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农村宅基地现状、闲置原因与对策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6月04日 02:14

王丽华++尹海峰++徐仰玲

[摘 要]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建房缺乏整体规划,无序建房、超面积建房现象突出,“一户多宅”情况严重。出现了“空心村”。严格检查审批后的农户建房情况,特别是要调查农民新建住房后旧房的拆除情况,防止出现新闲置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现状:闲置原因:对策:沂南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225-01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应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建房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许可。但很多地方由于宣传贯彻不到位,一些人土地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土地是集体的,能占,就占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甚至有人将承包地当成私有土地,未经许可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一、 农村宅基地现状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农村闲置宅基地普遍存在,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

1. 老的闲置地在继续扩大的同时,新的闲置房也在不断增加;

2. 农民进城买房呈快速发展之势,“两栖居民”拥有城乡两种不同权属性质住宅;

3. 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一户多宅比较普遍;

4. 由于在法律上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禁止,催生了农村以房带地交易“隐性”市场,这种以熟人见证、契约形式的“隐性”市场的普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经济价值的广泛认同;

5. 多年来,“重外延扩张,轻内部挖潜”的农村居民点发展模式也是导致宅基地粗放利用的重要原因,并导致了新旧村庄生活环境反差鲜明:旧村是脏乱差的代表,新村是新农村建设的典范。

二、闲置原因

1.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农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

2.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

3.农民土地法制观念淡薄,节约用地意识不强。

4.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

三、对策

治理宅基地闲置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事业,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努力和配合。

1. 编制切合实际的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必须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有利于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防止大量占用耕地。村庄规划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村内各种闲置地,并根据村庄人口规模、经济发达水平和人均用地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村庄近期、中期用地规模,村庄规划区之外的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

2. 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镇发展。有关部门在进行村镇规划时,应结合小康村建设,将农村住宅纳入规划范围,科学设计,有序建房,积极引导农民向集镇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以避免耕地被无端浪费。

3.完善措施,严格执法。对违法占地建房、非法买卖宅基地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不断规范用地行为。对拒不执行政策的超占户,必须采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实行有偿使用,才能遏制农村宅基地不断扩大的趋势。针对那些闲置宅基地比较严重的村,要深入开展宅基地综合整治,实行宅基地新增指标冻结政策,限制村庄规模外延伸展,督促开发利用空闲地。对班子稳定的村,积极争取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4.加强宣传教育。各级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电视、报纸、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使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增强干群节约土地、依法管地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节约用地、依法管地用地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王鹏翔:对城郊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建议,《中国土地》,2006年9月。

[2] 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文章 宅基地 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