象。6.标签性。自由刑执行往往涉及犯罪人一生的声誉。

三、关于管制

管制现在是倍受争议的刑种。由于管制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在之下,所以有人认为其不太符合时代要求。但鉴于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和人们传统的认识,管制刑有其存在的理由。管制刑具有从刑向主刑过渡的性质,这恐怕是没有疑问的。

管制刑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笔者认为应该建立起有效的保障体制,对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其责任。其次,由于主刑和从刑的分类是相对的,可以把管制刑改为从刑,这样在数罪并罚的时候既不用考虑易科的问题,又可以借管制期间让犯罪人渐渐地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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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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