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2月24日 01:53

宋红梅++李秋月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现状,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特殊陪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 特殊陪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011-02

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国家审判权利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旨在吸纳非职业审判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社会常识、道德意识协助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理刑事案件、行使刑事裁判权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发,建立针对性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显得分外重要。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现状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发展,人们的头脑也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思想冲击,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逐步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问题。相关资料显示,1999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系统判处的犯罪未成年总人数超过65万人,年均增长率为9.6%。[1]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现增长趋势,这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1.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趋明显

通过对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团伙犯罪占所有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比较小,缺乏作案经验,单独作案往往会失败,而结成团伙则能壮大彼此的胆子,减小实施犯罪时的心理压力,避免个人作案势单力薄的现象,提高作案的成功率。此外,由于未成年人对朋友的概念缺乏认知,加上他们推崇“讲义气”,他们结交的所谓“朋友”实际上是狐朋狗友,他们眼中的朋友圈实际上是不良少年的小团体。由于未成年人容易盲从,在这样的小团体中,成员之间往往会互相模仿,彼此之间的恶习就可能交叉感染。久而久之,他们易产生犯罪的想法,并团结起来共同实施犯罪。由以往的案件来看,作案的未成年人团伙成员个数由几人到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不等,他们拥有明确的分工,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他们打架斗殴、抢劫强奸,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模仿犯罪的案件增多

目前,模仿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中的比重不断上升。许多未成年人已经养成了老练的作案手法,例如他们作案前往往进行较为周密的分工,作案时会携带专门的作案工具,作案前会先进行踩点,等等。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一般好奇心比较强,影片或小说中暴力、色情等情节对他们充满了诱惑力,因此易受到影片或小说中暴力、色情等情节的影响,并不断进行模仿,最终引发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3.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13年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2.2岁。[2]而另据统计,近20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高峰期由原来的15—24岁提前了2—3岁。[3]14—16岁未成年人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总数中占的比例逐年上升。[4]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大特点。这主要由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未成年人的发育年龄提前了一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年龄很小的未成年人就开始频繁接触不良信息。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现状

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直接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形式的陪审制度,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陪审团制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我国实行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即为参审制,因为我国没有对事实审和法律审加以区分,陪审员和法官共同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5]

我国法律规定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与审判普通成年人案件的合议庭人员构成并无二致。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陪审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弱。具体来看,首先,我国法律尚未赋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陪审选择权,而实际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程序。其次,我国法律未对未成年人案件陪审人员的选任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此外,由于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适宜采用陪审制度,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然而我国法律欠缺这方面的规定。

就现实法律实践来看,我国法院系统中只有极少数的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特殊陪审制度,只有局部地区探索了一些新形式和新办法。1992年上海市建立了共青团陪审员制度,共青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则建立了特邀陪审员制度,特邀陪审员由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法律知识的优秀青年教师构成。[6]就效果而言,两地的陪审员制度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教育、感化和挽救了一批失足未成年人。最近,济南市天桥法院建立了首个未成年人审判庭,该审判庭实行特殊陪审制度,邀请区团委、妇联、教育等各界民众担当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7]

二、建立未成年人特殊陪审制度的意义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公民参与权的一种极佳的方式,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主观擅断和偏听偏信,促进司法公正,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因此当某些案件涉及到一些专门问题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动案件的解决。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并因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另一方面,应该看到,由于未成人年还没有形成犯罪的个性心理,可塑性较强,因此,比较容易接受矫治。

选择一批具备未成年人教育经验和管教能力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以弥补审判员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知识和经验等的不足,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些陪审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未成年人教育经验,因此易于与未成年被告人形成感情上的共鸣,消除他们的恐惧心理和对抗情绪,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利于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建立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特殊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为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保护方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尽快在刑事诉讼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立法是司法的前提与基础,因此,要完善立法,例如可以制定专门的法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确立特殊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笔者认为,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陪审制度的相关条款应该涵盖陪审员的产生、任职资格、程序、职责权限等方方面面。

另一方面,由于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有限的,必须尽最大可能优化资源配置,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而若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过大,无疑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笔者认为,除了以简易程序审理和未成年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5]只有这样,才能既有效地挽救未成年人,又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二)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管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还要加强对陪审员的监管。要选拔一批热心参与和适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建立陪审员档案库。要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名单分类管理制度,将全部的陪审员分为专业与非专业两类,并实行分类管理。要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征,从陪审员档案库中选择具有相关业务专长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要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可在法院内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承担对陪审员的培训任务。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前,可接受该职能部门进行的法律知识培训,保证陪审员具备相当的法律裁判能力,而不至于盲目办案。由于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毕竟不如专业的审判员,因此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陪审员的人数也不应该超过审判员的人数。此外,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陪审员要进行回避。

(三)规范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要求

要严格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要求。陪审员除了具备满腔的热情,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的准确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可参照人民法官的任职资格。具体地,陪审员必须是所任职法院辖区范围内年满25周岁的中国公民,享有完全行为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社会评价,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尤以与未成年人有较多接触机会的教师、共青团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为佳。[8]相反的,对于那些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有过前科劣迹的人员、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执业律师都不能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

就具体的司法实践而言,各地区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基本符合以上的几点要求。例如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该法院选择陪审员时主要考虑两点因素:一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并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二是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工作细致、耐心,有一定的奉献精神。[9]

(四)拓宽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例如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加开庭审理和参加案件评议等。[8]然而现实中陪审员的权利很受限,他们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很小,大多数陪审员是“陪而不审”,使得陪审制度形同虚设。下一步要拓宽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提高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使陪审员的业务专长与审判员的法律素养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

四、结语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作案动机、方法和后果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为了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审制度。然而,就部分地区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而言,其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该建立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审制度,从而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德育思考[J].新校园,2012

(1):26-28.

[2]佚名.中国青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N].生活报,2013,

12(14).

[3]吴辉,王檬苇.浅谈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对策[Z].张家界在线,2011,9(20).

[4]魏晓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与防范对策[J].科教文汇,2006(1):108-109.

[5]熊怀丽.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D].重庆大学,2010.

[6]林小娟.论人民陪审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价值发现[Z].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网,2010,7(23).

[7]马云云,吴霞.济南首个未成年人审判庭亮相,实行特殊陪审制度[N].齐鲁晚报,2014,7(18).

[8]郭宇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的陪审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9.

[9]韦群玲.大化法院加强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Z].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网,2013,8(12).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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