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问题研究探讨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2月26日 16:34

李丹

[摘要]《行政复议法》是自国家1999年十一期间开始贯彻实施的,属于行政机关单位例行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公民、法人以及其他一些组织机构能够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所属权益的救济帮助。不过,当前行政复议机制随着大量行政诉讼案件争议事件的发生,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文章主要针对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滞后性等有关内容作为切入点,并粗浅地谈及了几点建议措施。

[关键词]行政复议 诉讼 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014-01

随着国务院近些年以来深入推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的大力实施,行政复议贯彻机制要求越来越高。结合目前行政复议机制显著存在的审查机制滞后性,笔者就其相关内容作以粗浅性阐述,以期行政复议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今后能得以进一步完善。

一、行政复议机制主要问题分析

结合《行政复议法》的第9条和第17条规定可知,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已经确认、认为或认定某些行政行为造成了当事人所属权益的侵犯,则可在知晓该行政行为起的60日内申请提出复议。当行政复议机关一旦接收到该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例行审查机制。即规定换句话说就是行政复议程序启动时间以申请人开始申请之时为主。所以,这有些类属于行政诉讼程序执行时的“民不告、官不理”的意味在其中。首先,这样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而言,会有许多案例事件不能有效认知,则可能出现适用法律不配套,致使从行为发生之初直到整个复议过程执行时都存在偏离或错误。其次,虽然所属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获得了行政补偿保障,但侵害事实却已成为过去,并且在复议、应诉、直至补偿这一过程中的时效性较长、行政成本较高。最后,行政复议的内在属性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并不能有效区分。由于诉讼和复议程序一经启动,基本均是针对行为发生或者是生效的具体行为,并例行之人属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以很容易让公民产生误解,认为复议和诉讼是一样的概念,将其都归到司法审查范畴,弱化了行政复议具有的自我纠错监督功能,对行政权威性和有效性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行政复议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具体行为的监督机制

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会受到自身责任意识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等影响,所以行政复议某些具体行为发生时,这一流程解决就偏离了原本轨道,深陷错误泥沼。笔者认为,此时针对这一问题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查机制很有必要。比如:英国行政决定内部审核机制就很值得我国行政复议予以借鉴。该行政决定审核机制执行,强调的是对原行政流程的延伸和延续,而非强调另行再启动一个新程序,并且复审也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为展开复审;同时,复审官员有一定权限主动参与到行政行为决策中来,以有效为行政复议组织机关提供一定建议,明晰自身机关单位决定是否存在疏漏。此外,特别是近些年来,对于一些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政府采购抑或项目招标等领域方面,引入行政管理职权并建立必要的全程监督机制,显然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完善抽象行为的全程审查机制

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相较过去在行政复议范畴方面有着明显突破,并对部分对象存在的抽象行为予以条件复议。但依事实角度而言,当前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核机制贯彻仍然存在明显的约束性。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行政管理执行务必要保持高度透明化与政府信息公开性。而此时,行政管理相对人评判抽象对象行政行为也可能对自身财产权、人身权益造成必要影响。因此,依法办事,按照程序要求逐步加强行政复议对抽象行为的约束性和从属性进行明确很有必要,需要进一步阐明或确认出具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复议范畴,并切实保留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核结果及处理要求,即要落实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对具体抽象行为展开复议审核,或单独就某种特定抽象行为予以申请复议审查等。

(三)建立独立、权威、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流程要加强履行入世承诺,确保复议执行的公正、透明与合理。为此,行政机构要在依法履行职权的基础上,强调改善机构缺乏独立、权威的现状。可以在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统一配套设立必要的复议委员会,会内负责人应由复议机关负责人担任,并且负责人要享有必要的监督权和检查权。此外,对于一些社会影响繁重或社会效应重大的行政复议应兼有票决权。同时,对于县级以上政府机构应配套设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并隶属于地方同级政府机关;而对于一些垂直领导的行政机构,诸如金融、国税、海关等相关的复议管辖权,应能交由所属对应的行政复议机构来受理,避免管辖混乱局面生成。

三、结语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单位例行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公民、法人以及其他一些组织机构能够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所属权益的救济帮助。现行《行政复议法》仍然有一些亟待完善之处。为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予以持续性关注。

【参考文献】

[1]章志远.行政复议困境的解决之道[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1(01).

[2]王万华.重构公正的行政复议制度[J].行政管理改革,

2011(09).

[3]方军.我国行政复议组织改革刍议[J].法学论坛,2011

(05).

责任编辑: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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