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2月28日 04:58

高泓跃

[摘要]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在法律制度建立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取向和传统形式特征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且使得德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成为一个科学严密、体系完备的典范。同时,德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也反映了其整个法律制度的传统形式特征和价值理念。

[关键词]德国 税收法 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8-0016-01

一、德国的税收立法情况

(一)德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统一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在税收立法上,联邦享有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大约有95%的联邦税收法律是由联邦议会立法制定,其中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等确立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条文或法律由联邦议会立法,专属联邦收入的税种,如关税、保险税、特种消费税(矿物油品、烟草、咖啡、茶、糖、盐酒等税)等税法由联邦议会立法;联邦与地方共享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法也由联邦负责立法。仅有约5%的税收法律由州或市议会立法,其中由州立法的税种包括:遗产税、自动车辆税、不动产转让税、啤酒税、博彩税和防火税等税法,其余的一些小税种则是由市议会立法,如狗税。同时,法律还规定联邦立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州及州以下所立法的法律效力,州及州以下的税收立法不得超越联邦立法精神。

(二)税收立法体系严密、结构完整

从宪法、基本法到一般的税收法规,从税收法律体系确立的基本原则到具体的税收法律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从税收法律规范主体体系到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德国形成了一个非常严密完整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德国的宪法对税收的立法、征管等权限在联邦和地方之间的划分作了明确规定。宪法对税收的立法和征管权力进行划分,不仅是对税权的一种最具法律效力的配置,同时,也是一种最具法律效力的授权,保障整个税收法律体系建立在一个可靠的效力渊源之上。

德国的税收基本法主要是由于德国没有独立于财政部的、以税务命名的税务机构体系。我国的学者将这一法典按通行的惯例称之为税收基本法。这是一部语义明确、内容详细(法律规范不仅详尽的规定了税收行政执法的职权和程序,还移植了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操作性极强的综合性税收法典,是德国税收法律体系得以健康运转的基本制度,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成文法思想所形成的严格的法定主义倾向对德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

二、德国税务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情况

德国的税收执法任务分别由联邦税务机关、州税务机关和市税务机关完成。尽管德国的税收收入也被划分为中央(联邦)税、中央(联邦)地方(州、市)共享税和地方(州、市)税,但在联邦德国没有分设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而只是在联邦、州、市之间对税收的执法权限作了划分。其中,联邦的税务机关负责关税、专属联邦的税种的征管,负责由联邦管理的特种消费税包括进口交易税的征管,负责欧盟要求征收的税种的征管。州税务机关负责联邦和市税务机关管理之外的所有税收的征管。市税务机关则负责由市立法的税收的征管。州税务机关是联邦德国税收执法的主要力量。

三、学习与借鉴

德国的法律制度包括税收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式,它对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影响较大,清末以后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也产生过一定程度的影响。当前,从世界上主要法系比较来看,联邦德国严格的法典式税收法律体系,强调税收广泛的经济调节、社会职能以及税收经济发展动力等思想比较符合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杠杆运用的价值取向。因此,学习和借鉴德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是非常有益的。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税收立法体系,为依法治税提供法律规范基础。与德国的税收立法体系相比较,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显得非常薄弱,已经成为税收法治化的障碍。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当前需要注意这样一些立法努力,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在德国,所有共享的税收征收主要由州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收执法没有因税收收入受到影响,其原因在于上下一贯地坚持税收法律至上,法律是决定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唯一根据。因此,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思想,尽快取消收入计划,用法制的思维看待税收征管中的“超收”和“欠收”现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要严格按法治的要求,形成主要对税法负责的管理和执法行为机制。

德国虽然税法体系庞大复杂,但整个执法过程高效运转、秩序井然,除了高度法制化之外,税收执法过程中科学的专业化分工、独立的税收行政诉讼体系和坚强有力的税收刑事侦查体系等因素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因为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法律制度的高度程序性决定了税收执法过程中科学的专业化工、独立的税收行政诉讼体系和独立的坚强有力的阁上刑事侦查体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因此,我国税收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借鉴德国的做法,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格局和系统内的专业化分工,成立独立的税收行政诉讼体系,赋予税务机关独立的税务刑事侦查权。

其他方面如:德国高素质税收执法队伍的建设——税收制度实施的人本条件,税务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缓解税制复杂性的不可或缺的纽带桥梁,极大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和准确性的现代化手段运用等等方面都是德国税收法律制度得以良性运转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也是非常值得我们在未来税收法制化建设过程中认真学习和借鉴的。

责任编辑:武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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