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创新亦要“防伪”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     2021年07月24日 22:53

改革30多年来,我国成功地将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转为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靠的是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创新”是改革成功的关键。但在改革过程中,也曾出现过由于“旧理论”的“翻新”,误导了改革的进程。在当前新一轮的全面深化改革中,我们要善于利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方法,识别那打着“创新”的旗号把已被实践否定的理论再包装成“创新理论”,推荐给中央决策部门参考。一旦这些“翻新”理论被决策部门采纳而付诸实施,将使改革走上曲折的道路,重犯历史性的错误。下面列举几个“翻新”理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此警示。

一、房地产改革走“完全”市场化道路,忽视了社会保障房建设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房改办曾根据中国的国情:低工资、低消费、没有“住房公积金”,一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员工无力购买商品化房产的实际情况,拟定了一种“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方案,即已经离退休或即将离退休的人员的原住房(按标准)可以不用付费(因为没有发过住房公积金,实行计划分配住房);未离退休人员根据没有发放住房公积金的年限和发放住房公积金的年限,对其房改房按比例缴纳一部分费用(实行半市场化分房);对于新就业的人员,因都有住房公积金,可采用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购买标准住房(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对于超标准购买住房或投资性住房采用完全市场价。这种方案,是逐步走向“市场化”的方案,可以使城镇居民都能买得起住房,真正能实行“居者有其房”。但这种具有中国特色、逐步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由于受英国撒切尔首相“私有化、市场化”改革余波的影响,被主张“一步到位”的完全市场化方案所替代。中央决策部门借鉴了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市场化、私有化的理论,采取了“完全市场化”的房改方案。当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企业员工倾其所有积蓄去购买住房。虽然有工龄折扣,但还有一部分人付不起购房款,只能实行分期付款或借债付款。这种“完全市场化”的住房制度,由于房产用地采用“招拍挂”,抬高了地价和房价,15年时间使房价将近提高了10倍,房价超过了一般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城镇就业人员一年的工资还买不到1平方米住房(北京),使一般城镇居民买不起房,特别是一些低收入居民望而生畏。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将土地财政用于“政绩”工程,而忽视了民生的保障房建设,使一些中低收入户住房困难,特别是一些进城的务工农民缺乏廉租房。这种“完全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改革是英国“高福利”制度导致国家财政超负荷情况下的产物——把福利房出售给个人,回收货币来填补财政赤字。这种“伪创新”理论带来的后遗症——忽视保障房建设,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努力还没有根本解决,可能要延续至“十三五”、“十四五”才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二、企业工资实行劳资谈判,激化劳资矛盾,引发社会群体事件

通过劳资谈判决定工资和福利待遇,起始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1933年美国总统罗斯福“新政”,才把这一制度法律化、制度化,战后成为资本主义世界普遍推广的一种制度。但到20世纪70年代末,发现这一劳资谈判制度有明显的弱点:使劳资矛盾激化和工资、福利提升刚性化,加大了制造业产品的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力。使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不得不向劳动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结果使一些发达国家产业“空心化”,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失业率的降低,社会矛盾凸现。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凯恩斯主义和人力资本理论的盛行,在德国、英国和美国出现了员工持股和劳动力参股的新体制。由于劳动者与投资者共同决策,共同决定工资的升降,“劳资谈判”决定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体制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弱化,工会组织也逐步被边缘化,为争工资、争福利的罢工事件明显下降(法国除外)。

这一劳资通过谈判决定工资和福利制度因为它有激化劳资矛盾、引起社会对立、造成产业“空心化”等弊端而逐步被废弃的理论和体制,却被我国一些专家、学者拿过来进行包装,以“创新理论”和“创新体制”向中央决策部门推荐。最后,被中央决策部门采纳,并于2004年进行试点,从2010年起在全国推广,结果因劳资谈判互不相让所引发的罢工事件已成为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按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十七大、十八大重申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理论,研究要素按贡献分配的新体制新机制,来替代“劳资谈判”旧体制旧机制。

三、中国要走“小政府、大社会”路子,结果使一些公共服务缺失

“小政府、大社会”的理论,是古典经济学派创始人斯密的理论。这一观点的核心是要政府少管或不管经济和社会事务,尽可能发挥市场自发调节的作用,政府只起“守夜人”的作用。但实践证明,政府不加干预的自由市场经济会出现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直到1929—1933年出现了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在一切资本主义医治危机的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1933年美国总统罗斯福不得不采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干预学说和苏联宏观调控理论,扩大了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仅用3年左右时间就使美国走出了危机的困境。罗斯福“新政”为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经济、干预市场和社会生活的理论提供了现实依据,使凯恩斯主义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主流经济学。在大政府、强政府的干预下,使资本主义世界出现了长达26年的超长景气期。随着20世纪70年代初石油危机(石油武器)的出现,凯恩斯主义的大政府、强政府也无能为力。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和美国总统里根运用政府不干预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放弃了政府的干预,再次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理论,大大压缩了政府机构、裁减了人员,但是由于政府放弃了对基础设施和“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产品的干预,放手让市场自由调节。但由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使一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超负荷运行,事故频发,公共服务质量普遍下降。在英国首相布莱尔和美国总统克林顿上台以后,认真总结了“私有化”、“市场化”的教训,实行了政府适度干预政策,使英、美又进入了新一轮发展阶段。在英国和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实践证明“小政府、大社会”理论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强化公共服务的要求。但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却把“小政府、大社会”这一反复被社会证明有严重弊端的理论再次包装,以“创新理论”上书中央决策部门,中央决策部门把这项行政体制改革方案交由南方一个省份试点。经过几年试点,效果并不理想。中央在总结“小政府、大社会”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大部门制”,即大政府、强政府理论。从2008年实施以来,较快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政府部门间职能交叉、越位、错位问题,并增强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

四、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用不同计量方法比较,结果是误差太大

中国采用支出法计量国民收入分配,发达国家用收入法计量,比较结果是中国的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太低。其实,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比较中,中国支出法计量的国民收入分配比例与发达国家用收入法计量的国民收入分配比例,两者概念不同,不能进行比较。但我们的一些专家、学者却认为这是一种“创新”理论,非要进行比较。把中国用支出法计算的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居民消费占比由1978年的48.8%降为2012年的35.7%当成中国的劳动收入占比,去与发达国家用收入法计算的劳动收入(雇员收入+业主收入)相比,结果:2012年中国的劳动占比(实际是居民消费占比)比发达国家将近低40个百分点,认为中国劳动占比“太低”。为此,建议中央在考虑收入分配政策时要大幅度向劳动者倾斜。其实,中国用支出法计算的居民消费不是劳动者收入,劳动者收入=居民消费支出+银行储蓄+手持现金,按此计算中国2012年的劳动收入为18.84+6.91=25.75(万亿元)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占比为43.52%,比支出法计算的居民消费占比37.5%高6.02个百分点,如果按发达国家的口径将小微型企业主的收入划入劳动收入项,则2012年中国的劳动占比达63.52%,上升了20个百分点。用收入法计量国民收入分配,则资本收入占比由48.1%,下降为41.1%,下降7个百分点。倘若在考虑发达国家资本收入占比不计算国有经济(美国)或只计算“水、电”部分国有经济收入(英国)的情况,以及不包括小微型企业的业主收入,则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劳动收入64%的占比与资本收入21%的占比的比例大体与发达国家相似(政府消费或收入列为再分配)。由此可见,我国一些专家、学者热衷于将中国用支出法计算的国民收入比例结构与发达国家用收入法计算的国民收入比例结构相比较,违背了数学方面“同类项相比较”、“不同类项不能比较”的一般规律,这种用支出法计算国民收入结构比例与用收入法计算国民收入结构比例相比较得出的中国劳动收入“大幅度”下降的结论也是缺乏实际依据的。根据欧、美国家一些专家、学者对19世纪末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100多年的资料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劳动、资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与资本的投资规模、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相关,与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实际升降无关。以我国2005—2012年,国民收入分配以支出法计算:居民消费由38.9%下降为35.7%,资本形成由41.5%上升为48.1%。以收入法计算,劳动收入由42.65%上升为43.52%,资本收入由34.21%上升为41.1%。而2005—2012年居民消费支出占比下降3.2个百分点、劳动收入占比上升0.87个百分点。而这一时期,劳动者的年均实际收入增速为12.8%(扣除物价因素)。

上述情况说明,有些“理论创新”,把国外实践验证有严重缺陷的理论,经包装后再以“新理论”的面貌出现,把不能比较的数据,生拉硬扯的进行比较,给公众和社会舆论带来错误信息,影响中央的正确决策。为此,理论研究应“防伪”,才有利于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健康推进。

(齐桂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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