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没收财产”制度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2月25日 03:42

宋丹丹

[摘要]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所以没收财产制度对于打击这类犯罪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制度确实具有很多的弊端,甚至侵犯到人权,应当在认清弊端的同时,提出建议,完善之。

[关键词]没收财产 起源 问题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6-0016-01

一、我国“没收财产”制度的起源

中国“没收财产刑”移植于苏联,旨在彻底消灭犯罪人的经济基础,最大程度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效果。没收财产刑在中国虽是古老的刑罚种类,但在晚清及民国时期曾一度被废止。1949年后,中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借鉴苏联经验。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将“没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作为刑罚之一,法典中规定:“没收财产,是把被判刑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者经法院明确指定的一部分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而且革命战争时期的法令中也一直有没收财产刑的制度,再结合当时国内的阶级斗争情况,没收财产刑被从苏联移植继承,沿用至今,且立法上还有扩大化适用的倾向。作为惩治严重犯罪的附加手段,没收财产刑是为了能够消灭犯罪人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消灭犯罪的条件,从而尽可能地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效果。

二、我国“没收财产”制度的现状

我国刑法中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含义。

1997年修订的刑法涉及没收财产的罪名有71个。据有的学者统计,共有68个条文、71个罪名可适用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分则条文总数(357条)和罪名总数(413个)的19%和17.2%。①在之后产生的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中,又分别增设了三个包含没收财产刑的罪名。分别是第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1998年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其中第1条第l款涉及了该刑的内容;第二,修正案(三)第4条在刑法第120条后增加一条;第三,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现行的没收财产制度,具有以下特点:(l)数量较多,增加了贪利型犯罪的没收。(2)涉及面非常广。我国刑法分则中共有六章包含此刑的规定,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渎职罪和军职罪四章中没有涉及该刑的内容。

三、我国现行“没收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数额,导致司法上操作困难

立法原因致使没收财产刑存在适用上的困难。没收财产刑执行率很低。这是因为:第一,审判前,要求被告人能够主动缴纳财产是不合常理的。第二,判决时,没收部分财产刑的数额往往难以确定,通常采用估算的方式,而被告人实际拥有的合法财产与估算的数额间没有合乎逻辑的关系,导致没收财产的数额多于被告人财产的情况经常发生。第三,在执行阶段,共同财产进行析产的问题往往难以解决,使得个人财产的范围得不到确认。②

(二)“没收个人财产”会侵犯犯罪人家属的合法财产份额,株连无辜,有悖于刑法学上公认的罪责自负原则

通说认为,刑法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保护社会、保障人权。没收财产刑过度强调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机能。虽然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但是,现实中,将家属的财产进行析产着实不易,往往会侵犯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财产刑裁量的部分刑法失控、忽略财产状况的财产刑设置、片面的财产刑裁量制度、罚金刑数额的确定依据及罚金刑变更的无区别对待也有悖于刑法学上公认的罪责自负原则。

(三)没收财产刑刑罚幅度与行为危害程度的对应失调

没收财产刑严厉性的有名无实、财产刑刑罚幅度与行为危害程度的对应失调、财产刑裁量制度的随意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的“2007年司法统计表”统计,重庆市2007年被判处没收财产刑的10名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均被判处没收从0.5万到20万不等的财产,但被没收的金额既不与涉案金额成比例,也不与主刑的轻重产生必然联系,同样显现出杂乱无章、随意而定。

另外,现实中,公检法机关为了谋取私利,对没有没收财产刑的犯罪不予处理,而对有该刑罚的“情有独钟”,甚至将不具有黑社会等性质的其他犯罪,以涉黑的罪名起诉、审判;将民事纠纷当做犯罪来处理,严重侵犯了人权。

四、我国“没收财产”制度的完善

1.明确规定出禁止没收的财产范围。其一,明确指出哪些财产不能没收。第二,在非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场合,禁止设置和适用没收全部财产,只能没收犯罪分子的部分财产。

2.由于没收财产刑是重刑手段,因此,没收财产刑只能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对于较轻的犯罪应当逐渐取消没收财产的适用。

3.对于恶意滥用该制度以谋取私利的机关,严厉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4.任何制度的执行、完善都需要依赖于监督。加强人民群众、社会媒体等的监督功能对于“没收财产”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李业旺:“没收财产刑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届),第24-25页.

②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责任编辑: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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