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策略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4月02日 22:28

[摘 要]金融的脆弱性和金融资本的趋利性本质。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决定实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出发和立足点,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符合四条原则,才能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中的各类问题。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商业银行的成长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金融监管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良好的金融监管不是商业银行的“紧箍咒”,而是商业银行成长的“推进器”,可以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的成长和发展;反过来,商业银行的持续成长也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在提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改进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风险 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252-0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的金融体系变得比以往都脆弱,世界各国都历经过严重的金融危机。特别是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是引发了全球的经济动荡。因此,加强金融体系的监管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问题。而我国在加入WTO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制度全面转向与国际接轨的、有效率、有竞争力的市场金融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金融业运营的环境将变得更加复杂、运营的风险性变得更加大。银行业是金融体系中的最重要构成。因此,国家加强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对保持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性将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研究和解决商业银行金融监管中的问题也是摆在我国央行面前的严峻课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在当今金融领域中,各项金融监管都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而不单单只是简单的违章检查。然而在目前,我国现行颁布的各项经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虽然近年来为了与国际接轨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但是从这些颁布的法律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到,一是针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有关法规覆盖面较窄,法律层次低,前瞻性不强。除核心大法外,第二、三层次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不高。二是商业银行业务法尚不完善,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银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实践的需要。因此需不断加强国银行金融监管相关配套法制的完善,使国内银行监管法制框架更具全面性和系统性。

2.国内商业银行内控机制较弱。

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不完善,风险管理执行力度较弱。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为了适应国际化需要,纷纷加强内控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机制建设缓慢,往往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而且还存在较大的漏洞;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存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经济案时有发生;三是亏损风险管理薄弱,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办法。而且研究表明,国内商业银行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主要表现为收支核算不实、人为调节利润等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次是有些金融机构出现私设“小金库”的现象等等。这都说明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比较普遍,国内商业银行内控机制需要不断加强完善。

3.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僵乏。

在我国,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基础比较薄弱,尚未形成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还没有完善的、全方位的风险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部门还只是“形似”,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二是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岗位职责体系,各个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普遍存在界面不清、职责不明现象;三是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弱化。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市场失效。

1.垄断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2.外部效应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3.信息不对称与市场价格的扭曲。

(2)金融业内部。

1.银行业的内在脆弱性;

2.期限变换和流动性;

3.高负债经营;

4.金融交易的跨时空性和交易费用。

三、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型监管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性质不同为出发点,在金融分业经营条件下,或者在金融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比较明确、界限比较清楚的条件下,监管效果表较明显。机构型监管模式主要关注单个机构的状况,每家金融机构由一个监管者负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监管。但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各部门之间界限的日益模糊,机构监管的劣势逐渐显露。默顿和伯蒂提出金融体系的“功能观”学说,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只有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下,随着不同金融机构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才出现了功能型金融监管理论。

2.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

合规性监管主要是约束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而风险性监管除了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外,还要致力于机构自身的稳健经营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它是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审慎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是一种积极地监管方式,侧重于引导金融体系树立防范风险的理念,从正面引导金融业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

3.由单一的国内监管向国际监管转变。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指各国在遵循国内金融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国际间广泛的多边合作协议。明确本国和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责任,对跨境金融业务、国际金融集团等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自由化趋势和银行经营的国际化,需要各国中央银行以合作的态度、统一协调的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成为一种主流趋势。

4.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历史的经验表明,统一的监管模式更适合混业经营条件,可以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全面覆盖对各种金融商品的监管,在组织结构上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对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先天结构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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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谢太峰等.金融业务风险及其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9;

[4] 赵何敏等.中央银行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

作者简介:侯雅淳(1994.4-),女,河南南阳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2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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