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4月22日 03:02

吐尔汗塔依尔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新的弱势群体也逐渐形成和扩大,这就是—农民工。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不仅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法定权利缺失,而且他们实际能够享有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边缘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完善农民工权利保障法律机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利,不但是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338-02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的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福利权等;二是社会方面的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三是政治方面的权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方面。

而根据以上各项权利,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就业受到限制与歧视。就业权,指劳动者在社会上选择与其身份、才智相适合之工作,以维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的工作领域,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可能,工作缺乏稳定性;还有的部分用人单位为预防本单位劳动者流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还扣留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或是扣留最初数月的工资,或是强制农民工交纳抵押金,来限制农民工自由择业。

2、休息权受到侵害。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与工作权密切相关,是工作权的必要前提。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制度”;同时本法第三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至每周至少休息一日”〔3〕。 然而,有的用人单位为追求更多的利润,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大都在10小时以上,有的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七八个小时。

3、劳动报酬难以足额按时获取。农民工的实际收入与正式职工的实际收入相差甚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经常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与正式职工一样工作,却拿不到一样的报酬。二是同工不同时,做同样的工作,农民工却要多做几个小时,但加班却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不付工资。有些用人单位借口资金周转困难经常拖欠工资,更有甚者不付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拿不到足额的工资。

4、职业培训权难以实现。职业培训权指劳动者享有职业训练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其宗旨是通过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学习,保障劳动者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为减少失业人员、促进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但在实际中,农民工大多无证上岗,培训参加率非常低,大部分的企业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5、劳动保护权没有保障。劳动保护权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要求使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有效保护,免受职业危害的权利。大多数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工作条件不仅脏、乱、差,达不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最低要求,有的根本就没有劳动防护措施。

6、社会保障权能力薄弱。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社会二元化结构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一直将其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农业人口被排除在法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之外。农民工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工伤、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门槛过高,缴费多,致使农民工难以参保。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或者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他险种。而一旦发生事故,由此发生的费用一些用人单位难以招架,使农民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得不到落实和解决。

二、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的利益权衡的结果。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致使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一方面是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

2、体制上的原因。主要是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乡严重分离。“农民”二字便长期被作为一种身份标记成为身份卑微、社会地位低下的代名词。农民及农民工也就当然地成了城里人眼中的“二等公民”。这样,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冷眼农民工也就不足为怪了。但存在未必就是合理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消极作用已显而易见,它造成了城乡严重不平等,使农业滞后,农民收入低下,并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3、政策原因。农民工在城市中的边缘性社会地位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息息相关。尽管国家为了保护劳动,通过多部法律法规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正是这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也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保障、安全工作条件没有保障、疾病工伤治疗没有保障、福利没有保障、养老没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没有保障。对广大的农民工而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些漏洞使得少数不法企业肆无忌惮地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官本位的传统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理念还停留在单纯的管理上,服务的观念,尤其是为农民工服务的观念还没有形成,这种观念的缺位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的社会管理政策上来。

4、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情况:(1)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2)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3)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三、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

1、法律保护措施。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要提高农民地位,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减少城镇压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体制度,消除城镇对农民的不合理壁垒。

我个人试作以下设想:(1)各地各部门逐步建立起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2)各级工会设立组织指导农民工团体的专门机构,协调指导农民工团体的活动,确定合理的职责范围;(3)农民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农民工社团组织,负责团体内部成员的自治管理,维护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4)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5)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制度。

2、加大执法力度。在法律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实施程度,法律实施得越彻底,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讲,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涉及到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即使不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否则即使立法者制定再完善的法律,法律也会因无法得到贯彻落实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城市政府和管理者应当转变观念,既要承认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也要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给予极大的关注,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3、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这是因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费时费力,而农民工承受不起这样的折腾。

4、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就是一项治本的措施,而且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除对农民工,更广义的是农村人口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那么每个农民工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居住在何地,不论什么身份,都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那么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就不会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在制度改革中,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迁入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

总之 ,一个发达民主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树立起一种人文关怀的立法和司法理念 从立法源头和司法过程中全方位多角度给予民工群体更多关怀,真正建立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使每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护,让“农民工”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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