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验检疫机构在多港分卸水尺鉴定业务中的协作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4月02日 10:15

金良

[摘 要]本文由两起因多港分卸时分割不当,造成多港所卸货物重量出现重大差异的水尺计重案例,引出了检验检疫机构在多港分卸水尺鉴定业务中加强沟通协作的必要性,并探讨了相关做法。

[关键词]多港分卸 大宗散货 水尺计重 重大差重 沟通协作

中图分类号:TM121.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1-0025-01

1 前言

近几年,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矿砂、大豆等大宗散货进口量正逐年递增。为最大程度地节省贸易成本,不同收货人的同品种大宗散货混装在同一艘远洋船舶上,再运抵国内多个港口分别卸出的运输方式被广泛采用。然而,在这种混装分卸模式中,常因船方对各票货物分割不当,致使多票货物出现重大差异。以下就是两个这方面的案例:

2 案例及其分析

2.1 案例简介

一艘装载约12933吨印度铁矿粉的船舶抵达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码头,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人员按规定对该船所卸货物重量实施水尺鉴定,最终发现该船实际卸货重量为12434吨,比提单数短少499吨,短重率高达38.6‰,货值3.4万美元。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的鉴定人员事前了解到,该船本航次在印度某港混装了两票不同收货人的同品种货物,在国内第一港卸出部分货物后,最终在张家港卸出船上全部剩余货物。船方声称,在上一港卸货期间,由于向部分压载舱压水时,首尖舱阀门没有关紧,致使向该舱误压了近450吨水,但当时并未察觉,从而导致货物分割不当,在该港多卸约450吨货物。为此,在首次水尺鉴定发现货物将出现重大短重后,张家港检验检疫局的鉴定人员及时与上一卸货港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并确认了该票货物短重的原因与大致数量。

无独有偶,在上一案例发生后不久,我们又遇到了一起相似的案例,稍有不同的是,这次是货重溢出。船上也是装两家不同收货人的同品种铁矿粉,在第一卸货港卸出部分货物,然后在张家港卸出全部剩余货物。该船在张家港货物提单数为32000吨,实际卸货重量为32696吨,相比提单溢出696吨,溢出率为21.8‰,货值约4.9万美元。船方承认,在上一港实际卸货过程中,由于船方估计失误,致使在该港少卸了将近700吨货物,船方由于赶船期,避免滞港而带来的费用,而未进行补卸,从而在张家港将货物全部卸出,相比提单溢出696吨。张家港检验检疫局的鉴定人员与上一卸货港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并确认了本批货物溢重的原因与大致数量。

2.2 案例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因船方对混装的两票货物分割不当,致使各票货物出现重大差异。在混装分卸的运输模式中,此类案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防止个别不诚信船方为规避其自身风险,而刻意隐瞒有关事实,并实施相应的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好国内收货人的利益,作为对“目录”内商品的重量实施法定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积极、有效地予以应对。

那么,哪些情况下存在船方隐瞒差重、试图欺诈的风险呢?一般来说,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本身载货总重量相比提单总数就少;另一种是货物总重量相比提单总数不少,但是由于第一卸货港多卸出货物,第二卸货港实际载货重量相比提单数要少。

船方又是通过怎样的途径来实施欺诈行为呢?一般来说,主要通过压载水来做文章。例如,不如实申报压载舱;向非压载舱(如污油舱)压水;量水时控制下尺的力度,前尺轻后尺重,使前尺压载水偏小,后尺压载水偏大;压载水前尺“假空”,后尺“假满”;向货仓压水等。还有些隐蔽的操作,如前尺缆绳放松,后尺缆绳收紧,迫使水尺偏小。更有甚者暗调压载水。

3 探讨

鉴于混装分卸中存在的风险,只有通过加强各地检验检疫鉴定机构在多港分卸业务中的沟通与协作,并加强自身检验检疫鉴定人员的鉴定业务水平,才能去及时发现不诚信船方的欺诈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一、从检验检疫机构来说,要按照《进口大宗货物分港卸货法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加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沟通与协作,避免因沟通不畅而让船方存在瞒报差重的可能。

作为第一卸货港或前一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了解相关鉴定工作情况,包括:

第一、装货港情况:装货时情况(是否经过衡重或者水尺计重)、水尺鉴定情况(水尺鉴定时风浪等)、货物提单总数、船舶和货物在航行途中的情况(特别要注意污水的排放)等;

第二、本港卸货情况:包括卸货数量、水尺鉴定情况等;

第三、下各港货载总重量是否与下港提单总数相符等。

认真查阅和收集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及时做好相关记录。若发现异常的情况应及时深入调查,为后续鉴定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鉴定人员在现场鉴定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记录和资料传递到下一港的检验检疫机构,以方便沟通协作。

作为第二卸货港,在货物到达港口后,鉴定人员需及时向船方了解并核对上一卸货港以及船舶现载货物情况,对出现较大差异的,需及时与第一卸货港或前一卸货港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同样,鉴定人员在现场鉴定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将有关记录和资料传递到下一港的检验检疫机构,以方便沟通协作。

最后卸货港的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具鉴定结果前,应及时向前几港检验检疫机构通报鉴定结果。

总之要加强两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沟通协作,避免因沟通不畅而导致的鉴定工作被动情况的发生,从而尽可能规避上述的贸易风险。

如两港或多港有长期多港分卸鉴定业务的,可达成长期合作协议,以便双方鉴定工作和应对突发重大差重等情况的发生。

二、从检验检疫鉴定人员自身来讲,要公正客观的反应船舶实际卸货重量,透过可能存在虚假数据,维护国内收货人的利益。

首先鉴定人员需亲力亲为,亲自实践,确保所有水尺数据客观、真实、有效。

其次鉴定人员在平时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总结,善于积累经验和处理复杂多变的船上情况。例如测量底舱压载水时,下尺的轻重;船舶纵倾较大时,要注意前尺底舱压载水的“假空”,末尺边舱压载水的“假满”等等。防止船方避重就轻,维护船方自己利益,搞小动作。

最后鉴定人员要积极与各方去沟通。在登轮前,首先向货运代理了解船舶运载情况,是否有多港分卸,上一港情况如何,并对上述情况核实,有异常情况的,及时上报,并做好相应的准备。登轮后,应多和船上人员沟通,了解并核实上一港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本港的水尺鉴定。对所鉴定的数据需反复核查,发现异常情况,需及时查找原因,及时上报。鉴定工作后,要按照《进口大宗货物分港卸货法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与上一港或者下一港,积极沟通,并传送双方的相关数据,供双方参考等等。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实务,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2】 国质检检【2009】517号,进口大宗货物分港卸货法定鉴定工作管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SN/T 0187-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水尺计重。

文章 鉴定 水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