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觉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何选钧++齐涛
[摘 要]听力功能障碍是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损伤之一。由于耳部结构的复杂性,其损伤后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听功能障碍,因此也是基层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本文就听力障碍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做一探讨。
[关键词]公安 法医 损伤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334-01
[Abstract]hearing impairment is one of the common injuries in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ear structure, the injury is often accompanied by varying degrees of hearing impairment. It is also the focus of the grass-roots work in forensic clinical examination is one of the difficulties. This paper makes a discussion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human injury degree of hearing impairment in forensic science.
[Key words]public security; forensic; injury
1.前言
在临床法医检验鉴定实践中有关听力损伤的鉴定较为棘手,听力损伤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时常发生,以中耳损伤多见,其中鼓膜损伤是可以肉眼检查的,其他各部位因深藏于颅骨中,损伤的形念特征和严重程度均无法直接检查,只能通过其他检查间接做出结论,这就给确定听力下降的客观损伤基础带来困难。从理论上讲,正常人的听力在以下,但许多人的听力随年龄的增长均有不同程度和下降,再加上主观听力检查的可信度不高,客观听力检査所得到的听阈值和真正行为听阈间的精确关系又不能确定,故要准确测定听力损伤的程度存在困难。造成听力下降的原因除外伤外,疾病、药物、噪音等均可导致听力下降,甚至还有原因不明的突发性耳聋,因此要确定暴力为听力损伤的唯一原因有很大的难度。这类鉴定常因伤者未及时检查,错失检査时机,或因工作人员对标准把握不准,或因鉴定依据的客观性不强而引起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种种质疑。且由于耳部损伤专科性强,法医使用的检查器材落后,常常不能做出完美的解释,使这类鉴定限于被动。
2.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现状
2.1 鉴定依据的客观性不强
鉴定的依据要以客观、准确为主,而耳部损伤所致的听力下降,目前的检测仪器主要是电测听,而电测听检测时,检测者所接受的信号是由伤者发出的,若伤者对这种检测的原理有一定的了解,则很容易伪装,使听力下降程度被扩大,故不能准确反映损伤的具体程度。
2.2 基层法医使用器材落后
耳部损伤由于专科性强,许多鉴定机构对该类损伤的检验主要依托医院的专科检查,没有配备相应的器材。一旦碰到这类鉴定,要么全部照搬医院的诊断,要么推托了事。长此以往,基层法医人员便对这方面的知识生疏了。比如对于鼓膜穿孔,可以由外伤引起,也可以由中耳炎并发所致,如何鉴别,就需要法医的细致检查和准确判断。一般单纯的外伤性鼓膜穿孔多在数周内愈合,较小的穿孔可在数日愈合,而中耳炎所致的鼓膜穿孔不易愈合或愈合后可发生再穿孔。外伤性鼓膜穿孔多较新鲜,穿孔周围或外耳道可见血液或血痂。在实际办案中,这类鉴别是非常必要的。
2.3 错失检查时机,补充证据困难
有一些伤者耳部损伤后,没有检查清楚,更没有详细的记录,错失检查时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耳部损伤的认识不够,二是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三是经济条件限制。这种现象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由于没有详细可靠的记录,使有些损伤无法证实,比如外伤性鼓膜穿孔,在数周后愈合,故在补充检査时损伤可能己经检查不到,或者有些外伤性鼓膜穿孔,虽然在伤后做了及时检査,但是由于伤者没有连续就医,具体愈合时间不详。
3.听力障碍鉴定改进
改善听力障碍鉴定中的难点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改进。首先是加强基层法医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对先进技术设备的操作运用能力和熟练程度。提高对鉴定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其次是改善各级法医鉴定机构特别是市县两级的技术设备。增加法医学鉴定的科技含量,购置专业听力检测设备,进而增强听力损伤鉴定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最后要加大对广大市民的法律鉴定检验的普及力度,做好宣传工作,使伤者能及时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检查、就诊,保存收集相关病例资料。
4.结语
综上对于外伤后听力障碍的案件,公安机关鉴定人员需慎重对待。首先在有明确头部外伤史的前提下,鉴定人应从影像学检查,主、客观听力学检查对听力障碍进行判断;需要准确运用主、客观听力学检查结果对听力障碍的程度进行评判。
参考文献:
[1]秦启生.临床法医学[M].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0.
[2]郑中立.耳鼻咽喉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38.
[3]潘映辐.临床诱发电位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96.
作者简介:
何选钧(1974-)男,湖南汝城人,湖南省汝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验工作。
齐涛(1986-)男,新疆人,新疆塔城地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物证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