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问题的研究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3月02日 05:54

洪玮

[摘要]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法制教育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由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还在形成阶段,他们的思想很容易被影响。因此,选择正确的矫正方式是很重要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目前最有效的制度。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该制度实施后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文将通过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0-0017-02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其中,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升高,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着国家各个方面的发展,面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各机关秉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改革,但是由于国情的特殊性及制度建设的不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

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外来的概念,是西方国家主要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该项制度与监禁刑罚的区别主要在于,实现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与惩罚。

我国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不仅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同时也可看做是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开启。我国的社区矫正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的国家机关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之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几年的定点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于是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该制度予以了确认。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仍然缺少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规范。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判处、裁定或决定要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安置在专门的社区中,在国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借助社会团体、人民团体、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基层群众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通过国家机关规定的相应的矫正方法,在刑罚执行期间,教育和帮扶未成年人,消除其犯罪心理,纠正其行为缺点,使之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犯罪的未成年人,包括:第一,《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刑法规定的特定八项罪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在十八周岁以下,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需要予以矫正的年龄段是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

未成年人对不明确的事物充满好奇,敢于尝试,所以容易犯错,甚至一部分人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对其进行再教育的时候应当选择以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未成年人的再教育应当明显区别于成年人,尽量不要采取监禁矫正的方式。首先,监禁矫正属于完全隔离的矫正方式,在监禁过程中,由于未成年人处于心理不成熟阶段,会出现情绪大幅度波动,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灵的成长。其次,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监禁期间容易造成心理及身体上的双重伤害,不利于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最后,由于未成年人的是非辨别能力的有限性,会导致在全封闭式的监禁矫正过程中,极容易受到其他不良情况的影响,容易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甚至会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正确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可以减少以上几种情况的出现,利于社会的发展。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只有相互协作共同努力才能给未成年人以正确引导,让未成年人逐步摒弃不良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未成年人的身心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美国法官朱立安·马克说:“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让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这正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念。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问题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个人社会化过程始于家庭,家庭生活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一生。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个别家长过分的宠爱造成孩子心理不健全,这些孩子普遍存在骄傲、自大、心理承受能力差等问题,他们不允许与自己意见相左的情况出现,唯我独尊,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并且对于物欲的追求极大,贪图虚荣。这样的孩子在不如意的时候极品走上错误的道路,并且较难纠正其错误心理。

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由于社会信息传播工具的全面发展,导致当今社会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并且内容极其复杂。当辨识能力较低的未成年人接触到后,不仅不能正确的处理,并且会对他们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其中的不公平社会现象,往往使得他们出现愤世嫉俗的心理,并对国家、法律、社会失去信任。由于不良现象刺激着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和生理,诱使他们做出一些自己认为对的实则危害社会的行为,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协助下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通过正确的心理干预行为以及参加各种有利于正确认识社会的活动,用以树立正常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得心理健康发展,逐渐摒弃不良的生活习惯和思想。但是,仅仅与专业人员交流是不够的,为了将来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还需要同家庭、学校进行交流。只有这样才不会造成脱离社会的现象出现,也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可行性

由于未成年人的各方面还处于成长阶段,可塑性很高,方法正确时矫正效果十分明显,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目前最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方法,有利于他们重新开始。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渐完善,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良好的社区文化的传播不仅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可以为已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好的改正环境,大大提升了矫正的效果,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有利于社会积极稳固的发展。

五、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虽然我国在2012年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增加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但是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仍然没有专门的立法。另一方面,《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十分零落,没有形成体系,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制度涉及的非常少。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该办法的立法位阶比较低,而且都是比较宏观的规定,缺少对于如何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具体规定,可操作性极低。

其次,社区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局限性,导致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自己在社区中所扮演的角色,社区居民普遍不愿参加社区工作,导致社区矫正不能顺利实施,达不到预期效果。只有让每个生活在社区中的居民认识到自己的地位及职权,愿意参与社区工作,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才能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开展。

最后,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的针对性不强。目前我国只有一些比较宏观的规定,没有针对性,不利于个别情况的处理。由于未成年人各方面都与成年人不同,因此,应当制定区别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加上相关规定的缺失,矫正工作的效果并不理想,又由于社会现实情况,要求我们尽快做出改变。

六、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建议

首先,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需要专门的法律依据。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的学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设立专门的法律规定,明确相关问题。

其次,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矫正机构。法律法规健全后,进行相应的机关设立。不仅要明确机关的职责,还要明确各机关在不同阶段的职责,并确立对于相关人员的不履行职责的惩罚措施,使得相关人员更好地履行职务。

最后,制定合理的未成年人矫正项目。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和中国的社会现实,制定一种教育、改善为主,惩戒为辅的刑罚执行措施,并且时刻明确以人为本原则。通过开展合理、有效的矫正项目,让未成年人在既不脱离社会,也不离开家庭的情况下,通过相应的教育措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参考文献】

[1]杨鸿台.城市社区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2]廖斌,何显兵.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3]姜祖桢.社区矫正理论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4]吴宗宪,蔡雅奇,彭玉伟.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与执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12.

[5]黄喜珊.青少年问题行为的防止与矫正[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10.

[6]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J].中国青年研究网,2004(11).

[7]张楚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研究[J].沈阳师范大学,2014.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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