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4月25日 07:41

王莹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心智还未完全成熟,也是国家的希望,对于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履行批捕起诉职责时,应怎样才能更有效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捕、诉、防一体化,就是每一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预防犯罪等工作,均由一名检察官独立承担。实行捕诉防一体化是对过去传统工作模式的突破,既能提高办案的效率,保证办案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又能更好地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

一、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即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壁垒,将批捕、起诉等内设机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职能,统归专门机构,由专门人员办理。由主办检察官提前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工作,并自受理案件起,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预防犯罪等工作,以使预防工作更好地融于检察办案过程之中,做好特殊预防。

(一)是新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准以及心理学知识,这是贯彻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的要求,也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办案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由于各级检察机关承办的刑事案件类型多样,如果要求每一名检察官都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是不太现实的,最好的办法是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无论采取设专门机构还是专人负责,都不可避免地要求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二)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司法效率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实行捕诉合一不仅避免了重复阅卷、审查、提审等工作,缓解了人少案多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而且明显加大了刑检业务部门引导、监督侦查的力度。而且由于捕诉合一后,领导机构唯一,必然会优化资源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由专门部门或专人实行捕、诉、防一体化的全程工作,承办人对案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掌握得会更具体、透彻,也会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模式。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基层法院设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目的也是为了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但是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是公正公平的,如果法官在少年法庭上有意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则给人的感觉就是偏袒,尤其对于被害人有失公平,法官的公正形象受到损害,所以法官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判,而不应承担教育、挽救、预防再犯罪的职能。而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和预防犯罪的职能,对失足少年的社会调查等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如何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要实现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需要有科学的人员配置、规范的操作机制等,同时由于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打破了原有的相互监督模式,那么,在运行这一机制时,应该有必要的监督机制相配套。

(一)科学用人是运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前提条件

为什么要科学用人呢?未成年人是一个心智、情感等各方面还未完全成熟的群体,他们在失足犯罪后需要关心帮助,需要有人能为他们指引方向。那么,当未成年犯进入诉讼程序后,身心遭受着严重创伤,正是感化、挽救的最好时机。首先必须要弄清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征,大概有以下几种:1、身心发展矛盾突出,精力过剩、容易冲动、行事不计后果;模仿性、受暗示性强,支配能力、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认识水平低下;精神无聊,生活空虚;2、存在错误、颠倒的道德概念和法制观念;3、因素质低下导致择业困难,职位低,待遇不好,经济状况较差;4、社会性差,社会责任感和规范约束力差,无社会情感。5、家庭的缺陷和交友的不慎;6、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未成年犯的特殊性使得从事捕诉防一体化的检察官承担了特殊的责任,即不仅仅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一办案过程责任,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承担诉讼各个环节个案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工作以及诉讼外包括帮助整体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关注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青少年维权工作。

(二)操作规范是运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基础

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章,规定了办案人员专门化、强制辩护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制度等,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修改,应按照该特别程序的要求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司法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承担起责任,重视各个环节的青少年维权,使捕诉防一体化工作发挥出其特有功能。

1、转变理念探索新机制。在审查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严掌握这一特殊对象的批捕、起诉条件。在办案中按照“三坚持”、“三查清”、“五重视”原则,着力实施“四项工程”。“三坚持”是坚持对罪名与证据全面复核制度;对危害不大、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坚持依法不捕、不诉;坚持每案认真听取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意见。“三查清”是查清出生日期、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动机。“五注重”是注重查清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注重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徇私枉法的行为,监督审判机关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中是否执行不公开审理原则,是否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注重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采取与其生理、心理状态相适应的启发、疏导的审讯方式;注重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特殊规定;注重惩办和教育相结合。“四项工程”是“全程提速”工程,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帮教感化”工程,激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心理;“积极挽救”工程,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做人的机会;“预防教育”工程,建立点、线、面结合预防机制。另外,还要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背景调查制度,综合分析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大小,慎重作出批捕、起诉决定;规范讯问方式,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做到讯问用语通俗化,亲切化。

2、完善跟踪帮教制度。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以及不捕、暂缓不起诉、不诉的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完善帮教制度,实施一案三措施,即每案一份未成年犯罪人的悔改书,一份父母的帮教措施,一份办案人的帮教计划,同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纠正措施。

3、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在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分别审理的制度。将未成年人从共同犯罪中剥离出来,可以避免在共同审查过程中容易造成对未成年被告人所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的忽视,能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

(三)必要的监督机制是捕诉防一体化的保障

实行一体化的办案模式,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但同时捕诉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也受到了挑战,办案的风险上升,迫切要求我们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和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备案审查等业务活动,严格办案纪律,保证案件质量。

未成年人 好奇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