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法律思考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2月19日 05:58

陈起阳

[摘要]结合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土地经营经验可以看出,土地信托流转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优势功能和作用,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了农业耕地资源,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发挥了土地的农用功能,也有效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合理、有序规划与流转,然而,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仍然存在很多缺点与不足,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改革与完善,必须改革、完善并发展当前的土地信托制度,促进其优势功能的发挥。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并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意义、问题以及发展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信托 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F4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5-0019-02土地信托流转就是在维护农业土地农业种植作用,维持土地集体经济制度与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信托制度,本着自愿互助、经济补偿以及合法等原则,在土地承包者的委托下,受托人依照法定程序在固定时间范围内,把土地持有者(也就是承包者)的土地使用权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对这一片土地进行有偿使用或经管的土地流转制度。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已经在一些世界发达国家得到了普及和认可,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了对农业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有效控制了经营风险。

一、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意义与可行性分析

(一)能够确保农业土地利用效率

一些农民迫于土地种植收益效益低,选择外出打工或弃农从商等生活方式,使得部分土地闲置,长时间必将影响农业生产,甚至会带来国民生存危机。在土地信托流转机制下,外出农民不仅继续享有土地所有权,同时也能够获得一部分经济收益,又确保土地使用权走向市场化经营,在信托流转机制的保护下,土地能够被集中耕种,这样就确保了农业土地农用功能与作用的发挥,保证农村土地被高效利用。

(二)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

农民通过信托的模式将自己的土地有偿承包或转让出去,获得了一部分流转收益,这样农民就从土地中抽出身来专心打工,从事更多的劳动,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支持农民增收。

在信托流转机制下,土地经由信托部门实现了统一集中化管理,利用市场制度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这样就拓宽了土地的流转范围,打破村落界限,确保了土地资源的跨地域流转。实现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同时也有效支持了土地要素、农业技术要素等的优化配置与科学流动,达到农业的现代化经营和发展,使农业经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三)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创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1.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而且一些农业法律法规中的个别条款支持并承认了农村土地承包、租赁或转让等制度,虽然在信托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基于土地信托流转的优势功能和特征,是一项值得提倡、实施的制度,而且同现行法律并不相违背。

2.具备实施信托制度的法律基础。目前,土地信托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那就是《信托法》其中有很多条款与规定可以直接作为依据和参考,而且其中也明确了一些禁止性条款和制度,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制定必须严格依照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托法可以从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角度去改革、调整与优化,而且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例如《土地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也为土地信托制度、法规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界定与建设分析

(一)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界定

1.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是建立在农业集体经济、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土地承包权基础上的信托制度。其流转机制也是在依照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公有制相关制度与法规基础上开展的,在这一点上体现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独有特征。

2.在信托标方面,同普通财产的信托存在明显差异。普通信托中,对于信托财产,委托人通常享受所有权,这一点可以在《信托法》中明显体现出来。然而,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农户是以承包者的身份来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只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于此,信托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者所让度、转让的只是土地使用权。

3.土地信托工作有时间限制,需要在土地承包时间范围内进行。参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制度,不同类型的土地的承包期限如下表:

耕地 30年

草地 30-50年

林地 30-70年

无论是作为土地承包方的委托人、接受委托的受托人还是办理业务的信托人,都需要明确承包期限,并确保在土地承包期内开展信托流转活动,要将信托时间控制在承包期限内,在承包期限之外的部分法律上不予认可。

4.权属登记是信托各方必备的程序。要想有效维护信托各方的合法权益与各种利益,就要实行权属登记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为履行法律关系提供有效依据,特别是经济地位与法律意识较弱的委托人一方,在办理土地信托流转业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信托登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信托过程受法律保护。基于这一点,要求必须积极健全与完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体系,重点对信托登记制度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具体的行政执行中不断简化信托办理程序,从而促进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二)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设情况分析

1.创设了专业的法律制度。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就农业土地信托问题制定并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例如《信托法》《兼营法》等,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健全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有效规范了信托行业的各项工作,同时也针对不同的信托工作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了法律法规,例如《借贷信托法》《土地信托法》等。

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我国的信托法仍然有待发展与完善,存在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针对性、原则性约束多、实际运行能力不强、条文分布较为分散等缺点,法律制度体系的不足会影响我国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不断积极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律体系,针对农业土地问题创设专门的法律法规,在目前的客观条件下,可以考虑采用“条例”的模式来立法,将其作为土地信托立法的依据,逐步发展并健全法律,直到最后打造出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土地信托过程中,受托人的权利应该涵盖下面几点:

(1)受托人独立经管土地信托财产,外界无权影响与干涉。

(2)参照信托合同条款来获取报酬的权利。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受托人也应该担负以下义务:

(1)谨慎经营土地,保护土地应有的价值,积极维护承包方的利益。

(2)在没有获得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受托人不能随意对信托土地财产进行转让与买卖。

(3)不得自主或随意改变已经定好的土地利用方式。

(4)必须定时为承包方上报经营管理与收益状况,及时向承包方支付费款,等等。

3.农村土地信托登记确认制度

现行的《信托法》与《土地承包法》等没能把登记视作合约生效的前提要求。为了有效维护信托各方合法权益,就必须实行信托法律制度公开制度,从而维护委托人、信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对应也实行了信托登记公开制度,由此来实现对受托人各种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土地信托流转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正是基于以上法律体系与制度方面的不足,才使得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具体体现在:

(一)农民合法权益无从担保

在法律上,信托属于一种有限责任,然而,在信托期内,当受托人依照职责办事,而被信托的土地却出现了一些损失时,受托人会极力逃避责任,这些损失就会落在作为信托人的农民身上,这无疑会加重农民经济负担,甚至会由于受托人经营不善,信托人一无所获,同农民最初的信托收益期待相违背。

(二)行政宏观调控与干预过多

现阶段,由于缺乏清晰明确的土地产权规定,农村地区多数的土地信托流转活动都是由政府部门领导主办的,虽然政府的干预能够起到一定的科学调控与正确引导作用,然而,过多的行政干预无疑会影响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市场化运行,阻碍信托流转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没能形成统一权威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由于没有健全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使得在实际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会常常出现无权威原则与正规机构依靠的问题,一些土地信托部门挂羊头卖狗肉,滥用职权非法管理,甚至侵犯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优化发展对策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究表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能够有效支持农村土地制度的科学发展与完善,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存在一些法律风险,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就必须积极改革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法律法规制度。

(一)明确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利益

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很多问题与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没能深刻地理解“土地流转”的理论含义,没能明确土地流转的各方权利。所以,必须做好土地流转权限规定工作,明确各项权利的归属问题,例如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维护各方权益,使土地信托方与承包方都能够公平地享受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运营,优化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效率,还能达到土地所有方、承包方、经营方的互利共赢。

(二)健全土地信托制度,合理发挥政府职能

土地信托流转不仅需要市场机制的规划运营,同时也要发挥政府部门的调控与监督作用,然而,行政职能的发挥也要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行政机构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能与工作范围,以此来确保土地信托流转能够依照市场规律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应该主要从宏观方面进行调控,例如制定并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信托市场、打击不法行为,制定积极的土地流转政策,等等,以此来支持并促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健康运转。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创建并完善土地信托机构办事体系,例如土地流转托管机构、仲裁机构、合约登记机构等,负责处理矛盾、解决纠纷,协调信托流转内各方利益,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与咨询服务,形成健全的土地信托制度。

(三)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为了支持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健康,稳定发展和运营,支持各项信托流转业务的正常运转,就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规范制度,因此必须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氛围,国家立法机关要积极制定并颁布相关的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并根据现实情况来调整、优化其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要重点关注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监管制度、登记制度等,为这一机制的正常、顺利运转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度空间。

五、总结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运行和实施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保障,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相关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确保信托流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刘永锋,谢静.试析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行机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12):173-175.

[2]许延利.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思路[J].国土资源LAND & RESOURCES,2009(增刊1):64-65.

[3]吴兴国.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看“三农”难题的破解[J].浙江经济,2010(1):29-30.

[4]张丽华,赵志毅.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5):37-45.

[5]吴庆田,吴六章.农村土地资源保护的信托模式创新研究[J].软科学,2011(2):116-119.

[6]吴兴国.构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 破解“三农”难题.上海市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3).

[7]岳意定,刘志仁,张璇.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2).

[8]刘国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09.

责任编辑:陈贵娟

(二)行政宏观调控与干预过多

现阶段,由于缺乏清晰明确的土地产权规定,农村地区多数的土地信托流转活动都是由政府部门领导主办的,虽然政府的干预能够起到一定的科学调控与正确引导作用,然而,过多的行政干预无疑会影响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市场化运行,阻碍信托流转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没能形成统一权威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由于没有健全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使得在实际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会常常出现无权威原则与正规机构依靠的问题,一些土地信托部门挂羊头卖狗肉,滥用职权非法管理,甚至侵犯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优化发展对策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究表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能够有效支持农村土地制度的科学发展与完善,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存在一些法律风险,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就必须积极改革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法律法规制度。

(一)明确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利益

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很多问题与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没能深刻地理解“土地流转”的理论含义,没能明确土地流转的各方权利。所以,必须做好土地流转权限规定工作,明确各项权利的归属问题,例如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维护各方权益,使土地信托方与承包方都能够公平地享受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运营,优化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效率,还能达到土地所有方、承包方、经营方的互利共赢。

(二)健全土地信托制度,合理发挥政府职能

土地信托流转不仅需要市场机制的规划运营,同时也要发挥政府部门的调控与监督作用,然而,行政职能的发挥也要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行政机构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能与工作范围,以此来确保土地信托流转能够依照市场规律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应该主要从宏观方面进行调控,例如制定并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信托市场、打击不法行为,制定积极的土地流转政策,等等,以此来支持并促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健康运转。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创建并完善土地信托机构办事体系,例如土地流转托管机构、仲裁机构、合约登记机构等,负责处理矛盾、解决纠纷,协调信托流转内各方利益,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与咨询服务,形成健全的土地信托制度。

(三)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为了支持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健康,稳定发展和运营,支持各项信托流转业务的正常运转,就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规范制度,因此必须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氛围,国家立法机关要积极制定并颁布相关的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并根据现实情况来调整、优化其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要重点关注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监管制度、登记制度等,为这一机制的正常、顺利运转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度空间。

五、总结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运行和实施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保障,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相关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确保信托流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刘永锋,谢静.试析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行机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12):173-175.

[2]许延利.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思路[J].国土资源LAND & RESOURCES,2009(增刊1):64-65.

[3]吴兴国.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看“三农”难题的破解[J].浙江经济,2010(1):29-30.

[4]张丽华,赵志毅.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5):37-45.

[5]吴庆田,吴六章.农村土地资源保护的信托模式创新研究[J].软科学,2011(2):116-119.

[6]吴兴国.构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 破解“三农”难题.上海市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3).

[7]岳意定,刘志仁,张璇.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2).

[8]刘国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09.

责任编辑:陈贵娟

(二)行政宏观调控与干预过多

现阶段,由于缺乏清晰明确的土地产权规定,农村地区多数的土地信托流转活动都是由政府部门领导主办的,虽然政府的干预能够起到一定的科学调控与正确引导作用,然而,过多的行政干预无疑会影响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市场化运行,阻碍信托流转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没能形成统一权威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由于没有健全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使得在实际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会常常出现无权威原则与正规机构依靠的问题,一些土地信托部门挂羊头卖狗肉,滥用职权非法管理,甚至侵犯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优化发展对策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究表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能够有效支持农村土地制度的科学发展与完善,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存在一些法律风险,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就必须积极改革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法律法规制度。

(一)明确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利益

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之所以会存在很多问题与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没能深刻地理解“土地流转”的理论含义,没能明确土地流转的各方权利。所以,必须做好土地流转权限规定工作,明确各项权利的归属问题,例如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维护各方权益,使土地信托方与承包方都能够公平地享受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运营,优化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效率,还能达到土地所有方、承包方、经营方的互利共赢。

(二)健全土地信托制度,合理发挥政府职能

土地信托流转不仅需要市场机制的规划运营,同时也要发挥政府部门的调控与监督作用,然而,行政职能的发挥也要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前提,土地信托流转过程中,行政机构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能与工作范围,以此来确保土地信托流转能够依照市场规律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应该主要从宏观方面进行调控,例如制定并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信托市场、打击不法行为,制定积极的土地流转政策,等等,以此来支持并促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健康运转。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积极创建并完善土地信托机构办事体系,例如土地流转托管机构、仲裁机构、合约登记机构等,负责处理矛盾、解决纠纷,协调信托流转内各方利益,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与咨询服务,形成健全的土地信托制度。

(三)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为了支持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健康,稳定发展和运营,支持各项信托流转业务的正常运转,就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规范制度,因此必须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氛围,国家立法机关要积极制定并颁布相关的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并根据现实情况来调整、优化其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要重点关注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监管制度、登记制度等,为这一机制的正常、顺利运转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度空间。

五、总结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运行和实施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保障,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相关的土地信托法律法规,确保信托流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刘永锋,谢静.试析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行机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12):173-175.

[2]许延利.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思路[J].国土资源LAND & RESOURCES,2009(增刊1):64-65.

[3]吴兴国.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看“三农”难题的破解[J].浙江经济,2010(1):29-30.

[4]张丽华,赵志毅.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5):37-45.

[5]吴庆田,吴六章.农村土地资源保护的信托模式创新研究[J].软科学,2011(2):116-119.

[6]吴兴国.构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 破解“三农”难题.上海市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3).

[7]岳意定,刘志仁,张璇.国外农村土地信托:研究现状及借鉴.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2).

[8]刘国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及其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09.

责任编辑:陈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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