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受虐儿童问题探析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3月01日 10:57

张璐璐

摘要:儿童受虐的现象一直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并且成为社会工作的重点内容。由于儿童虐待的形式多样,社会介入其中面临着很多困境,这需要明确分析儿童虐待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且有针对性地对不同情况的虐待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工作中来,最终取得明显的成效。

关键词:社会工作 儿童虐待 介入方法

中图分类号: D6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1-0063-02

社会对于受虐儿童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健全的时代背景下,受种种因素的干扰,社会工作的介入受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一直未达到理想的效果,并且社会工作可介入的地区少、程度不够,所以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社会工作介入工作体系很有必要。

一、儿童受虐问题的现状及影响

“儿童虐待是对儿童有抚养义务、监督或操纵权的人作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者潜在伤害的行为,包括对儿童的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经济性剥削等形式。” [1]儿童受虐情况的相关调查早已有之,并且对于受虐待的男女儿童的比例和主要施暴者都有相关的数据案例,其中女童是受虐人群中的主要受害者,家人、老师、同学是主要的施暴者。[2]由此可见,儿童受虐情况发生的主要地点是在家庭和学校,家长受中国传统的“父为子天”、孩子“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思想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缺乏保护意识,将孩子视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而随意处罚。在一些重组家庭中,由于父母的离异本身就对孩子造成了难以消除的不良影响,再加上家庭重组后难以适应或者受到忽视、虐待等情况,给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困扰。

除在学校和家庭发生的儿童虐待情况外,社会上也存在相关案例。随着城市化发展,农工涌向城市,其中不乏童工的存在,在经济落后地区的家庭中同样也有孩子较早辍学打工的情况,这些童工就成了廉价或者附带的劳动力,经常遭受压榨或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在农村,因父母外出打工而留守农村的儿童,更容易受到身体或者精神上的虐待,由于失去了家庭这样一个成长环境,他们成为心理偏激或者产生缺陷的高发人群。

儿童受虐情况的产生也跟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家庭生活虐待的评定情况作了规定:“家庭生活中的虐待,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共同生活的子女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肉体上经常性的打骂、体罚、挨冻,有病不给医治,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从事过重的劳动等;精神上进行感情虐待,父母或监护人故意不满足孩子的基本需要,故意贬低孩子。”涉及未成年人儿童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相关的惩罚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更加无法落到实处。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加之儿童虐待大多数不是发生在公众场合,在比较隐蔽的环境下发生的虐待性行为往往不会被披露,这对儿童的保护工作制造了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护工作的难度。

二、社会工作的介入方法

社会工作介入儿童受虐问题,陷入了文化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困境,这就需要在面临不同的环境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而有效介入。

来自文化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家长教育孩子的心理上。家庭暴力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家长观念的极端化或者家庭关系的重组,观念极端可以被教育改变,然而家庭关系重组却是不可调和的,所以社会工作不仅要多关注离异家庭的孩子,对于有家庭成员重组情况的孩子也要加以关注。与此同时,“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影响下,人们不希望‘自家事让外人知道,但是社会工作要求一旦发现虐待儿童现象,首先向‘机构或村/居民自治组织汇报,再确定介入不介入,如何介入,如果当事人不愿知道自己的虐待儿童行为,儿童也不希望说出自己被家长或教师虐待,社会工作者将因‘保密原则而陷入介入方式选择的困境[2]。”当事人这样的思想显然为社会工作的进行制造了困难,尤其是受虐待儿童的不配合,使社会工作的协调“师出无名”,在进行社会工作的干预时,还必须做孩子的思想工作。

随着人们道德观念的改变,有些家长虽然已经不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理念,但是由于认可“严师出高徒”这样的理念,导致对儿童在学校受到体罚等情况采取了默认态度,这加大了儿童虐待在学校的发生几率。家庭是儿童成长的主要场所,也是社会工作的重点区域,加大社区对于儿童的保护体系建设尤其重要。社会工作在介入儿童虐待情况时,可以采取事先预防、事中协调、事后补救的方式。事先预防主要是针对社区儿童保护体系的建设,完善儿童保护制度和受虐儿童关爱或救护系统,同时可以对家长进行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相关教育,提高家长在教育观念上的法律意识,明确认识到教师体罚学生是不被允许的。

学校建立相关的保障体系也很重要,不仅是针对教师对于儿童的虐待,还包括学生内部产生的虐待问题。社会工作在这一方面的介入可以采用和学校合作的方式,并且监督学校相关工作的运行机制,从内部出发,了解学校儿童虐待的真实情况,进而加以干预。

总的来说,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需要做到范围广,对于童工被虐待的问题可以直接从公共媒体出发,披露这类情况的存在。在对虐待人员进行惩罚的同时,唤起人们的儿童保护意识,同时也警告存在类似情况的其他工厂或家庭,工厂要拒绝招收童工。家庭要保证孩子在应接受教育的年纪完成教育任务,对于查实经济难以维持孩子上学的家庭,社会工作可以建立相应的教育保障基金,使孩子能够接受正常的教育。

三、社會工作介入受虐儿童问题的理想成效

之前对于儿童受虐情况和社会工作介入的相关方法都做了叙述,那么社会工作介入受虐儿童问题的理想成效是怎样的呢?

对于家庭虐待儿童情况的介入,不仅要减少家暴,给孩子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而且要让家长学会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发现学校虐待儿童的情况要及时和老师沟通或举报相关行为,给孩子一个和平的成长学习环境。学校制度健全,监督和实施一体化,切实保障儿童的自身权益。要增强受虐待儿童自我意识,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受到虐待时能够向社会介入机构寻求帮助并配合调查等。

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一项以利他主义理念和科学方法为基础的专业社会服务活动”[3]。它的目的是用科学方法最终达到“利他主义”的目的,介入受虐儿童问题的理想效果是使儿童受虐的情况不再产生,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这是很难达到的,所以其直接目的应该在于逐渐提高人们对于儿童权益的认知和保护意识,促进相关制度的建设,在遇到儿童受虐情况时可进行调解,或对造成身体损害或精神损失的开展补偿工作,在有效地调节和渐渐深入人心的观念转变中,最终使儿童受虐问题不再成为社会的困扰。

四、结语

儿童受虐问题在当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在社会工作介入儿童受虐问题时,不仅要事先预防,还要及时协调和开展事后的补救工作,建立一个完整的有法可循的体系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胡艳华.徐前权.杨帆.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干预实践研究[J].社会工作,2016(6):42-52.

[2]唐成.我国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7(6):23-24.

[3]牛芳.张燕.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遇到的困境分析[J].社会工作,2013(3):123-129.

[4]王思诚.中国社会工作的嵌入性发展.[J].科学社会战线,201(2):206-222.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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