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日公共图书馆法的差异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7月07日 07:04

曾令云

[摘  要]本文主要对日本的《图书馆法》和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进行了比较,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主体、管理主体、图书馆员准入资格等方面做出了中日差异性比较,以此作为建立中国公共图书馆作出借鉴性的意见。

[关键词]中日;公共图书馆;图书馆法;差异比较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7-0356-01

前言

《公共图书馆法》是日本在1950年为规范为规范图书馆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它在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中起到了基础法律的作用。我国为保障我国公共图书馆的规范和建立,在2008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于2011年正式生效。通过比较两国公共图书馆法制度中的不同,发现日本公共图书馆事业较中国发展的好,并且其法律保障体系也比较健全[1]。因此本文对两国的图书管法进行差异性的比较,这对完善我国公共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性意义。

一、中日公共图书馆法内容比较

1.图书馆建设主体比较

日本设立的《图书馆法》中规定,图书馆的设立主体是地方政府,但是图书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等需要的预算范围外的经费时候由其他经费进行补充的。因此日本地方政府是公共图使馆的主要建设者、投入者、管理者,换句话说就是图书馆的日常管理经费、经营经费等大部分都是由地方政府承担,剩余的超出预算范围的经费是由中央政府进行经费补贴,用以建设公共图书馆主体。日本颁布繁荣《图书馆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日本地方的自治制度,地方政府合法享有自治权,是独立于中央政府的自由法人,但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统一的调控作用[2]。《图书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缺陷,例如在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具体投入方法方面并没有具体规定,仅仅在相关的配套法规中有所提起,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保障。部分地方性的法规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和管理作为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其收入和支出都是由具体的法律款项按照法定规程进行处理,同时地方政府可通过发行地方债的形式筹集部分地方财源,但是规定的地方债承担的图书管理费用不超过地方政府承担其他建设总经费的75%。

我国设立的图书馆法中规定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土体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并且由其作为公共图书馆各项经费的投入者,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作为专款经费,不得用以其他项目。因此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土体可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与日本图书馆法相比较,我国在公共图书馆法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公共图书馆经费投入使用的最高比例,虽然地方性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在规定中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具体的经费构成和使用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经费比例在规定中并没有详细的体现,因此在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投入中,很大程度决定于当地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视程度,总体而言我国公共图书馆经费使用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性制度保障。

2.图书馆的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主要负责图书管理事物,监督图书馆的运行的发展决策。日本的公共图书馆管理主体按照《图书馆法》中规定为地方政府教育委员会,同时为促使图书馆的管理更加有秩序,可设置图书管专业性支援、事务职员、技术性职员等几类。公立图书馆可设立图书馆协议会,用于图书馆的运营、图书馆的开展等。日本的图书馆协议会是图书馆的附属机构,不作为行政决策机构使用。图书馆作为服务与社会教育的机构在主观上来讲减少了图书馆协议会的影响力,因此其功能和作用有待加强。

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是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的事业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则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从宪法的角度来说,将我国的文化馆事业划分为文化事业,因此是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3]。我国的相关图书馆法中设立了大量的类似于日本图书馆的协议会咨询机构,例如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并针对图书馆的发展规划、网络建设、业务规程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再例如图书馆专家委员会,针对公共图书馆的发展规划、网络建设、官舍建筑设计、业务规程、业务工作、图书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设立的相关图书馆咨询机构和日本相似,并不参与图书馆的相关的行政决策。因此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的图书馆管理主体,其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同的是日本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而中国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他们在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体制中都采用的是政府管理模式,这与国外的部分采用非政府管理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异。国外采用的非政府管理模式主要为图书馆理事会,它是将图书馆的决策权力集中而形成的一种管理体制,是一种集体性的管理主体,这种管理制度将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充分的体现了公共服务中的“去行政化”治理理念。

3.图书馆员准入资格

日本的图书馆法中对图书馆员的准入资格进行了五项明确的太条件规定,其中既有对学历的要求,又有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除此以外,对图书馆员的相关培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图书馆员只要为在专业知识也技能方面能与智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相一致即可。从上述不同法律中规定来看,日本对图书馆员的资格认证是明确详细的,既在专业知识方面有所要求,对专业技能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4]。而中国对图书馆员的资格认证条件是不清晰的,对图书馆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等语言都表述的含糊不清,因此我国的图书馆员的职业素质也无法得到保障,为促使图书馆员的职业标准化、规范化,更应该明确图书馆职业准入资格和认证制度。

二、日本图书馆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日本图书馆立法体系相较于中国而言比较健全,他们既有相关的专门法规也有相关的行业标准用以行业自律规范。我国目前相关的图书馆立法体系主要由地方性图书管理法规和行政规章、系统性行政规章、国家级标准、行业自律规范等组成,但是并没有相关的全国性图书馆专门法,并且其他的相关法律也很少涉及到图书方面的内容,造成了相关法规的缺失[5]。

2.立法规范私立图书馆

日本的图书馆法规范对象主要为公立图书馆、私立图书馆两类,并且对私立图书馆的经营费用、与政府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中对民营的图书馆只是纳入了法制规范的范围内,并没有进行法律相关规定。我国的私立图书馆现阶段发展迅速,并且作为图书馆事业的主要补充力量,我国的图书馆法应当将其纳入到管理的范围内,实现私立图书馆发展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3.内容的详尽性

日本的图书馆法相关的法律内容比较详细,值得我国借鉴。例如日本的图书馆法对图书馆的设施建筑、地理位置、设计者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在对公共图书馆的设备配置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规定仅仅以适应期职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即可[6]。再例如在对图书馆的目录厅设计的过程中,日本对其进行了面积大小的详细规定,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馆舍建筑只要能适应学校发展规律、适应现代化管理需求、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即可。因此我国的图书馆法内容方面比较简略,相关的行政规章规定等又较为模糊和笼统,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急需要进行修正。只有这样才能完善我国相关的图书馆法,将我国的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更加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能促进我国公立图书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长领.中日图书馆法比较[J].图书馆学刊,2006,05:27-28.

[2] 吴雪敏.中日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D].西北大学,2015.

[3] 于琦.中日图书馆法规比较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

[4] 于琦.中日公共图书馆法比较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4,02:140-143.

[5] 姜晓琳.中日图书馆特殊服务比较及思考[J].情报探索,2014,08:105-108+113.

[6] 尤冬青.中日图书馆法规之比较[J].情报探索,2005,01: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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