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6月15日 00:50

周雪梅

[摘  要]尽管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必须客观地看到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如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仍需增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系统化水平还要提高。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策  执行监督机制  问题  原因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281-01

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与监督的系统化水平等。本文在对这些问题分析的基础上也找到了其原因所在。

一、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高水平的监督队伍是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建设存在的不足,首先体现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上。监督组织机构不统一,导致监督松散无力。目前,监督机构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存在都可以管而又都不管的情况,缺乏统一协调的监督模式,形成监督管理真空,导致了行政资源浪费,监督效率低下。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导致监督的权威性削弱。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大多是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来进行,决策制定者又是决策执行者和监督者。地方政府部门既当监管者,又当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管理者。监督层次不健全,关系不顺畅,政策不清晰,导致了效率缓慢,随意性大。在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监督体系没有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监督程序,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缺少互相制约机制,上下级之间监督的单向性明显,因此导致监督体系的严重失效,更使社保基金的风险性加大。

2.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仍需增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是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权利的保障,因此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之所以实施效果显著、贯彻执行有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关于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且比较细致,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立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滞后状况依旧存在。首先,立法层次低,缺乏统筹规划。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导致社会保障法规的强制力降低。立法整体规划缺乏,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备。其次,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薄弱,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最后,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法治化,绝不仅仅意味着法律法规的制定,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这些都是必须客观面对的现实情况。

3.监督的系统化水平还要提高。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但是当前监督的系统化水平依然不高。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监督和日常监督相对不足。在监督领域的通病目前都是过度重视事后监督,事后调查然后再追责,忽视了日常监督和长期的预警监督。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关系到民生,所以只要有负面影响就会在社会掀起波澜,久久难以平息。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相关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不足。由近几年网络举报贪腐事件来看,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较社会监督更加薄弱,这不仅仅表现在社保立法上,在我国整体的法律体系中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存在不敢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问题。

二、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着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的法治化程度仍需增强和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的系统化水平还要提高的不足。存在这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意识需要更新,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制度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社会环境需要优化。

1.监督意识需要更新。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意识在某些方面需要更新,也就成为导致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存在不足的首要原因。一方面,社会保障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存在不敢监督的思想。尽管我国整体的纪检监察系统改革已经开始,较高层级的纪检监察系统已经着手向垂直的领导体制转变,但是就各系统内部的监督体制而言尚未实现垂直领导。这就导致社会保障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依然受到本系统内部领导干部的辖制,进而导致社会保障系统内部监督部门在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过程中心存顾忌,对本部门的上级领导不敢监督。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主体中依然存在着孤立思想。在分析我国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时,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不足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此外,某些监督主体过分重视自身作用,而忽视与其他监督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降低了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运作用效率。

2.监督制度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制度的不够完善,直接表现为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中的不足。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制度上的不完善,影响了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作用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其监督行为具有根本性的法律权威。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渠道较少,也并不直接且多为事后监督。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显得能力有限,也就导致这些部门多是在社会保政策执行出现问题后对案件进行调查或审计,预防作用得不到发挥。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制度设计上,过于重视对某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而没有从整体上对监督事务进行系统的制度建设。这就必然导致监督主体间的协调与合作存在固有的障碍。

此外,监督的社会环境需要优化。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与每个公民的切实利益密切相关,与公共服务、社会稳定和创业就业等公共事务也都息息相关,因而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性工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机制运行的质量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从全国范围看,社会环境的建设则更加紧迫。一方面,全社会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尽管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监督与每个公民都有关,使得每个公民都成为潜在的监督主体。但是,这种主体权利的泛化,却导致了监督责任的不明确。在公共管理中的“搭便车”理论恰是对这种主体权利泛化而导致责任缺少的现象的很好解释。更多的个体希望通过别人的监督而获得更加有效的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而使自身在不承担监督成本的同时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社会环境尚未形成。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本质上是要求公民理性地参与政治生活。然而公民的政治参与依然容易受到各种谣言的影响,或者某些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不负责任地发表观点。这些都在破坏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监督的社会环境,不仅不能实现监督而促进社会保障政策有效实施的目的,甚至会破坏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条件。

参考文献

[1]黄建,孙静.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劳动.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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