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担当 落实“两个责任”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3月02日 21:03

张学军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工作思路的一个重大调整、工作机制的一个重大创新。为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又与地方党政机关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主要体现在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方面。因此,检察机关落实“两个责任”就应当关注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落实“两个责任” 纪检 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2-0008-02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基础性的长期工程,需要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检察院因其检查机制与工作机制的特殊性,必须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聚焦中心任务,以强烈的担当精神,把监督责任抓严、抓实、抓出实效。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同时组织协调自身反腐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和执纪问责,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作用。

一、检察院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与特殊性

(一)检察院纪检组职能

检察院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的地位、监督的客体或对象、监督的职责内容等方面。从监督地位上看,纪检组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客体或对象上看,纪检组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组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具体包括对党组书记、党组成员进行监督。从监督责任来看,纪检组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本院党组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受理对院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二)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应充分认识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特殊性

落实“两个责任”就要关注到纪检监察工作,纪检与监察工作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构成了“一府两院”的政体格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具有其特殊性。

1.纪检监察工作派出方式不同。在监察工作方面,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是《行政监察法》,审判机关执行的是《人民法院监察条例》,检察机关执行的是《人民检察院监察条例》。因此,地方纪委、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部门实行的是纪检、监察机构双派驻,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的是纪检机构单派驻,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对“两院”监察工作不具有领导权,对“两院”也没有监察权。

2.纪检监察工作的对象不同。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对象是全体行政人员,而检察机关的纪检工作是针对检察机关的党员,监察工作是针对全体检察人员,而纪检与监察的主管部门不同,纪检工作是受当地纪委领导,监察工作是受上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领导。对于检察机关非党员干警的立案查处,地方纪委无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只能由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3.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不同。《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监察部门正职的人选必须上级监察部门同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些依据说明,检察机关的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也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二、探索检察机关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途径和方式

(一)明确党组的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党组的主体责任意识。院党组要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党组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清醒认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紧迫性,切实将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上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要进一步明晰党组的主体责任内容,细化党组班子、党组第一责任人以及党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科学划分党组班子、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一岗双责”;要不断提高党组主体责任的履行能力,推进纪检组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制度化,完善腐败治理的组织架构、监控体系和运行方式,不断提高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能力。

(二)强化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纪检组的监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履行,进一步明确纪检组作为党内监督的法律地位,强化纪检组监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纪检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进一步推进纪检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监督职责,聚焦监督主业,突出监督主责,不断提高纪检组监督能力,增强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加强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纪检组监督方式,完善纪检组对院党组及其党组成员、一般党员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组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三)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应对检察机关纪检组明确新的监察职能

除了上文所探讨的检察院纪检组基本职能之外,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在保留这些职能的同时,可建议增加新的内容。

1.将检务公开纳入监察职能。公开是手段,公正是目的;公开是形式,公正是内容。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执法过程是大势所趋,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执法更公开,更透明,打破检察工作的神秘感,就会获得群众的更多的支持与认可。为更好地抓好检务公开,促进检察机关“两个责任”的落实,有必要在监察职能中将监督检务公开作为一项法定职责来明确。

2.将检务督察纳入监察职能。检务督察工作实施几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多数检察机关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及督察员,是由纪检监察干部兼任的。根据各地编制和人员情况,要增设新的机构和增加新人员也比较困难,所以有必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明确新的监察职能时,可将检务督察的内容和要求明确纳入,使其更具有权威性,达到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

3.将专项检查纳入监察职能。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一些明确。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了“小金库”清理整治、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警车清理专项检查等,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内部监督工作力度的加大,各项专项检查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因此,可以给监察部门具体明确此项内容,让监察部门早计划、早安排,一个时期针对一个问题集中进行治理。

4.赋予检察机关更大权力。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从高检院制定条例的精神可以理解出,监察部门正职,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应当是检察委员会委员。而“应当参加”被误解为列席,大大打了折扣。所以该条应修改为“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应当是检察委员会委员,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因此,应当给予更大的监察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参与会议的权力、发表意见的权力、调查相关事项的权力、处理具体问题的权力等。当然,这些权力也是要受监督的,要接受本院纪检组长的监督,上级院纪检组、监察部门的监督,上级院党组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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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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