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赔偿责任中过错与认定分析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4月19日 03:57

杨燕

[摘 要]公证责任赔偿在《公证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了法律依据,为公证司法的顺利开展扫清了障碍。然而,该法规对实际司法中的问题欠缺全面考虑,一些规定的原则性过强,比如公证赔偿责任中关于过错的认定。所以,本文主要基于《公证法》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探讨如何来划分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与认定问题。

[关键词]公证赔偿责任;过错;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6.6;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0-0383-01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是因为过错损害了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公证机构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公证赔偿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就是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过错。不过,因为该法律规定的说法较为模糊不清,而且学术界、实务届一直在争论公证赔偿责任性质,故而到底是根据民事责任构成里的主观要件或者根据特殊民事责任里的过场认定标准来衡量,当前还没有统一的说法。

一、关于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分析

一般来说,主观、客观、主客观统一是公证赔偿责任中的三个主要过错标准。但主客观统一标准是最为常用的,它比客观标准说更为适宜。从主客观统一层面来看,法律标准对公证赔偿责任里公证员的行为有明确规定,每个公证员个体是不同的,公众对他们持有的证书也比较相信。从主观标准来说,这个标准要求判断公证员个体的行为,并不断分析公证员的心理。可是,公证员的共通点只限于执业证书方面,别的则有一定不同,因而这不是衡量公证员过错的标准,因而这个主观标准也无法被当作公证赔偿责任的主因。从客观标准来讲,对于公证赔偿责任过程认定在某种程度上是满足的,公证因其法律性使得公证对他们有着相同的认同,但公证员自身的行为差异则不符合主观统一标准[1]。社会职业的差异使得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判定可以适当采取主客观标准,从而对各种公证赔偿责任进行确定。将客观标准与主客观标准结合起来进行判定,是为了使公证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更为合理,降低司法工作难度。

二、如何认定公证赔偿责任中过错

(一)违反效力义务

这种过错认定通常是包含了形式瑕疵、程序欠缺以及审查失误三个要点。从公证书来看,形式瑕疵效力义务需要符合全部形式要件,这些要件中如果有瑕疵就证明是公证员的过程。具体来说,公证书规定用纸具有防伪性,但却没有使用规定用纸,这就容易致使发生公证书被伪造的问题。公证书有格式错误,而司法部制定了公证书范本,各种公证所使用的公证书具有不一样的格式,公证书效力会因为设施方面的错误被影响。公证书存在证词错漏问题,公证书形式不一样,其中的公证词也各不相同。如果其中出现关键性的错漏也很容易让公证书失效。公证书存在日期错漏问题,由于公证书中日期是有着法律效益的事项,生效时间深刻影响公证书的评判标准及相关效力。而程序上的欠缺则是指司法部通过《公证程序规则》来确保公证工作,公证程序也以此作为合理根据,是衡量评判公证员行为的一大标准。如果公证员在公证程序上出现错误,则可以据此进行认定相关过错。从审查失误角度看,公证书的全部内容都需有法律效力,公证员的审查工作也必须由此展开,严格审查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真实性,所以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失误是关键内容[2]。所谓合法性审查失误,是因为公证员不清楚法律政策或者出现疏漏所导致的,在法律政策中该失误很容易判断。所谓真实性审查失误,是因为当事人提供了不符合事实的资料,提高了公证书审查难度,使得公证赔偿责任过错认定变得困难。事实上,通常要基于法律及公众利益来进行科学的判断,以谋求平衡,确保公证赔偿责任过错认定是合理的。

(二)违背顾问义务

所谓顾问义务,是公证员将公证事项与相关法律效率告诉给当事人。一般来说,违背顾问义务的过错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未能及时说明。为了让让当事人认可公证书的法律效力,需对当事人清楚说明公证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效力与义务,并且使之清楚了解相关事项,以便于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进而实现公证目的。如果公证员因为自身问题让当事人未能及时了解公证事项,那么就可以认定是公证员过错。另外,泄露了当事人的隐私。因为顾问义务中的重要部分就是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先要确保公证当事人提供了准确的资料,这样一来公证员则负有保密义务。

(三)违反其他法定义务

在前文的两种效力义务以外,公证员应该根据其它法律法规做好公证工作,要是发生了过错就会损害公证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就按照相关法律认定公证员的过错。

三、结论

总的来说,当前公证赔偿责任过错认定还不完善。在实际的公证工作中,司法部也据此制定了《公证法》,尽管认定过错的法律依据不够详细,可是也有一套行为标准来认定公证工作中的过错。因此,在今后的公证工作中,必须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证赔偿责任过错认定要进一步详细,从而为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吕鸣.论我国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的过错认定规则[D].复旦大学,2010:8.

[2] 李秀日.浅析公证过错责任及赔偿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5(10):67.

文章 公证员 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