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于欢案”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7月29日 01:54

庄捷++刘姚弟++罗鹏辉++黄世旸++方燕云

[摘 要]正当防卫是各国法律为保障公民私人救济的权利而设立的,对保护公民个人、集体以及国家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该权利经常夹杂着个人情感色彩等而运用不当。本文主要论述近期于欢案件中有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的问题,简要探讨防卫过当的主观与客观构成。

[关键词]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故意伤害罪;刑法

中图分类号:G212.1;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7-0311-01

前言

公民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有实行正当防卫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加以限制,以避免权利人对此权力的滥用。正如高启山所言:“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当防卫行为超过刑法所规定的必要限度时,便是防卫过当;反之,则属于正当防卫。”[1]同时,于雪婷亦云:“正当防卫就是一种直接而有效的私权利救济方式。但是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行为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2]本文主要结合“于欢案”与社会实践,对该法律问题加以讨论。

1.案件经过

据国内媒体和案件相关人员披露,2016年4月14日,22岁的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被杜志浩等11名高利贷讨债人员以性质极其卑劣的手段侮辱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然而警方接到报警后过来只是说了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随即离开。于欢见状想趁机摆脱离开,却被杜志浩等人阻拦。情急之下,于欢拿起水果刀刺伤4人,其中一人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不服判罚提起上诉。

2.社会舆情

当于欢被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全国上下一片哗然,国内各大媒体和众多民众纷纷对该案中于欢的行为发表自己的看法,一时间众说纷纭。对于于欢行为的理解,现时主要有几种观点:其一认为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属于故意伤害;其二认为于欢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应被定性为正当防卫;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其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四个构成要件,但造成了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故属于防卫过当。

3.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于欢案”中最大的争议无疑是于欢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让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上对此的相关规定。

1)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3]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3]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3]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对“于欢案”的浅析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为防卫意图、起因条件、时机条件、对象条件与限度条件。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4]。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其中“不法侵害”指客观违法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行为人只能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实施防卫行为。“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时机条件的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对防卫对象与限度条件的限制为正当防卫行为人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行为,且不能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设立初衷是为鼓励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现时应主张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应适当偏重于客观上的自我防卫效果,而没有必要在主观方面进行过多的限制,特别是在关于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认定上,不能一概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反击时一定要具有防卫的意图和动机[5]。

在现有判决书描述的事实基础上,笔者认为:高利贷的讨债人杜志浩及其同伙在办公室当着于欢的面对于欢母亲进行侮辱猥亵,其程度之恶劣令人发指,已经超出了人性基本的人伦道德红线,且较长时间的“非法拘禁”与求助无果使于欢的精神状态濒临崩溃,最终酿成了一死三伤的悲剧。此中,追债人的侮辱猥亵及长时间的拘禁行为、于欢主观上保护自身及其母亲人生安全的意识、于欢刺伤的对象,均符合构成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构成要件的要求,但从限度条件上看,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业已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以构成防卫过当。

总结

法制社会建设过程并不应该存在“情与法”孰轻孰重的问题,因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才是建设健全法治社会的基础。司法工作者皆须知法、懂法、守法,因其一念之间便可对他人的命运造成天翻地覆的影响。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应当尽量详尽,避免重叠,唯有如此方可保证法制机制的正常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简言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只有一限之差,即限度是否明显超出了防卫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 高启山.浅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38-39+42.

[2] 于雪婷.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J].行政与法,2003,(09):94-9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4]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版,130-131.

[5] 周行.正当防卫主观条件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文章 限度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