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6月27日 22:41

周立

[摘  要]伴随着法治的不断加强,人们对法治、公平的不断提高重视,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注重也日益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功能是对逼供、暴力、恐吓等非法取证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遏止作用。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功能和作用,对于非法的证据,要做到及时发现和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有效纠正违法行为具有很首要的作用。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法治发展的存在意义,有助于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学习。

[关键词]非法证据 ;裁判程序 ; 程序启动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354-01

一、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基本内容

(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以不符合法律、不正当的方式得到的证据。非法证据不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关于证据的合法性、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控方证据的可采取性的诉讼活动就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二)保证和规范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体系,这对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高诉讼效率取、尊重当事人具备重要作用。[1]” 为辩方诉权的实现提供支持。

“非法证据排除获得注重和注重,不仅法制发展和观念进步的体现,也是制止冤案错案的实际必要[2]。”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官应组织听证程序,组织控辩双方辩论,法官听取双方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辩论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认定案件的事实。

(三)诉讼标的

根据表现形式不同,非法言词证据存有不属实的可能性大一些,对被告人的权利损害也大,适用较严重的排除规则。比较来说,非法实物证据的可相度较高一些,对相关案件事实的发现有一些协助,对其可恰当放宽制约。

根据程度不同,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的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对当事人的利益侵犯大,适用绝对排除规则。普通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是指采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方法等取得的证据,相比较侵犯当事人权益较小,通常不适用最严苛的制裁。技术性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是违反技术的程序规则的证据,主要是程序上的缺欠,多数情况不会排除,允许对程序的缺欠进行补正。

二、与实体性裁判程序不同

非法性证据排除程序与以定罪量刑为主要内容的实体性裁判程序之间彼此有一定的联系的,但二者又界限分明。

(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独立性

当事人不同。实体性裁判程序中,检察机关行使权力、作为案件原告。在取证行为、证据材料是否合法程序中,实体性裁判程序中的被告是作为原告的身份提出,与此同时侦查机关和公诉人为案件的被告。

裁判程序的不同。在实体性裁判程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哪种刑事责任和适用何种具体的法律施以刑罚。

根据相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解决问题争议。程序裁判要以《刑事诉讼法》为根据做出,实体裁判以《刑法》作为根据。

裁判程序裁判的结果不同。实体性裁判程序的裁判结果是有罪判决和无罪。而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程序的结果是对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控方证据可采取性做肯定或否定的评判。

(二)程序的优先审查

在我国的案件诉讼实际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拥有优先于实体问题获得解决位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始之后,案件的实体程序被临时放置,法庭审理进入了对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控方证据可采取性的裁判程序,法官对案件作出程序性裁判之后,恢复审查案件实体问题。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方式

对于辩护方开启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的请求,法院应该进行审理。辩护方负责启动该程序的最初的举证责任。如果辩方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凭证,或者提供的不充分,未能够让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质疑,法庭就会不会启动该程序。

(二)启动的条件

辩方负责初步的证明,如果只是大概的说自己被刑讯、威胁、暴力等情况,而不能够提供该种情况的线索或者证据,法庭会作出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当法官对侦查、取证行为产生合法性质疑时,会启动听证程序。对被告人提出请求,法院能否开始步入审查,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重要之处。法庭对程序进行审查,主要是由法官对其权力的行使。

(三)庭前会议中提出

法官在法庭开庭前可以根据其职权来确定、召开庭前会议,对于与审判有实际联系的问题进行举证、听证。在庭审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候就应该告知被告人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应在开庭前提出。经过法庭的审查,对取证是否合法产生疑议,应召开庭前会议,对证据了解案件的情形和内容,并听取双方的意见。

(四)庭审中的启动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原则上是审前提出。只有一些特定情况有例外。若辩方以前不知道,到庭审时才发现控方的取证行为或者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一些有关资料或者信息未发现或者呈现,或者辩方一直没有提出请求是由于自身无法限定的因素,特定情形,庭审中可接纳,并开始去调查辩方的关于证据排除的请求。

(五)裁判方式

司法实践中,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之后,会出现以下情形:

其一,辩方排除非法证据请求于启动的阶段就被驳回。“法庭必须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初步审查,合乎条件的案件才会启动程序。不然,法庭可直接驳回请求[3]。”

其二,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提供了证据或者线索,法庭对证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控方提准确、充分的证据,法庭经过审查,认为能够排除合理质疑,法庭应对证据的可采性予以认可。

其三,法庭决定排除控方证据。一、证据确实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控方证据举证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法举证,该证据即被摒除。

“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出独立的裁判,在案件的裁判书中,通常也找不到非法证据问题的审查结论[4]。”

(五)上诉程序救济

“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涉及的有:非法证据的排除对象、排除的内容、确认非法之后怎样处理原判决、怎样进行重审等问题[5]。”

当事人一审程序中,没有对审前供述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一审结束之后才发现,有利于自己的并可以排除证据的信息或线索,上诉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已经在一审中提出排除庭前供述的请求,但一审法院并未对此审查,并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当事人有表达异议的权利,二审法院应当对进行审查,辩方向一审被法院提出了排除庭前供述请求,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审查,但当事人对案件裁决结果不接受,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此时也要审查。

结论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比较全面的证据合法性的程序性机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保证了被告人的诉权,推动法治的发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完竣具有很是重要的意义,体现了人们对公平、公正追求。对于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和其产生的之后果提供了程序性的根据。二审法院按理说需要审查一审法院拒绝解决辩方的需求或者不给排除异议证据的裁判。我们要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防范非法取证方面的重要效用有充分认识。对于非法的证据,要做到及时发现和及时排除,制止非法获取行为的发生和继续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张 淼 王路平.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前程序的具体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5,1:123.

[2] 姜洪.充分论证,让非法证据排除细则更管用[J].检查日报,2014,第004版:1.

[3] 陈晓卉,焦小勤,郭顺强.公诉案件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践与思考 [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卷(4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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