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和谐社会视角的依法行政研究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6月20日 13:13

金波

[摘  要]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党的任务与目标,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政府作为领导,实现民主法治,促进依法行政的顺利实现。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而依法行政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也是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要遵循的准则,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依法行政要实现行政干礼的科学、法制,使行政立法更加民主、规范,通过多样化的行政执法方式,推进法治政府的顺利建设。本文就从和谐社会的视角对依法行政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和谐社会;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273-01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基本框架,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比较系统、复杂的,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和关键内容。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要建设和谐社会就需要建设法治的政府,而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以依法行政作为前提和关键。

一、和谐社会建设中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行政权有很强的主动性,注重效率,行政主体通常是在对自己的政策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实现行政的效率和目标。在面对各种社会矛盾时,行政权有着明显的倾向性,行政权主要是管理,对社会变化的形势进行适应,行政权是积极主动地对人们的社会活动进行干预,[1]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于行政权的制约,使公平与效率实现统一。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得到体现,经济职能的转变、社会生活的复杂使得行政权出现急剧的膨胀,并且对法治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需要监督行政权,避免行政权出现滥用的情况,使得人权得以充分的保障。

当前社会不断变化,立法机关对于社会未来的发展变化不能准确的预见,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作出决定和判断,行政机关需要处理很多社会管理中的事情。行政主体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可能出现自由裁量权的不准确,不科学,甚至出现滥用的情况,使得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行政主体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合理、合法以及公正等进行充分的考虑,不能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自由化。[2]

二、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依法行政策略

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以依法行政作为重要的手段,所以需要科学的选择和规范行政权力的策略,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

1、强化社会民众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

我国政府依旧存在政府职能膨胀过度,职能结构不够科学,社会组织萎缩,政府部门有着公有制和部门所有制两种身份,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时有执法不严、执法扰民等现象,很多问题不能根本有效解决,社会公民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及时的救护,主要就是没有一个能够使国家权力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能够对国家的权力进行制衡,实现民主,能够避免权力蜕化现象的发生。市民社会能够培育出很多多元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式将利益和政治诉求表达出来。市民社会能够保证公民政治参与,制约国家权力,使得国家的治理方式发展成为二元格局,[3]形成良性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优化

要对行政组织进行依法规范,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有效限制行政机关争权、越权的问题,完善行政组织法。

对上下级政府间的权力进行科学的划分,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应赋予其立法权,保证政府以及部门管理权限的合理和适度,不可以随意的进行调整,减少部门间的职能交叉,也防止出现空白的地方。

推进集中性的行政处罚工作,对相对集中的处罚过程合作协调机制进行研究,扩大综合执法的范围,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将行政执法作为改革发展的突破口,使得行政执法体制更加规范,实现有效地监督,保证权责的明确,使得行政执法体制更加有力,使行政管理体制能够更加协调、高效、公开、规范化的运行。

继续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研究相对集中处罚过程的合作协调机制。

3、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法律是社会生活制度化的控制机制,法律最先控制的应该是行政权力。需要对行政权力的来源进行控制,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需要将法律的授权作为前提,行政主体行使的应是法律授予的权力,超越法律范围的行为乜有法律效力。行政主体可以依据立法明确自己的权力,设定权力时需要对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强化社会福利,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主体不能将行政权随意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是机关。与此同时需要对行政权力运行程序进行控制。在程序方面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保证其能够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需要。以权利的保障作为目标,避免程序设置的不科学、不合理。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进行调查、回避、听证、告知、信息公开以及时效,[4]保证行政程序的规范性。

4、建立新的公共管理范式

政府需要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的公共行政范式需要是新公共管理范式。在法律上对行政权力进行柔化规范。社会管理过程中,政府要避免出现越位、错位等问题,如果公民、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行政组织能够自律的,行政机关可以用事后监督的方式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介入行政行为。实现部分行政权力的非强制化。这种非强制行政能够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得以改善,使公民参与到行政管理中,使其能够主动地遵守法律。在行政法律建设中,非强制性行政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此外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行政管理活动中,提高行政效率。

结束语:

总而言之,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党的重大历史任务,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和谐社会的建设隐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地和谐进步,这些和谐的体现都要通过行政管理得以实现。行政机关是社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者,只有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才能够使和谐社会的建设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 唐华陶,刘佳敏. 试论和谐社会视角下基层行政文化的建构[J].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1:42-44.

[2] 彭向刚. 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角下的行政效能建设[J]. 天津社会科学,2011,05:74-82.

[3] 胡建华,黄凡. 和谐社会视角下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87-91.

[4] 肖平容. 论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智慧——以依法行政为研究视阈[J].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05: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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