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小额信贷的模式与借鉴
   来源:中国科技博览     2021年08月09日 08:49

刘佳++魏晓娜

[摘 要]为了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步伐,以政府提供一定的担保资金和贴息作保证,通过农村信用社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实现增效增收的同时,农村信用社也实现了贷款市场化运作与扶贫开发的有机结合。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对小额信贷的正常、健康、稳定成长不利的因素,为了进一步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的作用,笔者对小额信贷工作作了若干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一系列看法。

[关键词]三农 小额贷款 国外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1-0334-01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先锋们认识到穷人在正规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于是他们就借鉴传统的民间信贷的一些特点和现代管理经验,结合所在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及穷人的经济和文化特征,在不断摸索和试验的基础上,建构出多种适合穷人特点的信贷制度和方式,小额信贷项目与其它正规金融产品服务的区别在于小额度、短期、分期付款等特点。经过20多年的实践,特别是近10年的发展,小额信贷已经从世界的某些区域扩展到几乎覆盖整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当前,各国在如何推动小额信贷从试点到推广再到制度化发展方面仍在积极探索,诸多深层次的问题正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一、国外小额信贷的实践模式

1.孟加拉小额信贷体系

孟加拉国不仅是小额信贷的诞生地,也是举世公认运作最成功的国家。目前,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已经发展为一个包括五大板块、九大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乡村银行(Grameen Bank,以下简称GB)是孟加拉国小额信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

2.国外小额信贷的多种实践模式

小额信贷在迅速推广到广大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有效扶贫方式的同时,也适应各国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典型的成功模式有:

(1)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模式。NGO模式的典型是孟加拉国的GB。虽然GB在政府支持下转化为一个独立的银行,但本质上仍是NGO,因为其基础是以贷款小组为单位的农户组织,贷款小组由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农户自愿组成。

(2)正规金融机构+农户互助组织模式。印度国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NABARD)与非正规农户互助组(SHG)的结合,体现了正规金融机构+农户互助组织模式的特征。NABARD通过其员工和合作伙伴(亦称互助促进机构,如基层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户合作组织、NGO、准政府机构等),对由15至20名妇女组成的农户互助组进行社会动员和建组培训,互助组内部先进行储蓄和贷款活动,NABARD验收后直接或通过基层商业银行间接向农户互助组发放贷款。

(3)国家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孟加拉政府的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BRDB)和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是国家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的典型。BRDB的职能在于开展政府与国内外的发展机构合作,PKSF仅对符合其标准的合作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免于担保的小额信贷批发业务,并通过现场调查、审计和会计报表对合作机构实行监督,帮助其制定长期发展规划,促进了小额信贷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模式的推广,推动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良性竞争和持续发展,也大幅度减少了小额信贷资金运作的设计成本。

二、国外小额信贷模式的启示以及政策建议

从国内外小额信贷模式的对比和中国小额信贷项目十几年的实践以及出现的问题看,至少可以得到以下的启示和政策建议:

(一)保持利率的灵活性

向借贷者发放贷款的利率应允许有较大的灵活性,这是小额信贷项目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今后,应考虑取消或逐步取消扶贫贴息贷款的做法;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不仅仅限于赠款和软贷款;增加利用商业渠道资金的试点项目。

(二)在小额信贷中推广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的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贷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贷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但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制度,其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方式和规则等都应与商业保险不同。

(三)建立农户信贷担保基金

由于农户小额信贷操作成本高,农户缺乏担保,金融机构对于大量介入农户小额信贷缺乏积极性,所以建立农户信贷担保基金是解决诸多问题的根本办法。它可以让农户从金融机构迅速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或消费活动。农户信贷担保基金可以极大的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引导农业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进入农户小额贷款领域,解决农户信贷资金不足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

一是对农户的激励。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还款情况,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对信贷员的三包制度,在实践中由于其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煞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征较高的收贷率.

(五)确保小额信贷的金融合法性和规范性

必须认识到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应参照国际经验,统一规范,调整小额信贷机构的认定标准和方式,在提高项目型小额信贷可持续性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为机构型小额信贷,以法律形式保证其金融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构造以GB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体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幅员辽阔,广大农户的社会经济状况存在巨大差异,仅仅借鉴和采用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模式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模式由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信贷是不够的。除在农村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外,还应该进行机制上的创新,建立农村小额信贷担保机制。国家应该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引导农业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进入农户小额贷款领域,解决农村信贷资金不足问题,使得我国支持农户的金融手段覆盖到每一位农户,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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