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具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定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6月23日 17:51

实用新型专利

彭彩红++张宇++武懂涛

[摘 要]本文对近年来教具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特点以及审查难点进行了梳理,分析了教具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较难判断的客体问题,通过结合实际案例,提供了一些思路。在判断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需要参考说明书的整体进行判断,根据其方案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关键词]实用新型 教具 客体 技术方案

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376-01

引言

简单、实用的教具是教学的助手,对于学生理解抽象的知识, 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同时,它也是一项实物教学科研成果。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原则,给教具这类科研成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保护渠道。

一.教具类申请的特点以及审查难点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同时其要求保护的应当属于“技术方案”,而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教具类的专利主要涉及结构模型、演示装置、辅助学习的工具以及能提高教学质量的电子或智能装置。大量的教具专利申请由于一些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缺陷而被驳回。

笔者根据多年实用新型教具领域的审查实践,将教具领域的审查难点分为以下的情形:(1)申请文件中存在人为规划,但权利要求撰写为产品构造特征;(2)申请文件中存在智力活动规则或方法,但权利要求撰写为产品构造特征;(3)申请文件中存在表面文字或图案的限定。以上情形既包含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方案,也包含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方案。通常审查员在质疑保护客体应用的法律条款是针对权利要求,若以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为准,则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而人为规划、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表面文字或图案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在实际的审查实践中,由于教具类专利申请存在上述特征,审查员往往在判断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的问题上摇摆不定,同时审查员观点不一致,导致相同的情形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少申请人对于收到的审查意见难以接受。下面通过一些案例,结合分析给出了相应判定思路,申请人在充分了解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的判定思路后,在撰写中避免客体问题。

二、教具类申请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案例分析

《审查指南》[2]指出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构成了“技术方案”所必不可少的三要素。如果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方案是一个技术方案。

在判断申请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时,需要判定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是否属于技术性的、其手段是否是技术性的以及达到的效果是否为技术性效果。

案例名称:一种政治教学用演示装置

权利要求:包括一个透明水缸、一个设置于所述透明水缸内的潜水泵、一个主水管、若干个支水管、与支水管数量相同的支撑杆、与支水管数量相同的平衡杆、下限位挡板,所述主水管下端设置于所述潜水泵出水端,所述主水管上端分别并联连通于所述支水管,所述支水管上设置有控制阀。

说明书中记载了该技术方案用来演示量变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引起质变。

本申请中将政治理论通过技术手段展示,但是从申请的构思入手,将水量的变化比作量变,将容器的状态比作质变,需要人们在头脑中预先设定水即量、容器即质的意识,而这种意识是主观的,实质是一种人为指定,这种人为指定解决的问题是帮助学生理解量变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引起质变的政治理论,这不属于自然规律的利用,本申请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三、小结和建议

实用新型的客体问题一直是审查实践较为常见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总结教具领域中存在的客体问题,将较难判断的客体问题分为三类,通过案例分析,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是否具有“技术性”,判断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个案分析可以应用到类案解决之策,希望能够为教具领域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提供一些帮助,同时希望能够给申请教具领域专利的申请人一些参考。

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为了规避客体问题,建议考虑以下因素:(1)充分了解方案,判断做出的改进是否属于对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改进。(2)了解其方案构思解决的问题是否属于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否为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最后是否达到了技术效果;“自然规律”可解释为: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或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人们能够认识和利用它。例如,物理学和化学中的原理、定律。(3)在判断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时,先区分方案是否基于智力活动规则或方法、人为规划等明显不属于自然规律的构思;若删除上述非自然规律的内容,其方案仍然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效果是为技术手段直接带来或者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该方案构成技术方案,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而权利要求中尽量避免或尽可能少描述规则或方法、人文规划的内容。人文社科理论、政治理论、经济理论、规则方法等均不属于自然规律。(4)若方案中包含表面图案、色彩、文字的限定,则考虑其限定对于解决技术问题是否做出了贡献,若能带来技术效果,则上述限定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5)申请人在参考以往的授权专利文献时,也需要判断所参考的方案是否属于保护客体,不可盲目模仿,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 陈圣宇,王爱生. 关于自制教具的几点思考[J]. 实验教学与仪器,2011,7:98-9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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