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6月13日 02:21

摘要:在市场化和城镇化不断加深推进的情况下,原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不断束缚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能跟上农村经济发展的时代脚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将农村的产权改革放在首位。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处于“两权分离”的状态,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存在着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法律不完善、缺乏市场交易机制等问题。本文通过提出对土地产权的确定、相关法律的完善、产权的流转以及农村土地产权市场的完善方法,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

关键词:新时期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农村经济发展

【分类号】:TG333.7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的重要核心部分。当前,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承包给农户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合同履行的监督,公共设施的统一安排,使用和调度土地的调整和分配,农民成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结合。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生产力要求。故而如何在不断浸入的市场化环境下,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解决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探索制定新的农村土地产权成为研究重点。

一、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水平极大地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极大地得到解放,城镇化不断地推进,根据当前社会条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迫切需要从家庭联产经营转变规模化机械化经营,转变的基础就是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涉及产权归属、产权量化、产权经营、产权交易等关键环节。目前,在市场化进程中,就产权改革关键环节而言,我国土地产权存在以下问题。

(一)产权主体不明确,权责模糊

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包含以下四种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农民。但是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却没有明确的界定与划分,包含村民小组、村大队和乡镇三种农民集体,使各主体之间的权利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符合生产力要求。但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当前的土地产权制度已经渐渐失去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明确产权主体,而使主体利益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处于虚无状态,也就缺乏市场经济主体,导致土地无法进入市场机制,进而约束了农村经济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不明确的主体,也就无从谈起主体利益的明确,进而无法促进农民生产性,无法为主体提供权责划分。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都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使用,忽视了土地资产功能。

(二)相关法律不完善,农民权益保护不严格

虽然制度上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但是农民使用权却没有法律上的保护。一方面,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城市和农村在土地上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平等,使得农村土地在进行征集上,远远得不到切实的补偿。另一方面,集体作为组织,虽然由农民组成,但是集体的权利却掌握在少数领导者的手上,且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导致农民的权利受损,且得不到申诉。

(三)缺乏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机制,流转不顺畅

随着市场化发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应该符合当前生产力水平。但是目前来看,农村土地产权没有形成农村社会主义市场交易机制,土地流转各方受限,因而也很难进入市场交易流程。由于农业发展受限以及土地产权的长久限制,导致改革初期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缺乏活力。如缺乏第三方介入,就很难对产权进行市场监督和评估服务,导致农村土地产权不能实现交易;缺乏金融机构介入,很容易导致农业龙头企业无法做大做强。

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与经济发展

我国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农村土地产权的道路上,逐渐形成以下改革思路,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满足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要求,规范和协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实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收益,积极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为现代农业发展扫清阻碍。

(一) 加快推进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划分主体利益。

当前,我国在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上不断试点,其中,主要措施就是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首先,强化农村土地所有权,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明确集体权属范围,划分国家、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边界,对。其次,积极发放产权证明,为产权权责提供有效证明。最后,在保证机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充分赋予农民完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使用权物权化,进行交换、出售、抵押和担保、继承。

(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产权主体利益

在明确产权主体以及各方权责后,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和统一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出台严格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土地征用行为,明确区分公共公益性质的征地和经济发展商业性质的征地,分别进行有偿征地和征购征地,使经济发展类型的征地,按照市场产权交易价格对农民进行补偿,有利于防止地区政府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农民权益和耕地面积。

(三) 形成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机制

产权是市场交易的保证,在有了确定的产权主体和法律保障后,才能产生土地流转交易。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高效流动,合理配置。

首先,通过入股等方式,将集体资产股份化,通过股份化的方式实现土地产权的流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经营以规模化出发,采取农户入股,保证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使用者主体权利,通过整治和优化配置土地,互换承包经营权等方式,改变土地分散化状态,实现现代化农业生产。

其次,发展中介、第三方组织,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实现第三方监控和评估服务。通过中介的介入,可以按照市场机制,收集综合重新分配供求双方信息。优化土地配置,合理地利用土地空间,减少土地交易时间成本,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最后,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机制和金融服务,实现土地作为资产的效用最大化,保证现代规模化农业发展的资金运转。大力引入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新型的金融机构组织,为农村实现金融打开大门。政府扶持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建立涉农贷款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金融机构,合理对小额金融公司进行风险补偿。农村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以满足地区性特点。

结束语: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相应制度的产生或改革,制度的建立反过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制度基础。在城乡经济逐步走向市场化一体化的背景下,农业发展必然走向产业化和规模化道路,根据生产力实际水平,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逐渐完善和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调整土地关系,优化资源配置,配合生产力要求,最大限度实现经济效益,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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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王乐松(1963—),2001年获徐州市铜山县先进工作者;2004-2005年获徐州市铜山县“优秀共产党员”;2009-201年获徐州市铜山区“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获徐州市铜山区“五一巾帼标兵”荣誉称号;2013年获徐州市农经系统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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