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
   来源:现代交际     2021年03月07日 20:24

陈丽影��

摘要:回顾我国法治建设,可谓历经了漫长过程和多番更迭。对此,笔者着重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法文化障碍进行简要分析。立足于中外西方政治与法律制度角度,从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传统政治思想、法文化观念角度,分析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障碍,即:传统封建思想残留、礼治精神与当代法律平等性矛盾、传统文化的工具性导向和当代法治理念影响。

关键词:法治建设 法文化障碍 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4-0077-01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大至国家政治,小到人们政治行为,都离不开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国家战略,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我国法治建设分为多个发展时期,但法治建設中的法文化障碍长期存在,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法治的原则

当代法治指的是:国家当代发展中逐渐生成的法治制度与条约。法治具有多样化、民主化、市场经济等特点,是治国理政、管理社会的重要途径。当代法治观念思想起源于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指出:法治应具有两种含义,即: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与服从,而民众所遵循的法治又应是制定完善的法律。其含义一种为:法律得到的大众服从,不仅需要人们遵守法律,政府也要服从法律,即为后续“法律至上”理念。另一种则是:民众与政府共同服从的法律是需要完善的。

英国有关法学专家在100年前对其法治建设进行了分析,强调:法治代表着法律的至高性。同时,提出了三项原则,第一,排除明确违背国家立法机构正常合法方式制定的法律,全部公民都不能受到惩罚,其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不能受到损失。第二,法治代表着法律的至高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不得越过法律边界。第三,全部公民都要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同时接受法院审判官的管辖。宪法并不是个人的权利象征,个人权利为法院的定义与实施。

该法治原则包含了英国法治制度的公平平等、抵制独断专行、倡导自由。不过其原则更多的针对英国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第一,法律至高无上。该原则需要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将宪法作为前提的法律具有至高性。国家任何人都要在法律制度下,即使是国家元首或是执政党也要遵守法律。参照法律制度建设国家、管理社会。第二,平等性原则。法治的落实要以普遍有效的法律为管理社会形式,无论是任何民族、性别、地位的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自由权利、平等权利,但也要遵守法律。第三,人权和自由。

基于当代法治在政治哲学角度而言,充分说明依靠法治的最高性对国家权利进行控制,以及我国文化机制和政治文化发展影响,确保人民自由权利的行使。

二、法与权

法律至上与权力至上的矛盾,在现代社会中主要集中于:法律权威性没有得到全面认可。改革开放后,民主与法治得到了完善,其变化也是人们所能够看得到的,但是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仍然存在学术上的争议。宪法条例中强调:任何单位、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组织都要遵守宪法与法律,不可越过法律红线。而在实际生活中,违法乱纪现象屡见不鲜,所谓的宪法至上、法律权威性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在社会发展中。

法治的权威性难以体现在生活中,法律与权利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究其原因,政治制度变革落后造成体制性因素影响;以及我国文化机制和政治文化发展影响。

两千多年的政治发展,无非是在儒、法两种政治思想之间。皇权独断是社会发展中的唯一途径,君主独尊、皇权至上,独享国家行政、司法、财政大权,公共权力成为君主的私人财产。立足于专制政治上而言,主权在君不在民,君主是权力的象征,也是法律的源泉。皇帝圣旨是最高指示,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实际政治发展过程中,独享与管控法权的独断。

君主专治政治下,所有对、错标准决定权在于权力,权力象征着真理。君主掌握最高决定权,即:对、错标准。权大过法律,法律在权力之下,司法制度在法治上要受到权力的影响。

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法律权威逐渐下降。这与西方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现象是不同的。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这种政治文化传统对当代法治“法律之上”原则成为一种排斥。

三、结语

综合分析,尽管我国法治建设仍然需要一个时期推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弘扬法治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保障基础和思想基础。本文中,笔者分别从:法治建设时代原则、法律至上原则和权利至上传统两方面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法文化障碍进行分析。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体公民的支持和参与,广大公民要养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思维方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崇尚法律。

参考文献:

[1]谢国明.推进法治建设需要冲破三大思想障碍[J].科学社会主义,2015(2).

[2]刘丽雪.试论环境法治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运用[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2).

责任编辑: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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