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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核电项目前期执照申请是核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核电项目建设发展,核电项目前期执照申请工作的规范化成为核电项目可持续性发展的方向。本文重点阐述了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项目核准申请所需要的政府支持性批文之一“取水许可”的办理,并从工作依据、内容、流程以及建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后续核电项目前期执照申请,办理项目取水许可提供参考。
[关键词]核电项目 前期工作 执照申请 取水许可
中图分类号:F40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3-0125-02
1. 引言
核能作为一种安全、清洁、高效、低碳能源,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发展核能是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按照《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年中国规划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3000万千瓦。未来,平均每年投产和新开工机组都要达到6台左右。核电的发展为核电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挑战,对于核电厂业主单位来说,核电项目前期执照申请是核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核电项目建设发展,核电项目前期执照申请工作的规范化成为核电项目可持续性发展的方向[1]。
本文重点阐述了核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项目核准申请所需要的政府支持性批文之一“取水许可”的办理,并从工作依据、内容、流程以及建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后续核电项目前期执照申请,办理项目取水许可提供参考。
2. 概述
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通常是指新建或扩建核电项目第一台核电机组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简称“FCD”)作为核电项目进入建造阶段的标志。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的重点是围绕核电厂址普选,初步可行性研究开展一系列的研究工作,确定核电厂址。
在核电项目厂址得到确认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核电项目业主单位进一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开工前(FCD) 的工程准备工作。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一系列外委专题研究和取得项目支持性文件)后,核电项目业主单位牵头组织编制完成《核电项目申请报告》,并通过核电项目业主的上级主管集团公司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如有必要,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将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评估意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2]。
另外,国家核安全局在项目核准前需完成对项目核电业主单位递交建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审查(《核电厂设计和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和《核电厂设计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在国务院项目核准后,国家核安全局会组织专家对核电项目FCD前开工条件审查,确认满足FCD开工条件后,颁发建造许可证。
3.取水许可申请办理
执照申请工作是核电工程建设过程乃至整个寿期各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核电建设和运行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提交各类许可证申请文件和支持性材料,接受审查并最终获取相应许可证件的过程。
核电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取水许可申请批复意见是核电项目核准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重要支持性文件,核电业主单位在向核电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和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送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意见和流域水利行政主管机构对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意见。
核电业主单位取得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复意见是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前提,是流域水利行政主管机构批复核电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依据,同时批复的水资源论证取水方案也是设计院开展水处理厂设计的重要设计输入。
2.1 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4)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 号)第五条规定: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5)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2010年5月1日由国家能源局发布,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NB/T20034-2010)第6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支持性文件e)规定:取用淡水时,应取得流域管理机构对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
6)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年9月14日,山东省水利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水资字〔2012〕34号)要求:审查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首先上报山东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在上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2.2 工作内容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另外规定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因此,按照国家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核电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获得水利部批复后,在向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最终由流域机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取水许可申请。
2.3 办理取水许可需要的材料
本文根据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申请办事指南要求,总结了核电项目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所需的申请材料。
1. 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1)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 核电业主单位给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恳请审查的公函;
(2) 核电项目所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使用情况说明;
(3) 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
(4) 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书和合同;
(5) 核电业主单位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和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承诺。
2) 流域机构水利行政部门审查
(1) 核电业主单位给流域机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恳请审查的公函;
(2)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的初审意见;
(3) 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
(4) 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书和合同;
(5) 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核电项目立项相关的材料。
3) 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 核电业主单位给水利部恳请审查的公函;
(2) 流域机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的初审意见;
(3) 水资源论证报告送审稿20套,电子光盘一份。
(4) 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5) 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核电项目立项相关的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修改说明。
4) 取水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1) 核电业主单位给流域机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恳请批复取水许可的请示;
(2) 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3) 取水许可申请书:需要省、市、县在取水许可申请书相应表格中签署取水许可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
(4)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是指与利益相关方的用水补充协议。
2.4 工作流程
1) 审批时限规定
根据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规定: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都是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签署初步审查意见,上述时间不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和报告修改时间。
取水许可申请办理时间为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和听证时间)。
2) 工作流程
水资源论证批复和取水许可申请的流程为:首先确定专题单位编制报告、然后逐级向省、流域机构以及水利部提交审查申请,获得水利部对水资源论证报的批复,再逐级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许可申请,最终经流域机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详细的工作流程见图1。
4.工作建议
前期准备:办理人员应提前了解办理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申请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办理流程、部门以及办理所需要的材料等,以及其他核电项目办理该批文的经验等。
专题单位的选择:在委托专题单位编制报告时,建议选择有资质和业绩的单位承担,专题单位对核电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内容和深度都非常了解,编制报告过程中能够减少提资环节。另外在合同签订中一定要明确水资源论证报告所用的数据的水平年,否则容易出现报告还没有获得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所引用的数据就过期的情况。
报告编制:要加强与专题单位之间的联系,尤其是与负责报告编制人员联系,随时了解报告进展情况和提资是否满足要求。核电业主单位要做好设计院与专题承担单位的桥梁联系作用,协调解决报告提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另外,在编制报告过程中专题单位一般会要求业主协调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提资。
报告评审:水资源论证报告正式递交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前,一般需要经过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在省级和流域机构行政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正式审查报告前,一般都需要到现场实地踏勘。因此,应尽可能协调省级和流域机构行政水利主管部门在现场踏勘完成后即可开展专家审查会。
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前,提前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并与流域、省、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好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相关事项,一旦取得水利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批文后,即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许可申请。
办理结算后,办理人员应关注批复意见对核电业主单位所提出的行政审批要求和批文时限要求,以便在后续工作中予以落实。
参考文献
[1]汪映荣.核电前期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B/OL]. [2014-05-14].http://www.sdpc.gov.cn/zcfb/zcfbl/201405/t20140526_612895.html.
作者简介
唐识(1976-),男,四川.仁寿人,高级工程师,工学学士,现在从事核电厂设计管理、执照申请及焊接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