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之公证保全分析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6月12日 22:01

张静

[摘  要]科技的迅速发展,也不断的改变着司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在网络普及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证据已开始趋于网络化,以往许多体现于外在媒介的证据,如今均慢慢的形成于网络之上。但网络的自身特性,又使得证据面临着较大的考验与挑战。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之问题,以分析网络证据如何获得更为有效的法律表现力,并以其法律效力服务于司法活动。

[关键词]网络证据  公证  保全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289-01

一、概述

(一)网络证据的内涵

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表明,不管是刑事司法活动,还是民事司法活动,均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形成于计算机网络之中,这些信息形成于网络,并承载于网络,且在网络中传输,或通过影音固化,或通过图文固定,形成表达一定意义的数据。尤其是通过网络这一工具实施的犯罪越来越多,网络证据就成了司法活动必须正视的问题。但由于网络信息存在形式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于外在时,往往没有固定的载体,且此类信息能在网络上长距离传输,但其对犯罪行为能否成立却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证据的 取证是非常关键的。大量的网络证据取证需要提取从庞大的网络信息中提取出相关的信息,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其固化,并呈现于法律面前。网络社会下对网络证据的运用,将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方式。

(二)网络证据在司法中的运用

近年来,随着网络痕迹的持续出现,司法实践中也对其作为证据的作用越来越重视,已有网络证据作为法庭证据的案例,如司法审判中的QQ、聊天记录,以及一些在司法实务中起证据作用的特定网页内容等。

由于网络与社会生活生产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案件审理中,一旦涉及网络的使用,则极可能会产生网络证据。通过对这些网络证据进行分析、核验,就能够从中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为案件的审判提供重要依据。

二、网络证据之公证保全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证据的动态性,影响公证保全的时机选择

存在于网络的信息,并非一成不变的。网络是一个巨大的时刻运行着的动态系统,其中的信息要么处于储存状态,要么处于传输状态,要么处于发生状态,但均是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之上,这些数据信息每时每刻的状态可能都不同,而要将这样的数据信息用作证据,适用于司法活动,却需要对其数据进行一定的固定,才能形成真实的法律效力。而网络证据某一状态持续的时间长短,对于案件的意义与影响也是完全不同的。在选择网络证据的保全时,应把握网络数据的不同形态,并据此选择最适合的公证保全之时机,从而实现证据的最大证明力。

(二)网络证据的技术性,影响公证保全的适用选择

从实践来看,网络证据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的方式与效力方面。因此,对于网络证据来说,缺乏公证保全这一补强程序,其证据化的方式将影响法律对其证据力的认可,而公证保全程序的科学运用,对于确保网络证据的效力,使其真实的司法活动中得以适用,发挥其证明力是非常关键的。网络数据从电子化的信息,转化为具有法律证明力的证据,不仅需要经过法律认可的程序,更需符合司法活动对证据的严格要求。换句话说,在对网络证据进行公证保全中,对网络证据的技术性务必应进行符合法律规范的理解与处置。

(三)网络证据的多样性,要求公证保全的人才更新

网络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数据信息有着不同的外在表现,如网络上的图形图像文字与影视音频资料,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人们判断其证明力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网络是一个外延广阔的概念,其对于证据信息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媒介或载体。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载体的技术不断升级创新,其所承载的数据信息也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因此,多样化的数据信息,要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网络证据,就需要公证人员对网络信息技术具备更深层的掌握,熟知网络技术的动态,对网络数据在现实社会的影响力也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而这样的要求必然需要公证机构具备更丰富的人才资源。

三、完善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的建议

(一)明确具体案件的证据要求,把握网络证据的适用

传统的证据理论,对网络化的信息界定与运用尚不够完善。而在网络普及的社会中,涉及人与物的信息均存在于网络,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更是将世界万物几乎纳入了网络数据范畴。因此,除证据理论与制度的创新改革外,对网络证据的司法实效应加以更加明晰的要求,并建立合乎生活常识、技术理性化的网络证据适用标准。而对于公证人员来说,应加强证据公证理论学习,精确的理解已有的证据法律规定,将无限的网络空间事物纳入有限的法律规范中。但由于网络证据不仅涉及网络上的物,如图、文、影、音等形式的信息,还涉及各种形式的网络行为,因此网络证据的适用规范极大的影响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的实施。

(二)建立网络证据公证保全制度,改革公证保全的程序体系

对于公证机构与人员来说,由于网络证据的技术性很强,且网络平台类型不同,则公证保全的方法就可能不一样。专门的网络证据公证保全制度,主要是应对网络的不同特征而建立的程序体系。由于网络可区分为广域网与局域网,而对于存在于此两类不同网络之上的证据信息,其在公证保全过程中亦应采取不同的公证方式或保全规范。以往我国证据保全制度是基于现实生活的实际证据而建立起来的,如今网络的发展也使其自身日趋复杂,存在于不同网络中的证据信息,其在公证保全的程序选择应更具开放性,以适应网络证据作为动态信息特征。通过推动公证保全程序体系的改革,建立针对不同类型网络上证据的公证保全方案,同时也应选择适合多元化网络证据形式的保全措施。

(三)培养网络证据公证技术人才,适应公证保全网络化的趋势

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生产与网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未来也将有更多关于社会生活与经济发展的信息均蕴藏于网络空间中,而信息网络属于高新技术范围,且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发展,即网络证据赖以存在的网络空间始终处于更新换代之中,因此对于网络证据的公证,前提是公证人员应对网络信息技术有一定的理解,并能了解依附于网络空间的证据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及其对于司法活动的意义。这将明显有别于以往传统社会下的公证活动,在缺乏实体、关系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公证保全的网络化将是未来司法发展的一大趋势。因此,就当前的公证机构来说,对公证人员能力素质要求将更高,既要融合信息技术理解和网络数据运用,也要提升公证保全技能与司法理论素养,唯此方能适应未来网络化社会下公证保全的要求。

四、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网络证据的诸多特性,对其进行公证保全有着极大必要性。公证保全既能促成网络证据的有形物化,也能提升网络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对于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举证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在网络证据的保全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证据理论的进一步演进与优化,未来的证据公证保全制度应更多的融合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的双重影响因素,以推动证据公证保全在信息社会中的持续完善。

参考文献

[1]仝思佳.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现代经济信息,2016.7

[2]孟凡婧.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研究.企业科技创新与管理学术研讨会,2016

[3]郭志山,李美淳.当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职工法律天地,2016.6

证据 网络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