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保全证据公证制度的措施探究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4月24日 13:24

杨燕

[摘 要]公证机关除了基本的公证证明职能外,保全公证证据的职能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保全公证证据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新兴公证业务。本文主要对健全保全证据公证制度的措施进行探究,以满足保全公证证据这一日益强烈的社会需求。

[关键词]公证;保全证据;健全制度;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399-01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采用保全证据公证的几率较高,不仅使当事人减轻举证负担,还能在解决纠纷环节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健全保全证据公证制度是当前值得探究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坚持深化公证管理制度改革

当下,公证事业在发展中产生一些乱象,包括不正当竞争、跨区域执业、通过乱办证来创收等,直接对公证的效力及社会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公证机关应加强管理日常公证业务,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应严肃查处、依法处理,绝不纵容、姑息。同时,公证机构、公证处应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公证员管理机制,为保全证据公证设置专业的辅助人员。如今,社会上涌现大量的新事物、新技术,这些远远超过普通公证员需要掌握的职业技术职能,如各类新型电子产品及纷繁复杂的新功能等都是一名普通的公证员无法了解和掌握的,即便是清洁计算机设备网络环境也是非常专业的技术性问题之一[1]。所以在对保全证据公证进行办理时,应科学配置专业的辅助人员,为公证员提供技术支持及专业意见,保证保全证据公证制度能得到健全,从而顺利实施保全证据公证并确保其效力。

二、加强保全证据公证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与保全证据公证制度的健全息息相关,所以司法部取消了公证员资格考试,直接从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并明确规定公证员的准入条件,这意味着公证员的门槛逐渐提高,公证员跟检察官、法官、律师的起跑线一致,使公证队伍素质得到基础性保障。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公证职业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要满足特殊的职业要求,以严格控制公证员数量及执行行业准入制度为前提,加强对公证员开展必要的职业道德培训、技能培训,提高公证员队伍的职业素养及业务水平。除此之外,在公证业务中,保全证据公证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这不仅考量着公证员的专业知识储备,还考查着公证员的应变能力。由于保全证据的新种类越来越多,公证员只有紧跟时代步伐、积极进取、拓宽业务渠道,才能满足市场提出的多元化需求。因此,只有加强保全证据公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证员职业素养及技能,才能使整个公证队伍的水平得到整体提升。

三、统一异地保全证据公证效力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公证职业区域越来越开放,保全证据公证制度需接轨世界公证制度,这是发展公证事业的必然趋势。但各地法院在认识异地保全证据公证效力时产生不同的观点,难以避免出现尴尬的同证不同效局面,只有通过修改法律使公证的执业区域扩大,并从法律层面承认异地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才能避免尴尬。正如法国公证制度规定的公证员执业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出具的公证书效力在国内任何地方都是一致的,不仅能避免公证执业行政区域化,还能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不良影响,这是值得国内借鉴的[2]。另外,公证机构之间也应尝试采取委托办理的方式完成异地取证,也就是当事人在地方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之后,如果当地公证处办理起来有不便之处,就可委托异地公证处去保全证据,在提高公证效率的同时提高异地法院采信保全证据公证书的程度。按照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在对当事人的材料进行核实时,也可委托异地公证处代办,如果能从法律层面赋予公证机构相互委托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权利,那么就能顺利解决异地取证效力不同的问题,统一异地保全证据公证的效力。

四、针对保全证据公证改革文书

在实践中,公证员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时对统一的公证书格式表现得过于依赖,导致公证书内容千篇一律,每一个案件的保全证据公证的相似度很高,无法将案件特有的情况真正反映出来。在保全证据公证中,保全的对象并不一致,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因此,公证处公证员应尽量通过要素公证书的格式来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将主要内容客观反映出来,包括案件的时间、地点、行为主体、参与监督的公证员、保全证据采取的方式及内容、公证书公证的对象等,让阅看公证书的人能直观而清楚地了解整个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最大限度保证公证书的效力,避免在使用证据时对方抗辩不必要的事实。与此同时,为适应电子信息时代的需求,公证机构应尽早应用电子版的保全证据公证文书,在节约办公资源的基础上确保公证书的可靠性与真实性,避免出现造假的现象,有效提升使用保全证据公证书的便捷性。

五、结语

在实际工作中,公证机关及人员应不断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大力推动保全证据公证制度的健全及该类公证业务的发展,使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从而为公证事业的有序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张玉华.对公证机关实施证据保全的权能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8):190.

[2] 任自强,杨楚庸,马钊.公证中的证据保全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29):285-286.

证据 文章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