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场性骚扰的法律思考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3月04日 22:02

敬钰雯

摘要:职场性骚扰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权和工作环境权,虽然我国现存立法存在反职场性骚扰的规定,但实际上仍存在职场性骚扰认定难、受害人难得赔偿以及男性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平等保障等问题。本文认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要从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出发,探索现存立法的缺陷,完善现存立法,才能使法律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职场性骚扰 立法缺陷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2-0068-01

性骚扰一词,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而被西方社会所关注,在90年代作为舶来语传入我国。性骚扰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是普遍存在且比较严重的,而职场性骚扰又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1]职场性骚扰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和工作环境权,破坏了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者得以安全的工作环境,也对其他劳动者甚至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然而我国对性骚扰,尤其是最为严重的职场性骚扰的立法尚存在缺陷,导致了现实中受害者难以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出现了职场性骚扰认定难、受害人难得赔偿以及男性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平等保障等问题。

一、职场性骚扰问题的立法缺陷

(一)全国性的法律尚未明确定义职场性骚扰

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增加了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条款。但事实上对于性骚扰的含义及特征,全国性的法律并未进行明确定义。不过也可以发现,全国已有多个省市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性骚扰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包括概念、性质、行为形式、救济途径以及责任形式与承担等方面。如《湖南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将“具有淫秽内容且违反法律、伦理道德行为”认定为性骚扰行为。以上地方性的法规对于性骚扰的定义为全国性的法律定义职场性骚扰行为提供了过渡和借鉴。

(二)反职场性骚扰的法律义务过于原则化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责任。然而以上立法仅是原则性规定,对于职场性骚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在全国性的法律中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事实上,用人单位最直接有效地管理劳动者主体,是反职场性骚扰的重要参与部分。然而法律对反性骚扰义务的笼统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的规定也导致了某些单位并不积极履行反职场性骚扰义务的情形。在一项关于职场性骚扰的调查中,某企业的人力资源领导在接受访问调研时明确表示,由于法律目前并未规定单位反职场性骚扰的义务界限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他目前不会让企业履行反职场性骚扰的义务。[2]由法律明确企业具体责任是用人单位反职场性骚扰的前提,只有企业真正参与反职场性骚扰才能实际地保障劳动者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工作。

(三)保护单性别化

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的反职业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主要针对于女性,并不同等重视对男性的保护,但事实上针对于男性的性骚扰也绝不罕见。固然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了当前女性普遍处于弱势的现实情形,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性骚扰的受害者都没有提出性别限制,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等等地区[3];同时这也并不符合性别平等这一两性发展的最终目标,可以认为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性别歧视。因此改变这种单性别保护的现状是反职场性骚扰的现实需要和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职场性骚扰问题的完善

(一)细化职场性骚扰问题的原则性法律规范

鉴于性骚扰现象严重的现实,迫切需要细化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范,使相应的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反职场性骚扰的立法的可操作性具体应体现在对定义职场性骚扰和明确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一方面,定义行为是反对行为的前提,法律明确定义职场性骚扰是使反职场性骚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在定义职场性骚扰的问题上可以参考各地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进行,使反职场性骚扰的规范实际可操作,而不仅是原则性规定。另一方面,在明确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方面,明确性骚扰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预防和制止的责任,并且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行为人的处罚以及对用人单位未尽预防和制止责任时的处罚。

(二)加强职场性骚扰问题的平等保护

在立法上加强对职场性骚扰平等的性别保护,改变单性别保护的现状。部分地方性法规已将男性作为职场性骚扰保护的对象,体现法律对不同性别的劳动者的平等保护。例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首次把男性纳入职场性骚扰的保护范围。这种在职场性骚扰问题上的性别平等立法理念值得推广,平等保护男性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让职场性骚扰的男性受害者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周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责任研究[D].蘇州大学,2011.

[2]刘明辉,姚冰.企业建立防治职场性骚扰机制的现实需求与对策[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5):15-18.

[3]王丽莎.论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兼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12):22-25.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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